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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时间:2017-09-15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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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第一篇_上半年交通事故情况、原因分析及7月份事故概况 (5)

上半年交通事故情况、原因分析

及近期事故概况

一、辖区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1月至6月:新区共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10起,同比上升7.8%;死亡114人,同比上升1.8%(实发数: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38起,同比下降18.6%;死亡143人,同比下降21.2%);发生人伤道路交通事故281起,同比上升8.5%;受伤398人,同比上升14%。

(二)6月1日至30日:新区共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3起,同比上升35.3%,环比上升27.8%;死亡25人,同比上升47.1 %,环比上升38.9%(实发数: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9起,同比持平,环比上升20.8%;死亡31人,同比上升6.9%,环比上升29.2%);发生人伤道路交通事故36起,同比下降56.1%,环比下降26.5%;受伤53人,同比下降47%,环比下降17.2%。

(三)7月1日至10日:新区共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6起,同比上升20%,环比下降45.5%;死亡7人,同比上升40%,环比下降41.7%(实发数: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0起,同比上升42.9%,环比下降9%;死亡11人,同比上升57.4%,环比下降8.3%);发生人伤道路交通事故10起,同比下降67.8%,环比上升11.1%;受伤13人,同比下降61.8%,环比上升8.3%。

二、6月份主要重大交通事故概况

(一)6月4日20时45分许,陈波(男,32岁,沪籍)驾驶牌号为沪BL9968大型普通客车沿上川路快速机动车道西向东行驶至陈邵路西约5米处,向右变道过程中,大客车右前侧与停

放于其右侧慢速机动车道内由李华(男,29岁,渝籍)驾驶的号牌为沪BE00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的号牌为沪E7697挂的挂车右后部相撞,造成大客车上乘客中1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0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6月16日6时55分许,陈吉祥(男,40岁,渝籍)驾驶牌号为沪AH5853的大客车沿杨高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碧路口时,适遇曹建民(男,52岁,沪籍)驾驶牌号为沪CWN817的轻便摩托车(后载乘客一名)沿杨高北路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大客车在左驾方向避让过程中,与轻便摩托车相擦后撞停于轻轨六号线水泥立柱。事故造成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大客车驾驶人及车内乘客共31人不同程度受伤。

(三)6月22日14时48分,江伟民(男,52岁,沪籍)驾驶沪B01936公交大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公交公司金桥分公司)沿芳甸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迎春路左转过程中,遇孙永祥(男,36岁,苏籍)驾驶的沪B72863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所有人:上海腾建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沿芳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直行进入路口,公交车右侧中部车身与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头相撞,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载吊机直接插入公交车车体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公交车内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三、7月份重大交通事故概况

(一)2012年7月1日17时36分许,吴坚敏(男、36岁、住本市鲁班路778弄43号101室、310103197611130437)驾驶牌号为沪A66S77小客车(车属吴坚敏、私用)沿杨高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枣庄路口时,在前方红灯亮时进入路口直行过程中,适遇一辆电动助动车由南往北进入路口,吴坚敏在车辆前部撞击

该助动车的同时往右急打方向避让,车辆随即往右前方窜上路口西北角人行道撞停于行道树的过程中,又撞击路口西北角放行起步的五辆助动车。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七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2012年7月3日7时50分许,林厚法(男、52岁、浙江人、330225196007052877)驾驶牌号为浙BQ6785小客车(车属林厚法、私用),沿华夏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阳路路口处时,适遇鲍继麟(男、52岁、住本市浦东雪野路12弄3号101室、310102195908230038)骑电动自行车,沿华夏西路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弯,二车相撞,致使鲍继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2012年7月5日11时40分许,吴龙青(男、37岁、赣籍、362322197504113034)驾驶牌号为沪BB4025中型自卸货车(车属上海亮山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性车辆)沿济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思路北约200米处时,车辆失控,穿过道路中心隔离驶入对向车道,先与对向1号车道内的皖S3A230小型客车(车属崔红旗、私用)相碰,小客车被撞至2号车道,与该车道内由饶帮云(男、33岁、沪籍、511224197905013899)驾驶的沪FV0855小客车(车属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性车辆)相碰;同时货车与1号车道内尾随皖牌照小客车行驶的由李森(男、35岁、福建人、352124197703140318)驾驶的沪G58278小客车(车属上海市宝兴殡仪馆、殡葬车、生产经营性车辆)相撞,之后1号车道内由唐军华(男、沪籍、310225197403172417)驾驶的沪FU3663小客车(车属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性车辆)行驶至此与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客车内人员马汉国(男,皖籍,34122319691119171X)

