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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

时间:2018-01-08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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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 第一篇_各类人身损害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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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身损害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 一、人身伤害刑事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二、各类人身损害民事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2、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3、工伤事故致人损害适用: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4、其它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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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 第二篇_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 言 .....................................................................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3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3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 3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 3

1.3 意识功能障碍 ................................................... 3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4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 4

2.2 视功能障碍 ..................................................... 4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 5

2.4 眼睑结构损伤 ................................................... 5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 5

2.6 听功能障碍 ..................................................... 5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6

3.1 鼻的结构损伤 ................................................... 6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 6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 6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6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 6

4.2 脾结构损伤 ..................................................... 6

4.3 肺的结构损伤 ................................................... 6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 6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 7

5.2 肠的结构损伤 ................................................... 7

5.3 胃结构损伤 .....................................................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 7

5.5 肝结构损伤 ..................................................... 7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8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 8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 8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8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 8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 9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9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0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0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 11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 11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12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2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3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伤残评定 第三篇_伤残评定办法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试点的通知

公人〔1999〕202号

天津、江西、广西(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为做好因战、因公光荣负伤公安民警的抚恤工作,增强公安民警荣誉感,激励公安民警献身公安事业,规范公安民警的负伤情况统计工作和伤情等级评定,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 因公负伤重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伤情等级评定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见附件一)的要求,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伤情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伤情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确定伤情性质,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评定标准(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二、三),对负伤尚不够评残的公安民警进行伤情等级评定。

三、伤情等级评定后,由同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填报《公安民警负伤荣誉证登记表》(见附 件四),经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批准后,给负伤的公安民警填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伤荣誉证》(见附件五及样本)。

四、对获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证》的民警,各省(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经济情况 ,酌情制定有关抚恤补助及优待办法。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伤荣誉证》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六、实施的范围:1999年1月1日后因战、因公负伤的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在职民警。

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伤残评定】

附件: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伤情评定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评定标准(试行);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

四、公安民警负伤荣誉证登记表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伤荣誉证式样及样本

1999年7月13日

附件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伤情

等级评定标准实施办法 (试行)

一、为了体现国家对公安民警的关怀,落实公安民警优抚政策,增强民警的荣誉感,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献身公安事业,参照二院二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等文件,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轻伤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在医疗基本终结后,留下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和伤痕,或对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又不构成《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轻伤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伤情等级评定。

三、伤情等级评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当时原发性病变、与原发病变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原发病变引起的后遗症,进行全面检查、综合分析,准确评定。

四、省(区、市)和地(市)公安机关分别成立人民警察伤情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同级政工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委员会由经验丰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检法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政工干部5—9人组成。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省级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医疗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

评定委员会人选由同级政工部门提名,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省(自治区)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本省(自治区)有争议的重、轻伤的伤情等级评定进行复核,为最终评定。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重、轻伤的等级评定,重伤评定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将重、轻伤的评定结果送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不设地(市)的直辖市(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伤情等级评定部门。

六、评定时间:重、轻伤等级评定每三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后。对功能性障碍的伤情评定,应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

七、评定时,由被评定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被评定人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同意,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供负伤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和经过的书面材料,以及必要的病历、医学检验报告、医学影象资料、临床诊断书等原件或复印件。评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有权对评定人进行医学检查或复查,被评定人及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八、在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伤情等级中,需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而涉及轻、重伤鉴定的,按二院二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

附件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

负伤重伤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 肢体缺损及功能障碍

第一条 肢体缺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或拇指骨粉碎性骨折;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四) 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部分掌骨;

(五) 缺失一足跟30%;

(六) 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一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三趾;

(七) 两足缺失四个以上足趾;

(八) 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部分跖骨;

(九) 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二趾及其相连的部分跖骨。

第二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肩关节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30%〔1〕;

(二) 肘关节活动度小于90°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5°; (三) 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影响上肢功能;

(四) 前臂骨折畸形愈合,限制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活动度小于15°;

(六) 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障碍;

(七) 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八) 腕关节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30%;

(九) 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十)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两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二) 髋关节挛缩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30%;

(十三) 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超过20°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30%;

(十四) 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致功能障碍;

(十五) 踝关节挛缩畸形或者关节活动度丧失达30%;

(十六) 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胫腓骨折并发假关节或畸形愈合;

(十七) 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骨、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骨髓炎;

(十八) 肢体软组织瘢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30%;

