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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粮食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用途: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损耗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粮 食 购 销 合 同
卖方:李四(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张三(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收购散玉米,并烘干至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制定甲方出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定价格、数量、质量、日期。乙方确定出库运输方式。若乙方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玉米倒运至铁路站台结算;乙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出库装车后结算。
第二条:玉米的数量、单价、质量
1、玉米的数量:≥1000 (单位:吨)
2、玉米的单价:根据国家保护价格,单价在2100元-2140元,总价≥2100000元。
3、玉米的质量(2等老标准):容重≥685g/L 霉变粒≤1.0%
杂质含量≤1.0% 水分含量≤15.0% 色泽、气味:正常
(在商定质量标准,签订本合同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作价方法:
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净重25公斤/袋;包装袋上要求加印质量安全标志“QS”。包装物不计价不返还,编织袋扣皮重120克/件。
第四条 重量要求
产品的重量应足斤足两, 每包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0.2%;若经买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批退回。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2)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
2.运输方式:货车
3、到货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的,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制用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3年1月15日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七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3)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甲方预付货款60%,即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货到二十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款项以转账方式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验收方法:
以甲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或国家标准GB,或以样品为准 。乙方送货到达后,甲方立即抽检验收,或甲方自提货物三日内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格、品种)。若出现质量争议,协商不成,共同封存样品,委托第三方检验。
第九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回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回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回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提示:
1、本合同商品为粮食,必须按商品说明存储,才能保证保质期内食品安全。因存储不当,导致粮食不安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只能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20日销售,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食用。因超过保质期,导致食品不安全,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
1、本合同未尽适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有效期限:2013年3月1日前产品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粮食购销合同
甲方(购方):【粮食安全运输合同】
乙方(销方):
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年限:
三、质量标准:
四、储存指标:
五、数量: 万吨整。
六、价格: 元/吨。
七、总金额(大写): 。
八、包装、运输及小麦质量的具体要求: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谅予接收,收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三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
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粮食安全运输合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日
签订地点:
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收、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第三条 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
第四条 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执行粮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 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 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
第七条 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
二、省间调剂粮的运输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相互商定,并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平衡确定的计划编制。
以上计划均为确保国家粮食总量平衡需要,各执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完成。
三、其它粮食的运输计划,依据发、收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编制,经承运部门承认后也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
第八条 粮食运输要认真贯彻合理运输的原则,编制运输计划应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廉价运输工具,统筹安排发运、接收站点,求得最佳运输方案。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运输应按照《省间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国粮储联[1996]158号)的规定,编制与审定运输计划。
第九条 粮食运输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一、年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和沿海主要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年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及年度调剂计划编制,于年度开始前下达各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年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二、季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沿海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季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制,并于季度开始前下达各省(区、市)。
地方调拨及粮调剂粮的季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月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站和沿海的港口,发、收粮单位、性质、原粮或成品粮的实际粮食品名和运量等项目。
省间粮食运输的月度运输计划,由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运输计划分月对口编制。调入(调剂入)方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三十天将到达站(港)、收粮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电传给调出(调剂出)方,由调出(调剂出)省(区、市)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有关承运单位提送要车(船)计划表。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二十二天将月度运输计划汇总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铁路重点限制口和运输困难区段或
需要铁道部、交通部作重点布置的运输任务,应单独编制重点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一并上报。同时,将月度运输计划抄送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省(区、市)内的粮食月度运输计划编制程序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条 为明确区分省间粮食运输的性质,编制粮食运输计划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所有省间粮食运输计划,均由发运省(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区、市)粮油运输专用章”。属于国家调拨和省间调剂的粮食,还要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国家计划粮油”印章。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据此列入运输计划和受理运输。
