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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时间:2017-11-15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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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一篇_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正式文件,工会代表职工申报工伤的,加盖工会印章)。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会代表职工申报工伤的,加盖工会印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首次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提供证言材料(证明人签名)。

7、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8、认定职业病时,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包含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历次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⑴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时间表(考勤表) ;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⑹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所需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二篇_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工 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三篇_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NO:

单位名称(盖章):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人员关系: □用人单位 □本人 □亲属 □工会 个人社会保卡号:

工伤人员姓名: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经过(简述): 特别提醒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内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申请时效为1年(以受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的材料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四篇_工伤申请书

宁劳社工流水号〔 〕 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单位社会保障证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中专 □职高 □技校 □普通中学 □初中 □小学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时的职业/工种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 □用人单位 □本人 □亲属 □工会

个人社会保障卡号 受伤人姓名

户口性质 □非农业 □本地农业 □外地农业 农民工□是 □否

□商业服务业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生产运输工人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坠落 □坍塌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伤害部位(可多选,不超过5个)

□颅脑 □面颌部 □眼部 □鼻部 □耳部 □口腔 □颈部 □胸部 □腹部 □腰部 □脊柱 □上肢 □腕及手 □下肢 □踝及脚 □其他

职业病名称

□尘肺 □放射疾病 □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 □生物因素所致

□职业性皮肤病 □眼病 □耳鼻喉口腔疾病 □肿瘤 □其他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受伤人联系地址 邮编 受伤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填 报 要 求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一、受伤人居民身份证,事故现场证人证词或相关旁证及其身份证。

二、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务输出或借调人员的应提交双方单位签章的相关协议书。未签订《劳动合同书》需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领取报酬的领取证明、工资卡及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工友本身必须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等;(二)用人单位与受伤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三)与受伤人有关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票据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是该单位员工的材料;(四)受伤人无法提供以上凭证的,建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用人单位不与受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提起监察诉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把查处结果或者仲裁裁定书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提供。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诊断材料包括事故发生日,经门急诊治疗出具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经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

四、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医学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登记及火化证明等。

五、不同受伤事故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合法登记的查询证明;(二)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驾驶证、行车证的正本及副本);(三)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通知等);(四)受伤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认定或处理结论;(五)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申请人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六)申请人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七)因犯罪、自残、自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醉酒导致受伤的,应提交医学证明表明受伤人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受伤人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与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律师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七、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当时所从事工作简述、受伤原因,在场有哪些目击证人、救治医院、伤害部位程度以及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等基本情况。

八、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字体工整清楚。同时请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便核对(复印件使用A4规格纸张),并由申请人按要求签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清单。

注:此页由用人单位填写。

注:此页由个人申请方填写。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五篇_2016工伤承诺书

工伤承诺书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不慎跌伤,并于##年##月##日入驻###医院进行治疗。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人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及向本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元之基础上,本人经充分考虑,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经本人申请和公司同意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本人将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向公司出具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补偿金的收款收据,并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的票据归还于公司。

三、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不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与公司无任何法律纠纷。

四、本承诺书由###(与本人关系,身份证号码:###)代为书写,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

代书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武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愿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若有人员异动,及时到工保局填报《人员增减审批表》,异动人员若在未经审核录入前发生工伤,由本单位负责工伤待遇。

2、承诺在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当月应缴工伤保险费,否则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补交欠款和滞纳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本单位依据《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已办理退休手续(含特殊工种)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单位承诺及时为以上人员办理停保手续,以上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单位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待遇支付责任。

4、承诺按实申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本单位组织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排专人全程参与,并将每次检查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在一月内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职工由本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2)在岗期间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逾期未检,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病的职工(含疑似职业病)按规定不能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在岗期间查出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离岗时查出有职业病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伤待遇;离岗后查出有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待遇。

6、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电话4255679)并在24小时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未及时报告和报送材料的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单位承担。

7、本承诺书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 本人在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从业期间,保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承诺期内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本人愿按比例承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4、 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5、 承诺期内如因本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下属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愿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

6、 直接责任人对工伤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造成十级(含)以上伤残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30%;造成无伤残等级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50%。

7、 管理责任人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5%;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0%;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25%。

8、 责任承担比例由人事行政办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执行。

承诺人: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承诺书

为保障劳务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和意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我单位慎重承诺,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签章)

二○○ 年 月 日

工伤承诺书

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及个人安全健康,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1,学习使用期间认真学习**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纪律教育,自觉加强安全防范。

2,技能达标正式上岗后,严格遵守厂规,厂纪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学习,服从安全监管,不违规操作。

3,学习试用期及上岗后,如因本人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发生涉及自身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事故,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六篇_个人工伤鉴定委托书

个人工伤鉴定委托书

(个 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因 发生事故, 现委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办理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委托事项:

□提交工伤事故报告;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委托人签章:(签名、印指模)

日期:

受委托人签章:(签名、印指模)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日期:

备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有授权委托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七篇_2015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

第1篇: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第2篇: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

住: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5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

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此致

XX市XX小学

申请人(签字):

二0一0年X月XX日

第3篇: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A4纸打印、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第八篇_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6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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