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合同范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
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
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
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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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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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将高校
毕业生组织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离校后等待就业的时间,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均纳入了省、市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开展,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附件1)。此外,各区(市)县人社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市)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资格认定、提供相关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明确工作流程
(一)建立见习基地。
将原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与原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有效整合,择优选择,进行重新申报和重新认定。名称统一规范为“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1.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申报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人才中心进行申报。
申报条件: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青年)比例不低于20%;制定了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具有对高校毕业生(青年)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申报需提供资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2)、《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岗位简介(包括岗位名称、学历和专业要求)、就业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2.审核认定。区(市)县人才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所在地人社局认定并由市人社局备案后挂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地人社局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各区(市)县人社局应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就业处统一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杜波,62811098)
3.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与区(市)县人才中心签定《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同时,通过市及各区(市)县政府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人才)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名称、就业见习数量、就业见习期限、要求条件等。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和审核。
1.申请。见习毕业生原则上应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我市各级人才中心办理了档案转入和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与见习基地有就业意向的成都籍高校毕业生。见习毕业生可向对应的区(市)县人才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的非当地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可向我市各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请。
申请需提供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成都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2.审核。区(市)县人才中心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
(三)签订协议。
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
毕业生和人才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
1.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见习期满后,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待遇。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政府分担的就业见习补贴可由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标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属于其它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3.档案管理服务。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制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
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
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
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
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
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
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可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
资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
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 4
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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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府发〔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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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方案一:职业技术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实际的内部分配机制,更有效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和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xx]4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绩效工资,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指导思想。各项考核工作透明、公正,强化教职工的敬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全校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一)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
(二)坚持突出一线、突出重点的原则。
分配向工作一线、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者倾斜,强化激励机制。
(三)坚持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的原则。
根据学校财力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使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联动。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离岗待退人员。
绩效工资兑现时间以市人事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三、绩效工资分类及比例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四、实施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系数按照学校现行奖金系数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学校财力确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月考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主要包括超工作量补贴、突出贡献奖励、年度考核奖励、政策性奖励、教育科研项目奖励、班主任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费、一次性奖励等,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超工作量补贴。教师超课时、教师兼岗、行政人员兼课、教职工加班值班等基本工作量之外的工作计发超工作量补贴。按照《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超工作量补贴计发办法》计发。
2、突出贡献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教职工发放突出贡献奖。结合绩效奖励工资总量,由学校研究决定发放标准和范围。
3、 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教职工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考核发放年度考核奖。校级干部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考核。中层干部按照《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中层干部年 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他教职工按照《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考核办法》和《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 核结果计发。结合绩效奖励工资总量,由学校研究决定发放标准。
4、政策性奖励。学校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各项荣誉称号,按政策予以奖励。
5、教育科研项目奖励。部门或教职工从事教育、科研项目取得突出成绩计发教育科研项目奖。按照《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发。
6、班主任津贴。教职工从事班主任工作计发班主任津贴。按照《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班主任考核办法》计发。
7、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费。根据工作需要发放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费。按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8、一次性奖励。除上述奖项之外的一次性发放的奖励。由学校研究决定发放标准和范围。
五、方案执行
本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备案核定后执行。
学校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六、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校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方案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58号)、《开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开府办发教[20xx]148号)和《开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暂行)》(开教[20xx]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使广大教职工更加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更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过程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方案易于操作。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又要体现梯度级别。
三、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为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学校成立以党政工团及教师代表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
组长:郭志盛何耀武
副组长:杨容桂海
成员:吴志斌陈明志谢均刘娅毛军卓信益何西林虞顺莲汪江席友权杨先富张江勇曾艳黄元华肖燚
四、考核意见
(一)工作量考核意见
教职员工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满工作量,学科教师工作量标准参照县教育局规定执行,非教学人员工作量标准学校按岗位职责确定。
(二)业绩考核意见
1、教师业务由教务处、教研处负责考核,细则另附。
2、后勤人员业绩考核由后勤处负责,细则另附。
3、教职工业绩考核按20xx——20xx学年度考核成绩计算。
(三)考核程序
考评程序
(1)单项测评:有关职能处室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实施细则的内容,结合教师日常工作实际进行考评。
(2)综合评定:在单项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3)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
(4)教师超工作量由学校发放,不在绩效工资范围。
(5)校内公示:教师的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反映。
(6)上报教育局审批。
(7)确定结果:公示结束后,计算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开阳二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上级划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
2、教师由教务处统一进行量化考核(以上一学年度的考核为依据)得出考核分。
3、教学辅助及工勤由后勤处统一进行量化考核,得出考核分。
4、计算:
(1)个人绩效工资总和=所属内学科绩效工资总和÷所属内学科总分×个人考评分。
(2)、调出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按上级划拨实际发放。
(3)、工勤人员绩效工资=上级划拨绩效工资×0.97。
(4)、二类学科人员绩效工资=上级划拨绩效工资×0.98。
(5)、一类学科人员绩效工资总和=上级划拨绩效工资总和-工勤绩效工资总和-二类学科绩效工资总和。
六、实施
1、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本方案解释权归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方案三:凤山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进一步规范我校(含幼儿园)教职工收入分配秩序,维护 教职工利益,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激励机制的内部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仙教【20xx】1号《关于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分配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学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入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分配方案,以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努力推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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