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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时间:2017-08-30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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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一篇_集团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查报告

六城投党发〔2015〕30 号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201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市直工委:

按照《市2015年度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六人口组[2015]1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集团201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组织管理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工作与集团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鉴于集团年初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以及9月底集团主要负责人调整,集团及时变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劲松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郭立刚同志担任,严格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集团将计划生育工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购,出现违规情况扣减20%的考核得分;4月份集团即与金安区东市街道办事处签订《2015年度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内容逐步安排落实集团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三) 召开计生专题会议

今年集团召开两次计生专题会议,组织全体干部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央和省、市文件,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集团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接受驻地街道管理

集团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能按要求定时参加街道的例会,并将与会精神及时传达给集团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以便合理安排工作、落实会议精神;积极参加驻地街道、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每月按时上报各项计生统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 常抓工作

(一)建立健全计生档案【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建立集团干部员工档案65份,建立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统计台帐,2015年度集团员工中登记结婚2人,怀孕6人,新出生4人。

(二)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按照计生工作要求,集团于2014年3月和5月分别组织女员工例行体检,6月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国民体质监测,重点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工作,无一人漏查。

(三)兑现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按年按新条例发放16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保健费,无一漏发、错发现象。

(四)四项信息上报及时、准确【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对新婚、怀孕、出行、手术情况做到上报及时,无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瞒报、漏报、错报的现象。

(五)计生信访案件查处

2015年集团无一例计生信访案件。

(六)档案管理【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对上年度计生业务资料做到装订成册,整理规范,并有专人保管、方便查阅。

三、工作效果

集团干部员工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无一例政策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今年来,集团积极配合属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计生工作的各项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圆满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二篇_2016年计生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

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十三条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有关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镇参加生育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三篇_2016年最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16年最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我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计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上级计生部门下达的任务和指标。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整计生管理机构 配备兼职计生管理员 1、根据《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简称《规范》)规定,我院于今年成立了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原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撤消,其职责由领导小组履行),领导小组下设立计生办,挂靠在工会,指定专人负责计生工作。 2、《规范》要求,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机团单位,专职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00:1。目前,我院职工已超3000人,只配备专职人员一人,未能达到市计生局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医院决定在我院科室工会层面设立计生兼职人员,在计生兼职人员下再设立科室计生联络员,并明确了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实现了层级管理模式,即:领导小组→计生办→计生兼职人员→科室计生联络员。 二、实行层级责任制 1、根据《规范》要求,我院沈慧勇院长已与医院各科(专科)主任、护士长签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执行本科室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计划生育工作总负责;医院对各科室和职工个人在评先、评优、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如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条例,医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科室领导责任。 2、计生办与每位新入职的职工签订计生协议书,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完善计生管理规章制度,优化了办事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和计生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为方便职工办事,提高计生办工作效率,制定了《职工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四、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为全院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1、日常性工作。①审批出具婚假条125件;②审批办理生育指标申请126人次;③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106人次,由我单位发证48份;④审批办理产假112人次;⑤建立新入职职工计生档案398件;⑥为离院(职)职工办理计生档案移交238人次;⑦为女职工回复计生回函1123人次;⑧出具计划生育证明1215份等。 2、宣传教育工作。①根据新形势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院办全院发文;②《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职工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电子版挂工会主页和医院内部网,并广泛发动科室和职工上网下载学习;③做好新职工入职岗前培训工作。在新职工岗前培训时,对新职工进行计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并分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给新职工。 3、认真落实各项计生奖惩措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独生子女六一儿童节慰问金发放、计划生育达标奖的申请发放等。 4、耐心解答职工对计生工作的咨询和疑问,及时处理计生相关的问题与投诉等。 五、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自身建设 计生办负责人和专职干部积极参加广州市计生局、中山大学计生办和人民街计生办举办的计生培训和年度会议,及时掌握计生政策和相关知识;对计生兼职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我院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存在不足 1、多院区模式为计生管理增加了难度,监管不到位,容易出现计生管理的漏洞或盲区。 2、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职工、出国留学职工、病事假(请假超1个月)人员、离院人员、新入职职工等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3、与用人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有待加强。 4、专兼职计生员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20xx年工作设想 1、争取创造条件,进行分院区管理。即南北院区、南门诊各设立计生专职人员,同时配置计生软件系统。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①医院宣传栏(橱窗)

宣传计生知识;②将我院计生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等资料印发成小册子,职工人手一本。

3、加强与相关科室的沟通与合作。由相关科室指定专人协助计生办做好计生管理相关工作。①人事科(把好人员进出口关),②妇产科(生育、节育验证、检查等),③护理部(共同做好护理队伍的计生管理工作),④科研科(管理博士后)、研究生科(管理博士、硕士生)、教学科(管理本科生),⑤总务科、基建科(对劳务租赁公司或承包商提出具体计生要求条款)。 4、不断提高专兼职计生员的业务能力。积极组织专兼职计生人员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会议;定期召开计生情况分析会及进行计生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四篇_2016年计生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前后对照表

