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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7-12-21   来源:主持词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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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篇_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嘉峪关市2015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新闻发言人胡李刚讲话并主持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怡介绍入选典型审判案例情况。

1、沈渭权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5日晚7时许,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为其甘D-33100号客车更换右后轮胎。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开手刹,导致千斤顶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修理部刘兵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兵压伤。8月3日,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由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相关的车辆鉴定资质。2014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政府呈送《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沈渭权擅自盲目作业,刘兵查看时,在不知道千斤顶承重的情况下,用千斤顶在轴头起升作业,使千斤顶受压变形,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3月26日,甘州区政府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作出后,甘州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甘州区政府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刘兵诉沈渭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作为判令沈渭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沈渭权认为《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甘州区政府滥用职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判令甘州区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批复。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州区政府的批复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但该批复已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致使原告对事故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中鉴定人无鉴定资质,缺乏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的内容,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不当,故该分析报告无证明力。调查组作出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长达243天,明显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最长120天的期限,程序违法。调查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甘州区政府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争议的热点。行政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效力不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涉及的批复已经作为甘州区法院的判案依据,对沈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就具有了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又反映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时效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等普遍性问题。同时本案也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甘州区区长出庭应诉值得点赞。本案的审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实况通过法院专网向全省法院系统同步公开,甘肃电视台、《甘肃日报》、《甘肃法制报》、中国甘肃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四十余家媒体进行了全面报道。本案体现了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在认识上的重要变化,更体现了行政诉讼法逐步扩大诉权保护范围、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与精神,也对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银安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并由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介与中特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向社会不特定的635名自然人或单位吸收资金共计136720000元。至案发,尚有106048000元本金无法归还,期间实付利息12314873.36元,损失共计93733126.64元。王银安将14043326元用于归还中特首诺公司经营欠款。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口头宣传两公司经营情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到该公司存款,并获取相应提成。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特首诺公司、中盛投资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银安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银安等7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个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涉案受害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一方面是其先期兑现了部分许诺的高额利息,诱使更多的受害人加入;另一方面涉案受害人在犯罪分子许诺的高额利息诱惑面前,不能理性控制自身的欲望,丧失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当具有的基本辨别能力,盲目加入,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使自己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案再次警示人们:高额利益诱惑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3、夏建国等10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夏建国、张先伟系甘肃金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夏建国)。夏建国、张先伟在甘肃金信公司未取得从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搭建甘肃金信虚假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并联系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安排代天勇、刘登举、吕应林、江欢欢等人在金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重庆拓傲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或充当代理商,雇用张礼丽、雷艳、李亚君、陈明杰等人为操盘手及分析师。甘肃金信公司操盘部根据代理商发展的客户在金信交易平台内的投资情况,先让客户小量盈利以取得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从后台注入虚拟资金控制价格涨跌的手段,致被害人发生亏损。事后以被害人损失款为获利,分得赃款。各被告人累计参与作案64起,诈骗金额203203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35332.1元。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夏建国、张先伟等人13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罚金。判决对未追回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传统诈骗犯罪行为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以合法外衣

作掩护,擅自违法搭建虚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内部细致分工周密安排,外部广泛开展营销活动,并联系正规金融单位充当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本案提示人们:利益与风险并存,对于相对陌生的交易领域要谨慎介入,提高自身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4、王建功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5日,王建功在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工作期间,利用经办嘉峪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事宜的职务之便,伪造现金交款单,将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21.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作他用,部分用于非法活动。案发后王建功的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建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建功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通常是主管、管理或经手公款的公职人员。本案中王建功将经办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了其个体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直接损害了其所在行政机关整体公务活动的公信力。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严密的制度制约和惩戒威慑等他律机制外,还需要着力培养相关人员的自律意识,使其洁身自好,钱财过手不动心,方便不伸手。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5、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诉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紫轩公司生产的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于2007年上市,2008年注册“紫轩”商标。此后不断推出并扩展“紫轩”商标范围内葡萄酒品种。2007年至2011年间“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先后被授予波尔多国际葡萄酒烈酒评酒会银奖、甘肃省著名商标、上海世博会国际信息发展网馆千年金奖、“紫轩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2011年9月,紫轩销售公司发现被告仿冒原告生产的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进行了赔礼道歉,但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收回在市场上流通涉案侵权的三款产品。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次催促,并罚款处罚后,莫高公司向城关区法院出具市场召回说明书,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公司在维权中发现,莫高公司涉案侵权的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莫高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进行,因而诉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莫高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莫高公司没有积极履行其义务,致使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紫轩公司有权继续主张莫高公司赔偿损失。莫高公司现行生产销售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的外包装与紫轩公司“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外包装形体、底色、色泽、工艺烫金、正面葡萄纹理图案、中英文字体的大小、排序、橡木桶陈酿标示图案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对紫轩公司的三款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依法判决: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共计540048.66元。