(十九) 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 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二章容貌毁损

第三条 容貌毁损是指毁损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四条 眼部毁损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任何一侧眼睑下垂,覆盖瞳孔50%以上;

(二)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三) 一侧眼部损伤致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四) 一侧眼眶骨折塌陷。

第五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一侧耳廓缺损达30%或者两侧耳部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50%;

(二) 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六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变形。

第七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八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2.5cm;颧骨骨折错位愈合。

第九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变形;

(二) 牙齿脱落或者牙齿折断五颗以上;

(三) 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2.5cm,或者下颌骨健侧向

伤侧倾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 。

第十条 其它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瘢痕,单块面积大于3c㎡,两块面积大于5c㎡,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7c㎡,或者留有条状瘢痕,单条长于5cm,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cm,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cm,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伤残评定】

(二) 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 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20%;

(四) 面颈部深Ⅱ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瘢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三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一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70dB以上。

第十二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50dB以上。

第四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三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损伤后,一眼视力0.2以下;

(二) 损伤后,两眼视力在0.5以下。其中一眼低视力为1级。

第十四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

第五章 丧失其它器官功能

第十五条 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它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第十六条 眼损伤或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

第十七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障碍。

第十八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嘶哑。

第十九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瘢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瘢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一条 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二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或肾功能障碍。

第二十三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

第二十四条 尿道损伤留有狭窄引起排尿困难。

第二十五条 肛管损伤致狭窄,或肛瘘。

第二十六条 骨盆骨折致使盆腔内器官功能障碍。

第二十七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并发内生殖器官萎缩。

第二十八条 阴道损伤累计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瘢痕致功能障碍。

第二十九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畸形致使功能障碍。

第三十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影响生殖能力。

第六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一条 其它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它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二条 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十五 。

第三十三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第三十四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三十五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三十六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并伴有神经系统体征。

第三十七条 颅脑损伤、经CT扫描显示脑挫伤。

第三十八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

第三十九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

第四十一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四十二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四十三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四十四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计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四十五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第四十六条 胸导管损伤。

第四十七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

第四十八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十九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

第五十条 肋骨骨折三条以上或肋骨骨折伴有呼吸困难。

第五十一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五十三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或者脓胸。

第五十四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五十五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五十六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障碍、颅内出血。

第五十七条 女性一侧乳头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五十九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

第六十条 肾破裂。

第六十一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六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六十三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或需剖腹探查;腹壁贯通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六十四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六十五条 尿道破裂。

第六十六条 膀胱破裂。

第六十七条 阴囊撕脱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30%。

第六十八条 损伤引起阴道撕裂。

第六十九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难免流产。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十一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脊神经损伤。

第七十二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七十三条 烧、烫伤。

(一) 烧烫伤总面积(Ⅰ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占体表面积20%以上或者Ⅲ度在5% 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它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Ⅱ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七十四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七十五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七十六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七十七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七十八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或者外伤感 染引起败血症。

【伤残评定】

第七十九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到全身体表面积20%;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 ,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八十一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八十二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 第八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伤残评定 第四篇_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时间:2010-04-22 21:31来源:未知 作者:f 点击: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

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及使适用范围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

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评定标准适用范围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伤残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伤残评定】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伤残评定 第五篇_2016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

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

委托人:xx律师事务所

被委托人:xx司法鉴定所

委托事项

1、请求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的xx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请求对xx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进行评估;

3、请求对xx的后期治疗费进行评估

送检材料:

1、xx的诊断证明书;

2、xx的住院证;

3、xx的出院证;

4、xx的住院病历、x光照片

5、xx的身份证复印件

送检日期:2016年月日时分

xx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二年月日

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 [篇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一、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残作出等级鉴定;

二、请求对当事人的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

三、请求对当事人的生活护理费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业务。现为了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以便于法庭审理时计算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费用。为此,特向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敬请作出鉴定为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 [篇3]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审理 (写明被告人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有 (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需委托你 予以鉴定。现将有关材料送去,请明委托鉴定的事项,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由鉴定人所在单位证明鉴定人身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我院。

我院送去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伤残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住所地: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伤残鉴定单位委托书 [篇4]

本会受理_______一案,需要进行_______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___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加盖

公章。 一九 年 月 日 (印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伤残评定 第六篇_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篇一: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xxx,男,1989年3月20生,汉族,汉

现住: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内踝骨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9日10时30分.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0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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