当场死亡。

(四)2012年7月6日16时50分许,张澜(女、37岁、住本市浦东罗山路1700弄31号602室、330124197510200024)驾驶牌号为浙A867A9小客车(车属焦健、私用),沿博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240号处左转弯向东掉头时,适遇陈妹(女、19岁、安徽人、341122199306060481)骑电动自行车,车后载陈康朋(男、8岁、安徽人、341122200405170454)沿博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二车相撞,致使陈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康朋受轻伤。

(五)2012年7月7日12时49分许,张新立(男、41岁、安徽人、342826197206132615)驾驶牌号为皖H8F399小客车(车属张新立、私用),沿前哨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近合庆镇向东村7队徐家果园处超车时,适遇黄元根(男、82岁、住本市浦东合庆镇向东村黄家宅10号、310230193005156676)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前哨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二车相撞,致使黄元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六)2012年7月10日8时56分许,陈平(男、25岁、住本市浦东惠南镇六灶湾村友爱252号、31022519870209381X)驾驶牌号为沪CVK903小客车(车属陈平、私用)沿东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G1501入口处时,撞击其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朱文俊(女、40岁、住本市浦东宣桥镇陆桥村行埭552号、310225197211232227)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女、身份待查)当场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外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高发。今年1至6月,

新区涉及外省市人员的重大事故共发生87起,死亡91人。其中,肇事者为外省市人员的重大事故为72起,占重大事故总量的66%;死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为56人,占死亡人数总量的50%。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始终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涉及大型客货运车辆和“两轮类”的重大事故占较大比重。今年1至6月,涉及各类大型客货运车辆的重大事故42起,死亡46人,分别占总量的38.5%和40.7%;涉及‚两轮类‛车辆的重大事故62起,死亡63人,分别占总量的56.9%和55.9%,上述两项合计死亡人数占总量的96.5%。如何有效预防涉及大型货运车辆及‚两轮类‛事故,将是下阶段区域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因严重交通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高发。近年来,支队虽持续加大了各类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但各类交通顽症始终高发,直接带来了面上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高位运行‛。此外,从重大事故成因分析,酒后驾驶、超速超载、闯红灯以及前车发生故障抛锚未规范放臵警示标志等严重违法行为更是造成重特大事故易发的最直接‚祸首‛。

(上述事故数据无注明外,皆为上报数)

五、存在的问题

(一)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及意识的薄弱。在上半年发生的多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员存在‚遇突发情况操作处臵不当‛与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尤其是近期(6、7月)接连发生的多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当事驾驶员在已发生首次车辆撞击的情况下,慌乱中对车辆进行再次大幅度操作,进而造

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第二篇_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是人类的大敌,道路交通事故亦是如此,道路交通事故能使车辆遭到损坏,人员受到伤亡,因此企业须下大力气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好。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专家对近几百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结果发现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司机因素、车辆因素、管理因素、环境方面的因素。

属于司机因素方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

⑴情绪不好 ⑵睡眠不足 ⑶驾驶时精神不集中 ⑷强行超车 ⑸开车闲谈 ⑹开车饮食或吸烟 ⑺开赌气车 ⑻开快车 ⑼开车办私事 (10)酒后开车 (11)驾驶技术不佳 (12)非司机开车 (13)疲劳驾驶 (14)判断错误 (15)误操作。

属于车辆因素方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

⑴、灯光不好 ⑵制动不灵 ⑶方向失控等等。

属于管理因素方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

⑴派车办私事 ⑵派病车上路 ⑶派非司机开车 ⑷、规章制度不严 ⑸安全教育不落实 ⑹安全事项交代不清楚。

属于环境因素方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

⑴气候不良 ⑵路面不好 ⑶山区险道 ⑷闹市区人多 ⑸行人违章 ⑹遇有违章车。

在上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大因素中,司机因素是最主要的因素,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其次是车辆因素,居第二位。司机和

车辆这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因为车是由人驾驶的,如果司机的安全素质高,就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车辆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司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具体反映。

管理因素也是关键的因素,对安全行车起着重要的作用,组织管理部门重视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则车辆安全就会改观、情况良好。 环境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个因素中的不安全问题也和司机有关,因为行车环境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靠司机发现和预防,如果司机的安全思想牢固,驾驶技术熟练,即使遇有恶劣的自然环境,也能保证行车安全。

预 防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对 策 表【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1、 对格式的要求

知网学位论文检测为整篇上传,上传论文后,系统会自动检

测该论文的章节信息,如果有自动生成的目录信息,那么系统会将论文按章节分段检测,否则会自动按每一万字左右分段检测。格式对检测结果可能会造成影响,需要将最终交稿格式提交检测,将影响降到最小,此影响为几十字的小段可能检测不出。都不会影响通过。系统的算法比较复杂,每次修改论文后再测可能会有第一次没测出的小段抄袭(经2 年实践经验证明,该小段不会超过200 字,并且二次修

