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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

时间:2018-03-02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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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 第一篇_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晓,男,汉族,1932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关区张王庙

被答辩人:黄甲,男,汉族,1941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二、 欠条是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被答辩人处汇报疏通结果时在被答辩人及其众亲友的胁迫之下所写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答辩状范文 第二篇_民事答辩状范本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 一案,

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答辩状范文 第三篇_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范文】

Yi7y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所谓答辩状,顾名思义,就是答复和辩驳的书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中心突出。特别是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系统辩驳。在辩驳中,申述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提出证据,阐明法律依据,以便法院审理时,借以判别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答辩人: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酒楼有限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缴付的资产押金的性质问题。

1、被答辩人诉称“。。。。。”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讲的仅仅只是一种“有形财产押金”。

根据“合同”关于“租期”的规定“租期五年,从 年 月10日起至 年 月10日止”;以及“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对于被答辩人于2002年7月单方面终止合同,迁出租赁区并拖欠答辩人应交各项费用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其已缴保证金及资产押金等作为违约金处罚。

2、至于被答辩人主张其“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则纯属错误理解了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上述资产押金的性质。答辩人没收被答辩人资产押金的行为不仅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使答辩人的租赁房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这种闲置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与在“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答辩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较,没收被答辩人所缴押金、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当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已经对被答辩人提前退租的行为会导致没收押金、保证金的违约处罚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答辩人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造成这样的损失。因此当“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出现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和受法律保护的。

二、被答辩人缴付资产押金的数额。

三、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而且没有履行“合同”第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并且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至今未曾缴纳,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

。。。。。。。。答辩人对于上述正向贵院提起诉讼。

答辩人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辩人缴付给答辩人的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被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上述资产押金,以赔偿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理应同时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诉请返还资产押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答辩人循法律途径对被答辩人的各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之诉讼请求理当受法律的支持!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状范文 第四篇_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12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12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及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答辩状范文】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11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括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与保证的矛盾,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根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12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刘超律师

2012年9月23日

答辩状范文 第五篇_答辩状标准格式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告)陈大虎,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07126906,住东台市六巷12号。

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2011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

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对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由原告办理。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1、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号2011年4月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拉克SRX商品的款项”,事实上,被告的凯迪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

2、编号为2010年昭明字58号《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函》:该确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为2010年QC字110号《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担保。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说明昭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同2011年4月2日的签订日期。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

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58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

4、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合同编号2010年QC字110号”,这说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收据,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2013年1月份后填写的,与现载明的2011年4月7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

5、编号为2011年KQC080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只有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信用卡合同。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27万元的汇款,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34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

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利息

的变相说法。

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万元的贷款,竟有42500元的手续费,试问原告,这么高的手续费依据何在?根据原被告当初的约定,贷款34万的利息为42500元,原告之所以将利息说成是手续费,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除了42500元的手续费,原告贷款给被告竟不再收取任何贷款利息,如果这42500万不是贷款利息的话,就明显有悖常理。显而易见,这42500元就是贷款利息或者说包含贷款利息,已经被原告在贷款本金中扣除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此规定,在原告没有足额履行给付贷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只需要返还原告所给付的贷款并支付利息即可。

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原告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范文】

此致

东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大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答辩状范文 第六篇_答辩状【格式】

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状范文】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提出起诉书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本案的理由是:

1.虽然本人销售了产品,但是该产品本人按照正规渠道进货的;请补充进货过程及其单据

2.本商场主营为日用百货,并不知道办公用品的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3.原告的赔偿要求与法律无据。进货只有30多元,怎么 计算出40000元?

请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范文 第七篇_民事答辩状范例

民事答辩状【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11栋606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年11月19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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