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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时间:2017-12-18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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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第一篇_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2009年9月4日15时,原告杜成骑A136////号非机动车沿西沣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泛想车城紧北侧的中国石油加油站时,恰逢被告王小鹏驾驶被告吴强所有的临时牌号为粤BR////号车行使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杜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定期复查,休息6个月,1年后取钢板,加强营养费。住院及门诊复查费共计35416.15元,其中被告吴强已支付35095元。 2010年2月9日,被告吴强通过王小鹏给原告杜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9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西公交高新认字(2009)第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4月9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0)临鉴字第0314号鉴定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杜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V型)、左腓骨骨折,目前左膝关节受限约占左下肢活动功能13.3%,应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杜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原告花鉴定费1300元。原告一直从事装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陪护,其妻无业。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1076元。另查明,被告吴强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 2009年8月28日至 2010年8月27日。原告杜成有兄妹四人,父亲杜木莲, 1942年12月3日出生,母亲常雪花, 1948年7月6日出生,儿子杜刚强, 1993年3月23日出生,均为农业户口。原告杜成伤前在西安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009年陕西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349元,2009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王小鹏驾车将原告杜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小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杜成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吴强作为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小鹏属帮工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确定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5416.15元,其中吴强已支付35095元,下余321.1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35天为1050元;误工费部分,因原告未能提供原始工资单及缴纳个税的证明,按照200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计算7个月为17670.92元;陪护费因未提供陪护人员相应误工证据,本院按每日50元,计算35天为1750元;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定为500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35天为1050元;伤残赔偿金,因原告杜成伤前连续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参照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标准,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计算20年为282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杜木莲、常雪花共有子女私人,原告有一子,按照2009年陕西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元标准,为26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杜成构成十级伤残,酌定为1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由于原告杜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应相应减轻被告吴强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给付原告杜成门诊医疗费321.5元、误工费17670.92元、陪护费1750元、交通费500元就能,残疾赔偿金282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179.27元;返还被告吴强垫付的医疗费9678.85元。二、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 后续治疗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营养费945元、鉴定费11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260元;扣除被告吴强已借付的现金10000元,实际给付260元。三、驳回原告杜成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余伟安律师)】本案代理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1、农村居民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虽然目前的法律对城市居民和农民是区别对待的,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超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有证据的尽量就高赔偿是法院司法实践以人为本的充分表现。以下为可供法院审判参考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2、本案中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可供类似案件参考适用。

()残疾赔偿金:

14129元/年(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伤残系数)

误工费:按照200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年为标准计算。

陪护费:5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营养费:3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1000元。

3、本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有关鉴定标准,结合本律师办案经验,伤残鉴定级别应为九级,本次鉴定结论偏低,本律师及时建议当事人重新鉴定。案件当事人考虑后主动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最终以十级定案判决。

4、被告责任分担,依法按照交强险责任范围和垫付的有关事实进行分配和扣除。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第二篇_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第三篇_交通事故中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中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作者:冯红兵 时间:2011-12-21 浏览量 625 评论 0 0 0

【[内容提要】 当使用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时,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各Ia的对应数值是什么,赔偿指数如何确定,这些是在计算多等级伤残时,均需要Ia来回答的问题。本文从Ia的涵义和理论沿革出发,结合大陆案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倾向性意见,以期标准制定机关早日明确解释。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第一部分:Ia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C=Ct×C1×(Ih+∑)。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

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n,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注:目前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 、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

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 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第四篇_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河南省的标准是5000—100000元。

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二○○九年度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

(数据来源: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八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7826.72 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2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2676.41 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0元/年

二○○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9534元/年。

2、采矿业为26076元/年。

3、制造业为14982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22144元/年。

5、建筑业为14404元/年。

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为19685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24436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1727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1880元/年。

10、金融业为26988元/年。

11、房地产业为15658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5440 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22713 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13641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15534元/年。

16、教育为17213 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7180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8266元/年。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16238 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的,请各地依照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第五篇_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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