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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案件

时间:2018-03-02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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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案件 第一篇_证据法学案例

2001-2013自考证据真题案例

(2013.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某地河堤旁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该地侦查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由于尸体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尸体的死亡时间、致死原因、致死的凶器种类等问题进行认定。 问:

(1)某鉴定机构针对本案作出的认定结果是否属于鉴定结论?为什么?

(2)鉴定人员并没有看见死者的致死过程,其出具的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为什么? (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有何区别?

答;1、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属于鉴定结论。

因为,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

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

3、A/主体不同: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证人证言是当事人外对案件事实了解的人。 B/对象不同:鉴定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而证人是对其所见所闻的描述。

C/参与的方式不同:鉴定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成为了参与人;而证人是因事实上了解案件事实有义务参与的。

D/是否应用专门技术不同: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技术;而证人不需要。

E/能否可以回避不同:鉴定人能回避;证人不能回避,特别注意当既可以做鉴定人又可以做证人时,证人优先,这是证人优先原则。

(2012.10)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l5分)

41.200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商某密谋后潜入某市北郊一商品批发市场,并于深夜11时许乘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刘某用木块打昏吴某,商某上前捆绑好吴某,然后两人劫取现金5000元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该案破案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赃物手机的提取笔录。 问:结合本案和有关规定,谈谈证明标准的涵义。

答;证据标准;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

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

本案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

1、吴某被刘某、商某打伤、捆绑,劫取现金5000元和手机一部的事实。

2、a/被告人供述;属言词证据,b/证人于某的证言;言词证据c/现场勘验笔录;属实物证据 d/被害人陈述;属言词证据e/公安机关对赃物手机提前的笔录;属实物证据。

(2012.1)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在移动尸体时被甲、乙、丙三人看见。甲系一个年仅13周岁,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的女孩,乙系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丙系某工厂员工。侦查过程中,为了迅速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丁一人在该地的海天宾馆对三人同时进行了询问,丙要求丁出示身份证明,被丁拒绝。此后,该案起诉到乙所在的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乙目睹了该案的过程,由其审理可以查明案件真相,遂让乙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问:1.甲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为什么?

2.以上案例中,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1、甲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因为证人资格:1、自然人,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3、了解案情。甲虽然年仅13岁,但身体智力发育正常,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2、a/侦查员一人,错,应二人b/地址宾馆,错,应工作单位、住处或公安机关,c/三人同时进行询问,错,应个别进行,d/拒绝出示身份,错,应出示身份证明。

3、法院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A/该案起诉到乙所在的人民法院,错,应当诉讼至案法

地人民法院,B/且乙担任本案审判长审理该案,错,乙作为证人,应当回避本案审理。

(2011.10)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某日,一农民在河边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为某厂工人梁某,死亡原因为农药中毒,且梁某有4个月身孕。经侦查收集到如下证据材料:(1)同厂多名工人证实梁某与该厂副厂长洪某关系暧昧;(2)洪妻说,她知道丈夫与梁某的关系,而且最近听洪某多次对她说梁某逼他离婚,要想办法解决;(3)梁某的母亲证实:梁某亲口对她说怀了洪某的孩子;(4)洪某供认梁某是自己所杀。但该案在法院审理时洪某翻供,说梁某要挟他如果不离婚就死给他看,结果当洪某赶到出租屋时,梁某已经喝下农药死了,洪某为了不连累自己,就移尸到河边。

问:(1)本案中的主要证明对象是什么?

(2)本案中认定洪某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本案中的证明主体是谁?

(4)本案中一共出现了哪些法定证据种类,请具体说明。

答;(1)本案中的主要是;证明对象洪某实施了杀害梁某的犯罪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 。

(2) 本案中认定洪某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现有的证据洪某 不能 构成故意杀人罪。

(3) 本案中的证明主体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4) 本案中出现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两种法定证据类型, 其中证据( 1)(2)(3 )为证人证 言,证据 (4) 为被告人陈述

(2011.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广兴物流公司的一辆货车在运输货物时不慎撞塌路边李某房屋的后墙,致使屋内的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李某母亲因受到惊吓在匆忙离开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广兴物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李某在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送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及实物:①当地电视台《每日观察》记者现场采制的录音录像带;②李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③松下微波炉的实物和东芝手提电脑的实物;④李某母亲治疗腿部骨折医疗费用清单的复印件;⑤现场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⑥证明后墙周边的轮胎痕迹为该货车所留的鉴定文书。

问:(1)本案中六种证据分别属于我国的何种法定证据?

(2)证据④在四种诉讼证据理论分类中各属于何种证据?

答;1、证据(1)为视听资料;证据(2)为书证;证据(3)为物证;证据(4)为书证;证据(5)为证人证言;证据(6)为鉴定结论。

2、证据(4)属于本证;派生证据;间接证据;事物证据。

(2010.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1973年,英国南部小镇连续发生3起强奸杀人案,3名被害人都是不满16岁的少女。警方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提取了罪犯精液,并从中获得罪犯的DNA样本。警方把夜总会保镖卡蓬列为重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卡蓬提供了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案件成为悬

案。1990年,卡蓬病逝。2002年警方从卡蓬尸骨中提取DNA样本,结果发现与从3名被害少女尸体中获得的罪犯DNA样本完全吻合。在本案中,两个DNA样本的吻合成为后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使得3桩拖了30年的悬案终于得以结案。 问:物证的特性是什么? 该案体现了物证的什么特性?

答;1、物证的特性;a/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B/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c/物证往往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

2、本案体现了物证的;稳定性、可靠性。 本案的物质有;DNA样本、鉴定结论【关于证据的案件】

(2009.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某养鸡场场主请生产疫苗的某公司给其鸡注射预防鸡病的疫苗。不料数月后,仍爆发鸡病,导致该养鸡场的鸡全部死亡。该养鸡场场主认为,发生鸡病的原因是疫苗免疫性不充分,于是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在答辩中主张,突发鸡病与本公司生产的疫苗无关,而是由于鸡场杀毒不充分所致。

请问:(1)本案中,原告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本案中,被告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答;本案中,原告应承担;a、某养鸡场场主请生产疫苗的某公司给其鸡注射预防鸡病的疫苗的事实; b、该养鸡场用了疫苗后鸡死亡的事实。

2、本案中,被告应对本公司生产预防鸡病的疫苗产品与该鸡场注射了预防鸡病的疫苗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属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41. 2006年6月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其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请问:(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

(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答;1、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

(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

因果关系

2、(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2008.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l小题,15分)

41.2005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什么是证明对象?

(2)民事诉讼中研究证明对象有何意义?

(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1、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在民事诉讼中,a/有助于法的适用;b/有助于分清诉的内容和意义;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施有关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应用等诉讼行为。

3、本案要证明的事实:a、电火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的事实;b/电火锅购买于校超市的c/李某等人受伤由电火锅爆炸引起的。

(2007.10)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关于证据的案件 第二篇_刑诉证据案例 期末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证据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

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10年)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答 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题目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15万和40万的事实是肯定的,其中15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的,所以,该证据有疑问。其中40万,是石某交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40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解 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作出有罪判决;„„可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3)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4)所有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得出确实唯一结论。本案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关于张某是否收受贿赂这一问题,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由于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所作的陈述很可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无法得出张某受贿的唯一结论,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2

五、(本题20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

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1 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

关于证据的案件 第三篇_证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41.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 (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

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1分)

2.(25分);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

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2.(25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5分)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7分) .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7分)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6分)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

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证据: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 ——证人证言

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答: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

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

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

答: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答: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

5、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

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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