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习报告 >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时间:2017-12-20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www.gbppp.com--实习报告】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一篇_招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由毛林繁、李帅锋编著,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关于资格审查

3.6.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6.2《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条文辨析

本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项目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先行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应依照其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和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意愿参与投标竞争并中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是招标采购的市场基础。例如,建筑面积

212000m、檐高24m、地上5层、最大跨度18m的写字楼工程,其设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监理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依据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满足合同履行要求,其目的是剔除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有两种:①资格预审,即《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审查,其评审对象是潜在投标人而不是投标人;②资格后审,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在时间点上的区别,在于资格审查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还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可以视作资格预审;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的,可以一概划归资格后审范畴,须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因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不能购买招标文件投标。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审查补充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一份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资格预审公告;②申请人须知;③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⑤招标项目概况等。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注意,这里的“发售期”为《民法通则》定义的“期间”概念,同时,按日历日连续计算发售时间,如在法定节假日前1天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则招标人节假日需加班发售招标文件,以满足发售期不少于5日的要求,否则违反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资格申请时间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这里的合理时间,指按照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以及编制资格申请文件的工作量,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必要时间。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里规定的最短时间,是从招标人停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以保证资格预审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本条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即《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投标人的行为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满足。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地,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资格预审方法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行为的规定。当然,对于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资格审查可由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注意,无论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还是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依法不能作为审查依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的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这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作用是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结果,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需要同时告知其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与此相对应,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即招标人不得向其发放招标文件,也不得接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因其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时,因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数,继续进行招标只会导致招标失败,所以,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可以继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资格后审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的对象是投标人,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时的自然人,此时已经不是潜在投标人,不能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例3-11】开标无须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了5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开标。招标人首先组织其工作人员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证书原件,发现有个投标人未携带材料员身份证,还有两个投标人未携带资料员证书原件,于是宣布这3个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参加开标。同时,由于仅剩下2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并告知投标人将择日重新投标。

那么,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择日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关键在于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组织的资格审查属于资格预审会还是资格后审。如果是资格预审,则投标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时不得开标,须重新招标;但如果是资格后审,则招标人的做法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案资格审查的时间发生在开标过程中,即投标已经截止,属于资格后审范畴,应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招标人也不能宣布招标失败、择日重新招标,因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擅自终止招标。本案正确的做法是,组织5家投标人开标,然后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当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委员会才能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据此组织重新招标。

4.不合理条件

不合理条件,即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的旨在限制投标人竞争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合理条件的情形,其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这里,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七)情形内涵进一步辨析如下:

(1)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造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得的招标项目信息不一致,直接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之间竞争,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过程中,易造成招标项目信息有差别出现的环节有3个:①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或投标预备会,例如,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投标预备会,或是分别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信息等;②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中涉及的招标项目信息仅告知提出或者咨询有关事项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给部份申请人或投标人;③电话联系、交往过程中不经意将招标信息告知某个投标人而没有告知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时,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采用招标项目以外条件进行招标的行为,扩大或者缩小了竞争条件范围,例如提高技术资格要求等,同样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满足项目特点和需要的投标人构成了不公平,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

条规定在于规范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防止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后以“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的手法设置特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至于什么是 “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以下通过一个具体实例进一步分析。

【例3-12】招标人违法设置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某省一条10.60km长的二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双向四车道公路路基、路面,以及其中单跨度35m、全长400m的桥梁2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具备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该项目施工。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其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具有多项长度在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施工业绩。招标人在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件部分事项如下:

①资格条件

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投标人须是独立法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同时具有长不少于10km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和3000m隧道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②技术条件

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中,包括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需包括一条长3000m长的隧道工程施工方案。

③商务条件

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和业绩条件作了如下打分规定:具备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10分,二级施工资质的4分;具备长3000m及以上隧道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业绩2.5分,长3000m以下的,每个业绩1分,最高10分。同时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总分40分,其中隧道工程施工方案15分等。

这里,招标人在资格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3000m的隧道工程施工业绩,在技术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一条长3000m长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案,以及在商务条件中,对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业绩进行打分的方法,均为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因为本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隧道工程,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有关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投标文件,也无需具备隧道工程施工业绩。本案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3)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者奖项作为中标条件,即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某一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者奖项,并在中标条件中倾向具有这一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者奖项的潜在投标人,例如,要求投标人具有某市的业绩或该市颁发的某质量奖杯,或对获得该市质量奖杯的潜在投标人加分等;类似地,招标人以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即要求投标人具有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或者仅对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进行加分,例如,某火车站候车楼工程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3年有铁路行业设计业绩,获得过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对获得过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投标人进行加分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行为,是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内的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排斥了位于这些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以外的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4)招标人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行为,对这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待遇,直接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省内企业每个类似项目业绩3分;中央和外省市企业,每个类似项目业绩2分等。

(5)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招标采购制度,即利用市场进行基础性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的

运作机理,限制了投标人利用市场机制参与竞争,自主选择或者组合社会资源的行为,这种限制,对投标人投标权益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其定性为不合理条件。

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时,只能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一些供潜在投标人投标参照的技术标准或者品牌,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即只要潜在投标人投标选用的标的与招标文件所列技术标准或者品牌相当,招标人就不能据此否定其投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指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港澳台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等所有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其中,潜在投标人是依法可以提供招标采购标的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其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限制。所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例如,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国有企业就构成了对市场中那些依法可以提供招标采购标的的其他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不公平,这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为不合理条件。

(7)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还有许多。例如,故意在招标条件中设置一些特定的,仅某个投标人满足的条件,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

3.6.3 延伸阅读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其中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二篇_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采集者退散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 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来源: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上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很好地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下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三篇_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范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2)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附件

3)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范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件6)规定。

业务范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附件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四篇_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定不招标申请资格 第五篇_2016投标邀请函格式范文

投标邀请函格式范文

受xx县宗教局的委托,xx县政府采购中心就“xx乡xx路面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欢迎省内相关供应商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xx10009号

2、工程名称:xx县xx乡xx路面工程

3、投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资质证书。

(2)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

4、标书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购买标书时间: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30日

6、工程任务:新修水泥路长1000米,宽4米,厚度为0.15米。

7、购买标书地点:xx县政府采购中心

8、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

9、开标时间: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

投标邀请函格式范文 [篇2]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要求:

1、工程项目规模:一期住宅招标范围:首层**前室及每户型室内 。高 层**栋、层数**、装修户型**种、共计精装修 **户,入户大堂**个, 电梯前室约**层。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2、工程建设施工地点:******。

3、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06 月 20 日,工期 180 个日历 天数。

4、资质要求: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的 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和具有足够资 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 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二、资格审查: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如你方对上述工程首层****间前室及每户型 室内精装修 的后续项目招标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只有资格预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2、申请时间:自 2016 年 0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03 月 25 日,每天上午 09 时 00 分至 18 时 00 分, (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

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份 **元人民币,招标人将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寄送 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4、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工程项目和分项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迟到的申请书(以申 请书送到招标人的时间为准)将被拒绝。招标人将及时将申请评审 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5、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 2016 年 03 月 31 日 18 时以前送 至招标人。

并预计于 2016 年 04 月 03 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凡资格预审合格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审合 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向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

三、招标人联系方式:

1、地址:深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03199/

推荐访问:招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招标代理资格申请报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