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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 D )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 D.公务赔偿
2、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C )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反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应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3、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
A.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B.赔偿请求人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赔偿申请
C.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允许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D.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4、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赔偿是属于( D )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C )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D )
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D.国家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D )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8、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B )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9、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 )
A.某市公安局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大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D.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10、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D )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1、李某被区公安局错误拘留,他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市公安机关过了3个月,未作出裁定,李某家属又向检察院反映,检察也不作答复,李某向法院起诉,如果李某要求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D )
A.区公安机关 B.市公安机关
C.检察院 D.区公安机关和市公安机关
12、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 C )
A.狄骥 B.管欧
C.卢梭 D.格劳斯
1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 A )予以赔偿。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物质损失 D.精神损失
14、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在做出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C )向人民法院起诉。
A.15天 B.1个月 C.3个月 D.1年
15、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当以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时间按日计算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 A )职工日平均工作计算。
A.上年度 B.本年度 C.近2年 D.近5年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B.C.D )
A.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二审发送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受害公民死亡的,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有下列哪些人( B.C.D. )
A.受害公民生前抚养的人
B.受害公民的继承人
C.与受害公民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D.受害公民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3、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有( A.B.C. )
A.讯问时,警察予以刑讯逼供致使案犯受伤
B.某警察与某甲有私仇,趁某甲被抓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用警棍将其打伤
C.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某地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们撞伤
D.讯问时,警察予以谩骂
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A.B.D.)
A.依照刑事诉讼法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B.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在依法改判无罪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的
D.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依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B.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C.存在损害事实
D.违法行精悍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6、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A.C )情形下,国家不予行政赔偿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是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过失行为
C.相对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D.执法人员与相对人共同赞成的损害
7、根据《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是指公民、企业在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 A.B.C.D. )
A.水费 B.电费
C.仓储保管费 D.职工基本工资
8、下列表述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赔偿中的复议程序是( A.D. )
A.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于某种原因其作出赔偿决定
B.某人民法院拒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人可向该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
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D.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就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决定
9、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予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赞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方面的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A.B.C.)
A.承担责任的限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
B.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
C.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
D.所需费用应由受害人个人承担
10、某甲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请问,甲应向( A.B. )请求赔偿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决定错误拘留的工作人员
D.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集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类别】民法/民事责任
【发文字号】法函[1994]10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3.12
【实施日期】199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2日 法函[1994]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修正)[失效]--[19930902]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1990040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2日 法函[1994]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
【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中国司法解释库|最高法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司法赔偿每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13
【实施日期】20001121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司法赔偿每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
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司法赔偿每日标准】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 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
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
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
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有手指伤筋动骨经治疗够不成伤残标准应该怎么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2010-8-27 15:25
提问者:1586930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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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0 10:58
最佳答案
你的情况不能依对方想怎么就怎么,可根据国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执行,保险公司所报费用我给你个表你就明白:此事故你最好快速处理,如与对方谈不好就走司法程序。
具体赔付标准、范围及索赔资料
赔偿项目
需提供索赔资料
1、医疗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医保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无关费用不予赔付。 医疗费票据原件、门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相关报告单、病案、出院证、用药清单
2、护理费:护理人员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况,特殊情况如需二人以上护理,须就诊医院出具证明或鉴定意见,并征得保险人同意。伤者出院后不再承担护理费用。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陪护证明、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收入减少证明(事故发生期间3个月工资表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误工费:按伤者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所在地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伤者收入证明须加盖财务章和公章,月收入超过完税额须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参考医疗机构证明,已评定伤残者,能够证明其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参照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收入标准。
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收入减少证明(事故发生期间3个月工资表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住院天数X事故发生地当年交通事故伙食补助标准。 只对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5.续医费:后期治疗费依据病情参考就诊医院证明,结合司法鉴定报告,酌情赔付。
就诊医院证明:司法鉴定报告
6.残疾生活补偿费:上一年度城镇(农村)人均纯收入X20年X残疾比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伤残鉴定书,伤者户口复印件首页及附页
7.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
配置机构证明。参考配置机构意见
8.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销户证明需加盖出处公章,死者户口复印件首页及附页
9.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农村)人均纯收X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同上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全家户口复印件。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
11.交通费:原则上市内交通费按每日不超过10元标准
交通费正式票据
12.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计算
住宿费正式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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