莫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莫高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资产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项知识产权的形成往往是企业文化、智慧、资金等多种因素相互融和升华的结晶,创作过程艰辛漫长,维权行为费用高昂耗时,仿冒获利却轻而易举。制裁对知名商标和商品的违法仿冒获利行为,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此案历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审查,三级法院一致的裁判结果表明了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立场。

6、张志福诉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张志福与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中鹏公司开发的位于嘉峪关市祁连街区42幢3单元201号的房屋。合同约定中鹏公司应当在2014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58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张志福依约交清全部购房款314543元。2014年10月30日中鹏公司交付房屋,逾期154天。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验房(铺)书,其中载有“业主验收视为对中鹏地产交房的确认,不再追究延期交房的责任”的内容。张志福诉至法院要求中鹏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中鹏公司以验房(铺)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主张免责。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鹏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验房(铺)书中有关免除中鹏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中鹏公司事先拟定该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签署验房(铺)书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也没有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无效。依法判决: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张志福违约金12703元。中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需要同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为平衡相关各方利益,防止“店大欺客”行为发生,法律特别规定,对于强势一方单方制定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加重对方负担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条款制定方应当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本案中鹏房地产公司拟定使用格式条款时,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其援引格式条款免责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7、陈学生诉梁景华、甘肃梁氏越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将酒钢嘉华职工公寓建设工程综合外线及小区工程分包给甘肃梁氏越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氏越达公司将土方回填、场地平整、垃圾外运等工程分包给梁景华,梁景华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陈学生。2011年5月30日(先施工后签合同),陈学生等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其雇佣司机操作挖掘机时将埋在地下的水管挖出弹起砸伤陈学生头部,将其致残。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学生自梁景华处承包工程,并自行组织施工,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陈学生对于完成承揽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责任,原则上应自行承担。但酒钢冶建公司、梁氏越达公司、梁景华对工程层层转包违反《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涉案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陈学生承揽,在承揽人选任的过程均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梁景华、梁氏越达公司、酒钢冶建公司分别赔偿陈学生经济损失61677.7元,合计

185033.1元。【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此种行为不仅造成了行业管理秩序的混乱,而且引发了建设工程质量、连环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本案中相关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均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违法承包,或违法转包、分包。作为个案,所涉纷争已经画上了句号,但其折射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还远远没有结束。

8、薄新会等4人诉张建红等11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5日,经刘举华提议,张建红分别打电话给王海林及其他5人,约定当天下午6点在宏大宾馆聚会。用餐期间王海林与其他人交流并饮酒。当晚20时35分左右聚会结束,20时43分许王海林乘坐电梯到达家门口时摔倒,头部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检测王海林血液中乙醇含量300.15mg/100ml(醉酒)。王海林的4名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参与聚会用餐的其余11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却未加控制,其自身对酒后意外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倡议者的张建红、刘举华,在王海林过量饮酒后未尽到护送义务,导致王海林摔倒后致伤身亡,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张建红、刘举华共同赔偿薄新会等4人94195元,其余9人各补偿薄新会等4人3000元。

【典型意义】

聚会饮宴是人们社会生活和私人交往中的一项惯常活动,当活动期间出现潜在危险时,共同参与者在合理限度内相互给予必要的关照,不仅是道义上的一种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维系着社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本案提示人们:尽兴之余莫忘责任,自己不经意间的一个行为,也许能够避免他人悲剧的发生。

9、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郝富荣系甘D1324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2004年12月22日,其雇佣司机郝德清驾驶该车发生侧翻,将张引娥压于车下致残。经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郝富荣与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530977.43元(先予执行4万元)。郝富荣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并将肇事车辆以13万元出售,所得款项149000元用于归还购车按揭贷款,支付赔偿款67000元后,余款拒不支付。2014年9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对郝富荣上网追逃,到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郝富荣付清了剩余赔偿款。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郝富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众多拒执案件中的一例。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造成胜诉债权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兑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此种行为不仅给亟需救助的受害方造成经济上生活上的重大困难,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是迫使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最为严厉的措施。本案中郝富荣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不仅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也因其藐视法律和法院裁判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_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名单 (15)

2015甘肃公务员资格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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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公务员面试指南

省考成绩排名

资格复审名单 省考面试名单 面试备考专题 省考面试讲座 省考面试测评 状元致胜课程 省考面试课程 院长定制课程 省考网校课程 各市州招录办、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广大应试人员:

