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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时间:2018-01-15   来源:主持词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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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一篇_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流通费用

10项政策措施,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尽快实现工商业电费同价。(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三)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四)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逐步取消西部地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五)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尽快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七)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九)规范交通运输领域

执法行为。为物流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会议要求抓紧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信用消费。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

权利。

农历三月 (阳历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1日)此月是辰土两相合之月,所以对于属龙的朋友运势开始有所好转和恢复。事业上的贵人终于出现在身边,因此此月工作上激流勇进,更上一层楼,需要好好去展现自己。且求财有利,最适宜投资创业以及偏门行业。但注意地支暗藏有小人星,因此此月事业上得到发展之后不可得意忘形,切记处理好人际关系,做到礼尚往来。农历四月 (阳历2013年5月12日——2013年6月11日)巳火之月整个火气生而生土,因此属龙的朋友此月在整个运势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得到贵人的帮助非常大,凡事可以逢凶化吉,工作上特别容易得到上级或者是客户的欣赏。而此月属龙的人是以正财为主,多关注自己主业上的发展和收获。另外此月感情上是比较顺畅的,尤其未婚的属龙的朋友此月感情运甜蜜。农历五月(阳历2013年6月12日——2013年7月11日)此月因为得到上月贵人星的延续之力,因此火势加旺,属龙的朋友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顺利的发展,无论是从商还是从事公职的朋友。并且此月属龙的人渐渐进入桃花旺地,未婚的属龙的朋友若是想定下婚嫁之事,此月是有利于订婚求婚的,建议把握好。而已婚的属龙的朋友则是需要稍微注意婚外的异性关系处理。农历六月(阳历2013年7月12日——2013年8月11日)此月其实流月虽然同为土旺,但对于属龙的人命格是有克制之象的,所以此月事业上会遭遇一些突发的挫折和阻碍,一定要发挥自己的优势,沉着应对,没有过不去的坎。并且多注意自己的人际关系,遇到看不顺眼的人也不会要喜怒形于色,凡事以忍让为先。农历七月 (阳历2013年8月12日——2013年9月11

日)七月,属龙的人恰逢三合贵人,因此不管是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在此月属龙的人都能够迎刃而解,事业以及生意上发展顺利,财运上大有可获。此月想要投资的属龙的朋友是个特别好的时机,建议把握好,为将来奠定好的起点。但注意健康方面自己的肾脏和泌尿方面会小的不适出现,以健康为重。农历八月 (阳历2013年9月12日——2013年10月11日)其实农历八月和七月都是属龙的人在今年2013年癸巳年整体运势最旺而且最为得力的月份,因为此两月都是属龙人贵人星极旺的时候,贵人相助,并且自己的运势顺旺,稍微多注意把握好时机,成功会易如反掌。农历九月 (阳历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11日)进入了农历九月之后运势上稍有一些起伏,因此此月与属龙人有克,首先不要外出远门或者是远行旅游。其次就是在工作方面会出现计划之外的状况,打乱阵脚,事业上压力比较大。并且容易与人有口舌是非,同时财运平平,不能够做任何的投资。并且此月的健康问题也会明显,尤其在脾胃和消化方面。农历十月 (阳历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2月11日)此月流月月支上出现了土与水的相克之象,所以此月因为之前的运势大利,而有些得意忘形,因此忽视了的人际关系所暗藏的问题会凸显。所以此月属龙的朋友需要尤为注意留心打理和维系好自己的人脉,朋友就是发展的道路,尤其是从商的属龙的朋友需要尤为注意。此月财富上花销较大,多注意理财。农历十一月 (阳历2013年12月12日——2014年1月11日)此月三合贵人星出现,因此从商的属龙的朋友在与人合作的时候更容易得到成功,并且此月是事业和财运两收的月份。而从事公职的属龙的朋友此月则同样容易遇到升迁的喜事。此月单身的属龙男女们桃花运旺,切忌把握良缘。农历十二月 (阳历2014年1月12日——2014年2月4日)此月因为湿土在地支相合,但是同时小人星引动,所以注意事业工作上自己纰漏和遗忘之处,自己的本职要做好,不要给小人留下马脚。同时此月有小的偏财之运,可以适当投资一些博彩方面的偏财,有小财获利。而属龙的已婚朋友们此月与配偶会有比较明显的争吵和矛盾,需要耐心化解。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二篇_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______审议通过的。 A.省、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三篇_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不包括() A.提付表决 B.搁置 C.终止审议 D