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提报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汇总、平衡后,分别编制需要铁道部、交通部审批或需要作重点布置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加盖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提送铁道部、交通部。
三、粮食运输计划所用印章要规范化,须按统一的形状、规格和名称刻制,并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印章有:
1、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正圆形。
2、“国家计划粮油”印章为长5.0厘米、宽2.0厘米的长方形。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国家级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运输计划,经批准的可单独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其余的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
第十二条 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运输计划的手段,应逐步向应用计算机的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粮食运输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有关承运部门承认后,各级粮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铁路月度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经有关铁路部门正式承认后,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于计划执行月前三天,将最后核定的省间运输国家调拨粮和调剂粮运输计划,电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第十四条 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变更粮食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发、到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变更计划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包装物及铺垫物
第十五条 包装物:包括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铺垫物:包括麻袋片、塑料编织片,属于粮食运输包装的组成部分。散装运粮专用车的挡粮板、流粮口的锁及修车用的材料系必备用品。粮食发运、接收和中转单位,对包装物、铺垫物和必备用品均应设专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帐实相符,并及时整理、修补,加速周转。 第十六条 粮食包装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
一、新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1号、2号袋的有关规定。低于2号袋标准的麻袋不准运粮使用。
二、面粉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编织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946-88《塑料编织袋》中的有关规定。
四、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有关缝口的规定。即麻袋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9-11针,做到针距均匀,两角做成马耳;麻袋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20-24针。经包口绳,须用有足够拉力的麻绳。为提高包装缝口效率和质量,防止撒漏粮食,应大力推行机械缝口。塑料编织袋必须用机械缝口。
五、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的卫生要求,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食品包装物的规定。
第十七条 铺垫物的规格:
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7×3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17×3米。
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5.85×3.4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15×3.5米。
三、汽车、船舶使用的铺垫物,其规格由发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 粮食运输所需包装物由发运方负责购置,价格(包括口绳)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国家储备粮省间移库所用包装物的价格,须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核准。由接
收单位提供包装物时,应在运输计划执行月前将包装物送到发运单位;并向发运单位支付必需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如使用标旧袋,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在麻袋紧缺的情况下,经发运、接收双方同意可使用塑料编织袋。
第十九条 粮食运输所用铺垫物,原则上实行作价结算的办法,发运单位按不赔不赚的原则作价,与接收单位结算。确需回送的,粮食发运单位可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押金。回送期限、使用费和押金数额,由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商定。
发运单位使用粮食部门自备篷布,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车、船加固用绳或绳网等费用,发运单位可按实际购入价格与接收单位结算。
第四章 粮食发运
第二十条 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承认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粮食品名、数量和接收站(港)、收粮单位,均衡地组织发运。对重点任务应优先完成。
第二十一条 发运单位应于运输计划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核对计划,备足有效粮源和包装物,落实运输工具、装卸劳力、机械设备和车、船铺垫、加固用物品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承运部门提出分旬(或五日、日)要车、船计划。运单要逐项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不错填、不漏填。
第二十二条 粮食发运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质。执行国家储备粮移库任务,必须发运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粮食。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结果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见附件一)。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装车(船)发运。
第二十三条 发运包装粮食必须预先灌包检斤,要按规定切实装足净重量,点清件数,备好货位。散运粮食须事先称重,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衡器,并按规定经常校验。
第二十四条 包装运输粮食,必须认真执行定量包标准。主要粮食品种,用符合国际的麻袋、面粉袋装运的定量包标准是:
―――――――――――――――――――――――――――――――― 主要粮食定量包标准 单位:公斤 ―――――――――――――――――――――――――――――――― 粮食品名 大米 稻谷 小麦 玉米 大豆 面粉
每包净重量 90 70 90 80 85 90 25
注:玉米定量包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80公斤,其它 省(区、市)为85公斤。
――――――――――――――――――――――――――――――――
定量包的重量是指粮食的净重量,不含包装物重量。包装物,即皮重,应按所用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计算,不准估计。
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同一质量的定量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做出明显标识,并在“发货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粮食散装运输。散运粮食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运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食时,监装人员必须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
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食货位情况,应坚持“五不装”:
(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铺垫物或无防雨设备,可能造成粮食撒漏或湿损的不装。
粮食合作协议
甲方(订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交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粮食购销管理政策,在平等、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定购粮食____________________公斤(____市斤)。
1.品种:
2.订购数:
3.订购价:
二、合同订购的粮食质量、等级、水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三、合同订购的收购:
四、甲方必须做到及时收购,保证不借故压车、退车,做到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保证不压等压价。对乙方交售的粮食,结算形式不限,现金、转帐由本人任选。除农业税外,不代任何部门扣款,不打白条。
五、乙方必须做到按签订的合同订购品种、数量、种足种好各种作物,正常年景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交售。遇灾可向甲方申请减免。