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经公布,各市州有关单位立即展开资格复审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考区从即日开始立即组织进行资格复审,于8月15日前完成。

二、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

三、资格复审结束后,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务必于8月17日前上报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职位合并建议、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建议、取消招录计划建议、减少招录计划建议等内容,省考录办综合平衡后,再调整审定并公布全省职位合并方案。在此基础上,全省各考区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开始筹备面试。面试工作于9月底完成。

四、职位合并调整原则

1、对无人报考的职位,取消招录计划;

2、适当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考虑到多年招不上人的实际,对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的招考职位,将面试比例由1:3调整为1:2以上;

3、减少招录计划。对普通职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采取减少招录计划方法,直至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

4、对通过前第2、第3条方法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的,以考区为单位按照职位代码升序的顺序进行合并,直至达到面试比例。考区没办法合并的职位,可通过跨考区合并方式进行面试。每组合并职位只招1人,合并后的职位不改变考生原报考的职位意向。

5、各市州在职位合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公务员招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的相关规定。

五、为便于广大应试人员参加资格复审,现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复审地点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要及时与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联系、市县乡单位报考人员要及时与相关市州招录办联系,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及时前往参加资格复审。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各市州招录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的资格复审联系电话要有人值守接听,方便有关应试人员联系咨询。省直考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各招录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各市州考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各市州考录办及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如期参加资格复审。

六、资格审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程序和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各资格审查单位要严明组织纪律,因工作失误或有意搞变通、搞照顾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州考录办资格复审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兰州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资格复审地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南关十字民安大厦一楼,庆阳路153号),联系电话:0931-8836917

2、金昌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1室(金昌市新华路70号,金昌市第三中学东侧)

咨询电话:0935-8212207、8316866

3、白银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2楼大厅),电话:

0943-8306800,0943-8226862

4、天水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西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厦2区2楼大厅 电话:0938-8393692、8214550、8283026

5、酒泉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6号酒泉市人社局一楼大厅。电话:0937-2615419、0937-2617720。

6、张掖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8办公室,电话:0936-8360910,8360909

7、武威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武威市资格复审地址:武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06号)。电话:15378010253,15378010258

8、定西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46号)。

电话:0932-8232000,8319878

9、陇南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陇南资格复审地址: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陇南市武都区旧城山市政府大院二号楼二楼会议室)。电话:0939-8213133,8213166

10、平凉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新城绿地广场东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楼会议室。电话:0933-8211427,8232021

11、庆阳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人才大厦405室)。

电话:0934-8683662,8683511

12、嘉峪关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4014室。电话:0937-6788971,6789790

13、甘南州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州委组织部6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941-8218214;州人社局8楼联系电话:0941-8213226

省直招录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地税局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1楼大厅。电话:0931-8870888 0931-8853033

2、省水利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省水利厅人事处1213房间。电话:0931-8416932

3、省检察院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5024房。电话:0931-2369056

4、省统计局

资格复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口13号统办三号楼2210室省统计局人事处。电话:0931-2176141

5、省司法厅

监狱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静宁路222号甘肃省监狱管理局5楼会议室。电话:0931-8418414

戒毒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十三层1310房间)。电话:0931-8822829。

6、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一号省政府院内省建设厅人事处502房间。电话:0931-4609765、4609753

7、省社科联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1512室。电话:0931-8724605、8725085

8、省民建

资格复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1号省政协西楼306室。电话:0931-8586028

9、省体育局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省体育局办公楼307室。电话:0931-8819034、8816750

10、省外办

资格复审地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208室 (南昌路805号,芳草圆西面)。电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话:0931-8825057

11、省林业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林业厅503办公室。电话:0931-8837975

12、省交通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酒泉路213号1914室。电话:0931-8485697

13、甘肃矿区

资格复审地址: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四零四办公楼507室。电话:0937-6769605、6769603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篇_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名单 (10)

2015甘肃公务员资格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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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公务员面试指南

省考成绩排名

资格复审名单 省考面试名单 面试备考专题 省考面试讲座 省考面试测评 状元致胜课程 省考面试课程 院长定制课程 省考网校课程 各市州招录办、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广大应试人员:

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经公布,各市州有关单位立即展开资格复审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考区从即日开始立即组织进行资格复审,于8月15日前完成。

二、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

三、资格复审结束后,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务必于8月17日前上报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职位合并建议、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建议、取消招录计划建议、减少招录计划建议等内容,省考录办综合平衡后,再调整审定并公布全省职位合并方案。在此基础上,全省各考区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开始筹备面试。面试工作于9月底完成。

四、职位合并调整原则

1、对无人报考的职位,取消招录计划;

2、适当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考虑到多年招不上人的实际,对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的招考职位,将面试比例由1:3调整为1:2以上;