一、整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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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四篇_整个立法过程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是() A.提出法律案 B.审议法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五篇_《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引发争议

《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引发争议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审议中,学术界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强制的权力,但是实务界从实际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多保留一些强制权。

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对执行权的渴望是显然的,既然拥有了处罚权、决定权,再拥有执行权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链条。然而这完整性也大大增加了公权对公民私权的威胁性。 立法步伐应加快

被誉为中国行政立法“三部曲”之一的行政强制法草案8月24日接受立法机关的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不过,本次常委会会议目前暂未考虑表决通过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个结果,折射的依然是行政强制法整个立法过程中步履蹒跚的现实。回顾历史可知,行政强制法草案早在1999年就开始酝酿,后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从时间上看,此次审议法律草案距离上次又是接近两年。

所谓行政立法“三部曲”,即是包括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我们知道,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立法机关起草制定行政强制法,其根本目的还在于规范政府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从酝酿到三审经历整整十年,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走过了一条不轻松之路,且这部法律何时能够真正问世,目前还没有时间表。行政强制法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了阻力,这是容易想见的事情。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尽管整个社会都已经认识到,对于公权力有效、合理的规范,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在现实当中,真正落实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与规范,并非易事,甚至包括在立法这个环节。 显然,行政强制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原因并不在于这部法律的立法本身缺少意义,而恰恰是因为该法的立法意义正在于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从而使得来自行政部门的动力不足,甚至有所争议(比如针对立法时间就有不同意见)。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政府行政过程中,围绕行政强制行为,有三种现象比较普遍,即“乱”“滥”“软”。无论是行政强制之“乱”,还是行政强制之“滥”,反映出的均是行政强制设定及实施中存在问题,很多时候行政程序缺失,侵害了公民权益。而行政强制之“软”,则指行政强制该作为的时候没有作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治“乱”、治“滥”及治“软”。也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一位官员所指称的,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总体而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义,并不仅仅在于限制行政权力,但重点在于限制。行政强制行为的“乱”“滥”“软”,都会损害到普通民众的利益。比如,在公共卫生危机发生之时,政府相关部门该果断采取医学隔离措施而未采取的,便是行政强制“软”的表现。在很多环境事故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强制“软”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

在这样的背景下,且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由于拥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并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相关,似乎应该推进很快。但我们现在所知的现实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台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原因之一如前所述,立法的动力不足,而这部法律的受益主体——社会上的普通民众,又因为分散,缺少表达意见的协调主体,也使得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当中,没能获得应有的重视,因而使立法过程显得过于漫长。

无疑,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步伐还应再加快些,这直接关乎行政立法“三部曲”的完整性,关乎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公权力如何能够被有效约束与规范这个大命题。在《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逐渐彰显一定的立法本意之后,行政强制法草案加快变成正式的法律条文,自然而然地为社会所期待。

从行政强制法的三审草案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亮点,比如,执法主体应是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委托;不得使用损毁所查封财物;设定行政强制应召开听证会,等等,明显体现出该草案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然,在这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具体内容方面,立法者以及社会方方面面,还可以继续斟酌与讨论,逐渐加以完善,但一个朴素的共识也应该逐渐达成,即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立法步伐应当加快。 为何斟酌多年

“这部法律之所以4年都还没有通过,是因为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力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手段。理论界、实务界、一线执法人员及法院,对围绕该手段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认识上有分歧,国家也希望慎用行政强制行为,以免对老百姓造成危害。”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应松年参与了草案从起草到两次审议的全过程。他连续担任两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另一个鲜为人知的重要身份是“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