六、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乙方负责人(承包人)有变动时,由接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乙方交售粮食时,需携带本合同,每次结算,甲方要在合同的附表内给予记载。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粮管所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 _月_ 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 _月_ _日
粮食合作协议 [篇2]卖方:李四(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张三(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收购散玉米,并烘干至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制定甲方出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定价格、数量、质量、日期。乙方确定出库运输方式。若乙方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玉米倒运至铁路站台结算;乙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出库装车后结算。
第二条:玉米的数量、单价、质量
1、玉米的数量:≥1000 (单位:吨)
2、玉米的单价:根据国家保护价格,单价在2100元-2140元,总价≥2100000元。
3、玉米的质量(2等老标准):容重≥685g/l 霉变粒≤1.0%
杂质含量≤1.0% 水分含量≤15.0% 色泽、气味:正常
(在商定质量标准,签订本合同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作价方法:
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净重25公斤/袋;包装袋上要求加印质量安全标志“qs”。包装物不计价不返还,编织袋扣皮重120克/件。
第四条 重量要求
产品的重量应足斤足两, 每包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0.2%;若经买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批退回。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2)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
2.运输方式:货车
3、到货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的,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制用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6年1月15日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七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3)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甲方预付货款60%,即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货到二十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款项以转账方式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验收方法:
以甲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或国家标准GB,或以样品为准 。乙方送货到达后,甲方立即抽检验收,或甲方自提货物三日内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格、品种)。若出现质量争议,协商不成,共同封存样品,委托第三方检验。
第九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回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回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回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提示:
1、本合同商品为粮食,必须按商品说明存储,才能保证保质期内食品安全。因存储不当,导致粮食不安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只能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20日销售,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食用。因超过保质期,导致食品不安全,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
1、本合同未尽适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有效期限:2016年3月1日前产品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动员全县粮食行业,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大力推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我县粮食行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县粮食局成立粮食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一指挥调度。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全县国有、民营粮食企业、个体粮食加工厂。
(二)排查重点:
1、粮食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消防工作机制;作业人员是否都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和争取指导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及相关器材并可正常有效使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救援线路是否设计合理。
2、是否对库区动火、用电作业及火源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并认真执行;是否存在电器设备及线路老化、破损和搭设不合理的情况;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巡查;是否杜绝库区吸烟等严重违规现象;是否有防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储粮区的制度和切实措施;库区内是否存在无关的易燃物堆积且未及时清理的情况;库区周边火源及易燃物是否存在威胁;是否采取措施予以监控防范。
3、粮食加工车间的粉尘处理和防爆措施是否落实;作业电器是否存在易发火花、静电隐患等。
4、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5、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各类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四、整治措施
(一)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四)对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五)对未定期开展行业自身和部门联动消防安全排查的,要督促组织开展行动,指定专人认真填写检查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30日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6月30日至7月20日)。通过召开各国有、民营粮食企业、个体粮食加工厂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各单位对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各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粮食局。
(三)全面排查整治(7月21日至9月20日)。对各国有、民营粮食企业、个体粮食加工厂库区、厂区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的单位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月1日前,县粮食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粮食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6.9”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全县粮食行业内,切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库区、厂区消防安全。
(二)狠抓落实。根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责任机制。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见到实效。
(三)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各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防各类消防事故发生。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本着“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县粮食局将成立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任务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月起,各单位于每月8、18、28号上午12时前将附件2上报县粮食局备案。
第2篇为了切实加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和县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县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在全县粮食经营单位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确定重点
摸清粮食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一步深化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并确定粮食行业及企业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加强对易发事故工种、岗位薄弱环节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设定期限,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确保各类隐患彻底消除。
(三)增强意识,树立典型
增强单位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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