改后论文一般会大大降低抄袭率)

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第三篇_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1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第四篇_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2222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交通是越来越便利,撇开飞机、火车、轮船不说,就单单公路交通的发展已经让人大为吃惊,短短的改革开放30年让中国现在的交通地图上布满了穿越南北,横七竖八的公路,就像蜘蛛结的网似的,从高速、省道、乡村大大小小的公路让人看的眼花缭乱。

本来,看到国家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是值得每个人高兴和骄傲的,但其中又隐藏着一些隐患,这又不免让人有些担忧。去过几次大城市,堵车现象很常见,在这几次的回家过程中,也发现我们那种小地方,小市区、小县城的堵车现象也很频繁。以前觉得小轿车只有城里人开得起,如今的农民也开上了各种各样的小轿车,随着交通的便利,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我们不可能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去控制车辆的生产,然而我们只能尽量的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国家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仍是很常见。所以我和我的小组针对相关问题做了这次调查,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看到自己的亲人高高兴兴出去,平平安安归来。

调查分析

调查问题:引起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a、规章制度不严及法律法规不完整。

b、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管理的松懈;(有些交通人员对国家的

交通法律法规认识了解不透彻,对那些损坏的交通设备未及时进行修理,在职期间玩忽职守;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 c、交通道路设施及有关车辆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够完善(在有些拥挤的交叉路口未设置红绿灯设备,有些道路出现裂缝塌陷现象,道路运输企业多、小、散、弱,特别是相当一批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d、司机因素(由于情绪不好,睡眠不足,精神不集中,强行超车,开车闲谈,开车饮食吸烟,酒后开车,驾驶技术不佳,疲劳驾驶,开快车等原因造成撞人,追尾,撞车等现象引起人员受伤以至于死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调查对象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许昌市鄢陵县,商丘市永城市城市及农村居民50人。 e、乘客因素(部分乘客只顾方便强乘超载车辆及非营运性车辆,不遵守乘车规定如:把头和手伸出车外等)

调查结果:24人认为d是主要因素 约占48%;

11人选择b,约占22%;

8人选择c,约占16%;【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4人选择e,约占8%;

3人选择a,约占6%;

预防措施:

1、 国家应当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把事故防范工作切实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形成对策研究,措施制定,部署实施,监督评估等完整的事故防范工作运行机制;同时政府要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把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

2、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渠道,提高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交通事故的自我防范能力。学校、家庭、社会、交警要坚持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方针政策,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制教育,要把主干线公路沿线的乡、镇、村庄和中小学校全部建成“交通安全村”和“小交警学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的增强,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

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3、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在目前道路不堪入流、车流重负,呈超饱和状态的条件下,强化路面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路面状况进行交通渠化,是解决“人、车、路”矛盾的应急方法,也是向交通设施要警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

4、狠抓源头管理,加大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的整治力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国家颁布政策,回收那些废旧的,不安全不经济排污超标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更新,结构优化。要通过放开汽车注册、登记优先公共交通、扩大机动车专用道等政策,有计划地限制非机动 车、二轮摩托车保有量的膨胀;要大力发展和推广有利于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产业和技术,使车辆防御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个体车辆,关键是要把分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加强管成立驾协工作站领导下的安全管理联合组织,明确管理制度、章程 职责权限,经费收支,切实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进一步改革勤务制度,落实领导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路段承包责任制,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提高管理覆盖面。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静态交通管理已不适应的现状,必须推行勤务制度改革,合理调配警力向一线倾斜,把早高峰到晚高峰工作制扩展为多次高峰,实行错时上岗和弹性工作制,对重点路段、高峰时间、主干线,实行“定人员、定路段、定职责、定奖惩、包安全畅通”的勤务制度,全天候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警力从岗台指挥中解放出来,用于路面巡逻,加大动态违章的查纠力度,机动灵活,减少管理盲区,形成点、线、面为一体的区域化管理。对无牌无证,农用车、三轮车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明显“三超”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等严重违章行为要严格重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另外,根据季节的不同和一个时期的交通形势,采取相应的专项治理措施和城区交通秩序整顿活动,也是压事故、保畅通的一个重要举措。尤其对交通肇事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凡发生特大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我们认为交通法是生命之友,如果你无视交通法,把它视为儿戏,你就随时可能遇到危险,如果你能时时处处严格遵守交通法,你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所以我国迫在眉睫的事情应该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普及《交通法》,只有懂法、守法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此,我衷心的祝愿国家繁荣富强,飞速发展。也同样

希望每位驾驶员能平平安安,免于车祸。

篇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

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1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

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

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

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1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杨振超、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全省春季安全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倪良华

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14〕23号)规定。

中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分析报告 第五篇_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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