应松年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要有执行力,才能使行政职能顺利推进。强制执行需要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付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如果使用不当对行政相对人的伤害就会很大,所以要谨慎使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要制定“行政强制法”。“社会实践中,行政机关有乱用、滥用行政强制的现象,也有软弱不能的情况,制定这个法就是要解决这种„乱、滥、软‟的问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应松年直言不讳地点出了行政强制存在的六大问题:

第一,设定权不明确。应松年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数量不少。而且,有些规范性文件也有规定行政强制的,无法统计。以法治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律体系而言,不同层次的规范作出这样众多的规定,有些下位法的规定甚至直接与上位法冲突,这是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这也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有近百种。这些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必然给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和混乱。

第三,执行难。执行难不仅在法院执行中存在,在行政机关的执行中也存在。

第四,缺少程序规范。属于行政机关自己强制的,基本上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有些连最基本的程序规定都没有;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长期存在着“是实质审还是形式审”的争论,由此也影响了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第五,裁执不分。决定者就是执行者,尤其是金钱给付的执行,由此产生各种弊病。 第六,执行中主体混乱。各种名目的执行队伍,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又无法律授权,却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由此而常常激化矛盾。

有学者指出,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这部法律反复斟酌的最主要原因。

法律学者要求限权,行政官员要求扩权

此前的2005年,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其中凸显了人文关怀的“不得停水电逼迫当事人”以及“城管不得扣押小贩经营商品”引发舆论热议。“但第一稿出来以后,

在行政强制设定权、执行权方面存在分歧,就放下了。”应松年说。据他回忆,2007年的二审稿也并没有作更多的修改,而是利用这两年在做各方的协调。所以2007年10月第二次审议时,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

在草案最重要的行政强制的设定问题上,各方角力一直是最激烈的。因为这涉及到谁来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

应松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该限制在最高的法律层面,如果属于“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设定。

这也是第一稿中的规定,第二次审议时,应松年注意到了这一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且”字改成了“或者”。这细微的文字差别,却使得法条发生了巨变。本来二者缺一不可的法律要件,变成了相对宽松的二选一。这意味着实际上存在“扩大的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风险。“我们一直在争论这个字,我希望改了它,但第三稿不知道为什么还是‘或者’。”应松年说。

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是不是享有设定权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进入二审时,三位地方代表建议赋予地方立法更大的设定权。对此,包括应松年在内,还有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郑功成、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都提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授予地方容易造成行政措施被滥用,不赞同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强制措施。

最终,三审稿件中双方的意见都没被采纳,地方性法规仍然享有一些有条件的设定权,既没有扩大也没有全部否定。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解释,因为现实中行政机关原来就有一些这种权力,没有把权力全都收到法律层级,“应该是对行政机关这种需求的一种认可”。“学术界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强制的权力,但是实务界从实际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多保留一些强制权,设定权的位阶能够放低一些,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大一些。”马怀德说。这也是草案之所以争议不断,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之一。

2009年6月11日,第三次审议两个月前,包括应松年在内的专家,与诸如公安、建设、规划等各有关部门代表,再一次聚集在京郊,开会讨论第三稿的修改意见。

学者和学术机构强调的是防止行政强制权力过“滥”过“乱”,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反对片面追求效率。另外就是认为二审稿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途径写的太少。

而具体的行政机关则有自己的诉求,比如公安部方面提出,二审稿中行政强制的对象仅仅限于人身和财产,范围太窄,无法将强进住宅、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包括进来。国家工商总局则提出应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传销时可以冻结账户的权力。

在参加了讨论会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执行会长姜明安的印象中,这次会议中的意见仍然“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意见”。从一审中就存在的争议问题,至今没有达成一致。

棘手的执行权

与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相比,争议更大且更不明朗的就是强制执行的权力划分。与设定权的互相争夺不同,执行权则更显棘手。

有人主张将执行权的裁定全部上交法院,具体执行交给政府,但有人认为这又带来了责任无法判定的难题,一旦在复杂的实际中执行出现问题,责任无法判定。

还有学者主张学习台湾,建立一个统一的执行局,执行的权力从政府各部门和法院完全剥离,而这种方法能否适应中国国情,又再次引来争议。

事实上,直到草案进入三审,各方对于执行体制的问题仍然一直争论不休。其中法院、政府等关键主体对于执行权的划拨,感情复杂。

执行权收归法院容易导致舞弊。去年10月被双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是因为执行过程中贪污腐败落马。 “百分之八九十的司法腐败都是因为执行的问题。”姜明安说,“而且执行的过程把法院的形象也搞坏了。”

