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入党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 ,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系李XX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XX因与被申请人XX.......(案由)纠纷,不服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诉讼请求:
1、撤销原判,再审改判XX。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系因自身过错造成,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进,男,38岁,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 市民,原住江苏省
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
手机号:15993177063 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再审申请人周进因与被告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现在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1,撤销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和方城县作【再审申请书范本2016年】
出的(2013)年方民劳初字第11号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审判。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
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
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
(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
周进提供的养殖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
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二)二审法院判决事实主要证据伪造非常明显,且判决不合常理。判决书第7页第15行,
“本院认为,……周进在庭审中又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
制度的约束”。 一审原告周进提供证据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录音不仅证明受被告的制度约
束还受其领导;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周进从没有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
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所以依据伪造非常明显,在二审中周进只认为“不需要”签到,
详见二审庭审笔录第4页。众所周知,推销业务一般不需要公司的签到,既然是推销,就不
必天天签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出俱证据
证明。“不需要天天签到”并不代表不受制度约束,既然是推销本身就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
况且原告还提供证据证明受被告的领导和约束,我们费解:二审是真不知道这个证据?还是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
(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
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
1,详见原告提供2013年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
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
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
3,一审被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
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
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
与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
结果。
(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13年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
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一审法院为了不采纳关键证据凭空捏造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原告的其代理人王信龙化名王三与被告负责人胡建林的通话录音有欺骗性和诱导性”,王三是王信龙的小名,通话录音没有欺骗性和诱导性,有其他证据佐证,通话内容观关,符合法律规定详见附件
(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2年8月27日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销售单,其中购买人是王小平,周进以公司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是卖出者,其中卖出的生物制品为普宁;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
(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
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
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
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发固定工资
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
(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3日的余海燕和胡建林电话录音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原告周进提供的曹铁良、王大庆、郑天欣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胡建林和王信龙通话和上面所说证据相互印销售凭证
被告胡建林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提供证据上都认可订立有口头约定,那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胡建林能把劳动报酬支付的工资表当庭出示就证明了口头约定,但胡建林没有,而原告周进已经举证证明从经向用人单位实
际提供过有偿劳动,一二审在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认可,那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七条应当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他内容。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胡建林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举证,一二审法院没有列示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该拖欠工资,(按照会记记账准则一目了然)。如果胡建林把工资表提供给法庭,也就证明了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所以,二审认定的劳务合同行为证据不足,作为用人单位持有大量的关于用人方面的证据,一二审已经认定周进是方城养殖俱乐部职工并推销过饲料兽药,那么举证方应该是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周进
再审申请日期: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前法院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现在作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曹建明介绍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所以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并且有庭上证人证明。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16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篇:民事再审范文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再审申请书范本2016年】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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