3、减少招录计划。对普通职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采取减少招录计划方法,直至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

4、对通过前第2、第3条方法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的,以考区为单位按照职位代码升序的顺序进行合并,直至达到面试比例。考区没办法合并的职位,可通过跨考区合并方式进行面试。每组合并职位只招1人,合并后的职位不改变考生原报考的职位意向。

5、各市州在职位合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公务员招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的相关规定。

五、为便于广大应试人员参加资格复审,现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复审地点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要及时与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联系、市县乡单位报考人员要及时与相关市州招录办联系,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及时前往参加资格复审。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各市州招录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的资格复审联系电话要有人值守接听,方便有关应试人员联系咨询。省直考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各招录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各市州考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各市州考录办及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如期参加资格复审。

六、资格审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程序和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各资格审查单位要严明组织纪律,因工作失误或有意搞变通、搞照顾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州考录办资格复审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兰州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资格复审地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南关十字民安大厦一楼,庆阳路153号),联系电话:0931-8836917

2、金昌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1室(金昌市新华路70号,金昌市第三中学东侧)

咨询电话:0935-8212207、8316866

3、白银市考录办【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格复审地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2楼大厅),电话:

0943-8306800,0943-8226862【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天水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西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厦2区2楼大厅 电话:0938-8393692、8214550、8283026

5、酒泉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6号酒泉市人社局一楼大厅。电话:0937-2615419、0937-2617720。

6、张掖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8办公室,电话:0936-8360910,8360909

7、武威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武威市资格复审地址:武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06号)。电话:15378010253,15378010258

8、定西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46号)。

电话:0932-8232000,8319878

9、陇南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点:陇南资格复审地址: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陇南市武都区旧城山市政府大院二号楼二楼会议室)。电话:0939-8213133,8213166

10、平凉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新城绿地广场东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楼会议室。电话:0933-8211427,8232021

11、庆阳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人才大厦405室)。

电话:0934-8683662,8683511

12、嘉峪关市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4014室。电话:0937-6788971,6789790

13、甘南州考录办

资格复审地址:州委组织部6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941-8218214;州人社局8楼联系电话:0941-8213226

省直招录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地税局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1楼大厅。电话:0931-8870888 0931-8853033

2、省水利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省水利厅人事处1213房间。电话:0931-8416932

3、省检察院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5024房。电话:0931-2369056

4、省统计局

资格复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口13号统办三号楼2210室省统计局人事处。电话:0931-2176141

5、省司法厅

监狱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静宁路222号甘肃省监狱管理局5楼会议室。电话:0931-8418414

戒毒单位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十三层1310房间)。电话:0931-8822829。

6、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一号省政府院内省建设厅人事处502房间。电话:0931-4609765、4609753

7、省社科联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1512室。电话:0931-8724605、8725085

8、省民建

资格复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1号省政协西楼306室。电话:0931-8586028

9、省体育局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省体育局办公楼307室。电话:0931-8819034、8816750

10、省外办

资格复审地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208室 (南昌路805号,芳草圆西面)。电

话:0931-8825057

11、省林业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林业厅503办公室。电话:0931-8837975

12、省交通厅

资格复审地址:兰州市酒泉路213号1914室。电话:0931-8485697

13、甘肃矿区

资格复审地址: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四零四办公楼507室。电话:0937-6769605、6769603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篇_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名单 (2)

2015甘肃公务员资格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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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公务员面试指南

省考成绩排名

资格复审名单 省考面试名单 面试备考专题 省考面试讲座 省考面试测评 状元致胜课程 省考面试课程 院长定制课程 省考网校课程 各市州招录办、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广大应试人员:

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经公布,各市州有关单位立即展开资格复审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考区从即日开始立即组织进行资格复审,于8月15日前完成。

二、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

三、资格复审结束后,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务必于8月17日前上报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职位合并建议、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建议、取消招录计划建议、减少招录计划建议等内容,省考录办综合平衡后,再调整审定并公布全省职位合并方案。在此基础上,全省各考区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开始筹备面试。面试工作于9月底完成。

四、职位合并调整原则

1、对无人报考的职位,取消招录计划;

2、适当降低部分职位面试比例。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考虑到多年招不上人的实际,对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的招考职位,将面试比例由1:3调整为1:2以上;

3、减少招录计划。对普通职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采取减少招录计划方法,直至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

4、对通过前第2、第3条方法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的,以考区为单位按照职位代码升序的顺序进行合并,直至达到面试比例。考区没办法合并的职位,可通过跨考区合并方式进行面试。每组合并职位只招1人,合并后的职位不改变考生原报考的职位意向。

5、各市州在职位合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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