此间专家说,加上实际情况中经常遇到拆迁这类“受累不讨好”的高难度执行问题,所以虽然执行权收归法院对于限制政府权力有利,同时执行权又是地方法院与政府相处中的“筹码”,然而对于这块烫手的山芋,法院最有可能“嘴巴上讲想要,但心里很复杂”。

行政机关对执行权的渴望是显然的,既然拥有了处罚权、决定权,再拥有执行权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链条。然而这完整性也大大增加了公权对私权的威胁性。

不过事情也并非如此简单。草案二审时有一个微妙的变化,对于强制措施设定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代表也一反常态地表示支持,这让应松年等专家和法工委的官员都颇感意外。“好像行政机关又不太希望扩大这方面的权力了,因为‘问责制’问得厉害。”应松年说,“权力越大被问责的机会就越多,所以他们觉得有法律的约束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最终,草案对执行权的划分基本维持现状,尊重了过去的实际做法。而对于拆迁等尖锐的社会问题最终选择了回避,“没有明确表态像这类问题到底是由法院执行还是行政机关执行,实际上是把这个皮球交给了部门法,比如说财产征用法、以后的拆迁补偿条例等。”马怀德说。

由于争议难断,姜明安认为:“我估计这部法可能要四审。”

不解决强拆强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坦率表示,如果涉及到公民合法财产,无论是拆迁还是征地,都涉及到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因此不是《行政强制法》主要解决的问题,草案只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作出了简单程序规定。

重要的是,如今草案明确不涉及强制拆迁、征地等问题,某种程度的舆论失落难以避免,但其中的立法思路更值得思考。面对强制拆迁、征地带来的血泪冲击,公众期待立法机构能关注、解决这些问题。《物权法》出台之后,人们曾以为行政强制拆迁会退出历史,但现实击碎了这种幻想;如今,《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明确,没有涉及强拆、强征问题,一种一再逼近却无法抵达的公众倦怠感因此充斥其中。

看起来,《行政强制法(草案)》又一次承载了超出其能量的公众期待,就像曾经的《物权法》所经历的那样。不能否认,这些法律的审议出台,无一不是公共生活的大事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但遗憾的是,那些盈满则溢的公众诉求,有着比这些法律更迫切的期待。只能说,公众萦绕于心的焦虑,总是跑在了法治推动的前头。一种可望难及的法治饥渴,始终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

在讲究严谨的立法层面,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草案)》没有涉及强拆、强征这种表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但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限定为六类,其中并未包括强制拆迁等方式。不过,这并不代表强制拆迁就此告终。因为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事实上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已经裁决的执行命令,属于间接强制。就此而言,《行政强制法(草案)》未能明确、具体规定的,实际上是强制拆除房屋这种代履行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与禁止强制拆迁之间的关系,有一重误解的窗纱。《行政强制法》固然对行政权力的强制行为有所限制,但它只是限定强制行使的某些方式,并未对行政权力行使本身构成约束。换言之,造成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那些环节,《行政强制法》并无管束之力。行政权力独大,公权无所约束,公民的私权也就无法保障。当法律禁止行政机构亲自强拆,它依然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而实施代为强拆。

如果说,公众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无涉强征、强拆感到失落,一种更真实的状况则是,人们不得不在一部单行的行政法上寄托了宪法才能承载的期望。当城市轰轰烈烈的旧城改造项目都有真实的民意许可,每一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展开的拆迁项目都有坚定的公意支持,政府部门那些宏大的改造计划能够始终确保授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拥有自主和充

分的议价权,房地产商能够卸除政府的偏袒而与拆迁户平等商谈、论市出价,当前意义上的强制拆迁、强制征地才可能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因此,这就重新回到了那个沉重的议题,强制拆迁、强制征地不是可以在形式上修正的东西,也不是靠一部行政法可以彻底改变的事态,它恰恰是不受公众约束的政府权力系统输出的结果。基于此,公众其实不必期待新法,而只需回到那些通往常识的进程。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六篇_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接之而来的处理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七篇_2010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八篇_2016小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小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试行)》(桂教规范〔2xxx〕7号)精神,为在20xxx年年底前完成我市中小学(含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章程核准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加快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使学校章程成为引领学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二、基本原则

制定和核准学校章程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各方价值的共同体现。

三、对象范围

应当制定章程的学校包括:

(一)各县、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含乡镇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县城公办幼儿园,村小分校和教学点不需制定)。

(二)市区各中小学校(含民办)。

四、学校章程的内容

学校章程一般由前言(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构成。

(一)前言部分。

一般主要表述学校的办学历史。

(二)总则部分。

一般应载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三)分则部分。

分则是学校章程的实体性内容,一般应载明:学校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学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学校的重要工作的管理,包括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学校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附则部分。

附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对前两者的实施有重要说明作用。一般载明:章程的修改启动、审议程序、解释权归属以及生效日期等。

五、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制定学校章程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校长负总责,成立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参加。

(二)拟制学校章程草案。起草小组要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起草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应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对章程草案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

(三)教代会审议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教代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四)校务委员会讨论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等),提交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的章程草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学校章程的核准

(一)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申请章程核准时,应提交如下材料:核准申请书(文件名称一般为《××学校关于申请核准〈××学校章程〉的报告》);章程核准稿;起草说明(包含章程核准稿起草的过程中征求校内外意见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章程核准稿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或指定)工作机构初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学校章程报审材料后,应当由法制(或指定)工作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审查。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学校予以补充。

(三)审查工作小组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章程审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学校章程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赴学校实地调研。审查小组对核准稿条款、文字有修改的,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审查工作小组审查通过的学校章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市(县、区)中小学校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五)核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属于教育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的章程由县(区)教育局核准,核准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市直属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

七、学校章程的实施与监督

(一)章程的登记与公开。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应当持学校章程正式文本到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学校章程应当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校报校刊、宣传橱窗等载体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二)章程的修订。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保障学校章程的权威地位。学校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学校应当依据章程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章程规定。

(四)章程的内部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校长须每年度提交依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章程的外部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要纳入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督导评估,要作为对学校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工作时限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底以前):制定《桂林市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方案》,召开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

(二)草案拟制阶段(2016年6月至8月底前):学校成立章程起草小组,多方收集资料,深入学习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形成学校章程草案。

(三)审议讨论阶段(2016年9月底以前):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和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核准阶段(2016年10月至12月底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小组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核准书,予以发布。

小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沪教委法〔2016〕30号)要求,确保2016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现就开展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制定及建设工作,深化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稳步推进奉贤教育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前,完成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核心,加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学校运行、治理机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三、工作安排

1. 布置阶段(2016年5月30日前)

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程序制定、修订学校章程,并将章程核准申请材料报区教育局。章程核准申请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2. 核准阶段(2016年6月1日至7月15日)

由区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审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学校章程进行核准。

3. 完善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10月上旬)

区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审核小组审核学校章程并反馈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学校章程,相关中小学幼儿园须修改完善、重新报审。

4. 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2月)

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建设目标,同时确保各中小学幼儿园章程规范完整。

四、组织保障

1. 加强工作指导。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宣传科、组织人事科、基教科、职成教科、行政许可科负责人组成。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宣传科,并设专门工作人员2名。

2. 规范章程制度。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编制工作方案,按阶段实施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办学类型和特点,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避免“千校一面”。要认真梳理学校已有的各项制度,要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清理,保证学校制度体系的合法适当和协调统一。

3. 抓好分步落实。各学校要把章程作为凝聚学校精神的一个抓手,引领广大教职工员全程参与到章程建设中来。要深入宣传发动,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增强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认同感,提高知晓率,熟知行为规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经学校确定并盖章后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核准后颁布施行。经核准后的章程,应在学校醒目的场所和网站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把核准后的章程作为实施办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学校制定的章程,按照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

审议草案就是通过吗 第九篇_20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1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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