(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规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五篇_2016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工作报告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的具体业务指导下,我委紧紧围绕县政府《2016年县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与县计生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我委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开展的领导,成立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副职具体分管,设立了妇委会,安排了一位妇女主任为专职计生工作联络员,配备了两名计生专干,具体负责开展计生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信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计生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考评范畴,定期研究布署。今年已召开了四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针对本系统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为配合全县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还成立了工信委推进人口和计生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改革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学习计生法律、法规。

我委每个季度都组织干职工学习一次计生政策法律、法规,采取座谈会、集中讲解、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学习,及时将省、市、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传达给每位干部职工。今年重点学习《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县《关于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生法律、法规,使干部职工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100%,订阅了《中国人口报》等计生杂志,普及计生知识。

三、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

年初,我委按照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条进行了研究。下发了贯彻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必须落实“一票否决”,在制定评先评优标准或规定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考评、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拨和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严格审查有关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干职工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

目前,我委机关共有在职人员25人,其中男职工21人,育龄男职工7人,女职工4人,育龄女职工4人。一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单位干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个案信息,及时调整更新干职工信息,使育龄妇女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依法管理中的事先管理和违法预防,减少违法生育。对本单位的育龄女职工,每季度由妇女主任带队组织集体查环查孕,对纳入本委管理的男干职工家属,每季度由妇女主任及时通知查环查孕,并查看查环查孕证明。二是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处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和事,积极对涉嫌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即保护干职工又绝不姑息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对真正违反人员,严格按照《县201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规定处理。三是落实独生子女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每年按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干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终考核、推荐时,先决条件是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医保范围,有效地保障了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2016年,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3580元。

五、履行部门职能,尽力协助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目前,由于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全部成为私营企业,工信委已没有真正意义上管理的企业,工信委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业务服务、指导,但工信委仍然积极履行职能,尽力协助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一是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如我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作崛起奖励办法》中,评选条件第四点要求参选企业重视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工作。二是抓证件,认真落实“一证管多证”制度。对原所属企业到单位办理个人事宜时,一律要求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一证管多证。今年以来,我委共查验人口婚育证明100余份。对企业向我委申报项目,如节能项目申报、新产品申报、技改项目申报等,加盖公章时,也要求企业做好本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三是服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照《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我委积极协助计生部门认真审核奖励对象条件、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台账,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六篇_2016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目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责任

1、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原则上由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具体分管,一般分管时间应在两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各乡镇负责干部联系村(社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其工作绩效与所联系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挂钩,实行同奖同罚。

2、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的乡镇,予以“一票否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免职调离原单位且两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已调进县直单位担任正职的改任其他单位副职,担任副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乡镇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原单位负责一个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二类的乡镇,取消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建设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进一步落实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

3、村(社区)要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组织,切实抓好“三位一体”阵地建设,选好配强村计生专干、组指导员,做到责任落实、待遇落实,奖罚分明。

4、实行村级计生工作“四包一”责任制。即:乡镇包村(社区)干部、计生办联村(社区)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4人包干负责该村的人口计生工作。总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社区),当年度出现1例违法生育的;总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村(社区),当年度出现2例违法生育的,对“四包一”责任人每人处罚400元;每增加一例违法生育按加罚400元的标准对“四包一”责任人进行处罚。凡村(社区)当年度出现3例以上(含3例)违法生育,且该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在乡镇排名倒数第一且被评为三类村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撤职,村(社区)计生专干予以解聘,乡镇包村(社区)干部和计生办联村(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5、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村的,对包村(社区)的乡镇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村一支书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村(社区)支部书记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公职人员招聘且不得享受参加社保的有关政策。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二类村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类村的,对包村(社区)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撤职,对村(社区)计生专干予以解聘。凡村(社区)干部当年度违法生育的,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职务,该村直接定为三类村。

三、进一步落实县级领导和县人口计生局工作责任

6、联点县级领导对所联系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督查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所联系的乡镇在县人口计生考核中降类的,对联点的县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7、县人口计生局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制度,与所联系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同奖同罚。

四、进一步落实县直单位工作责任

8、各县直单位要认真做好挂靠落户、购房户、下岗职工、买断职工等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督促挂靠落户人员将户口迁回现居地,对无法督促将户口迁回或无法找到挂靠人员的,必须将清理信息资料移送到挂靠人员现居地的计生部门,由当地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对挂靠落户在本单位、现居住在本机关单位和在职、离退线的干部职工子女、亲属,由所在县直单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对挂靠落户在机关单位、现居地在城区各社区的,由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和单位共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9、县直单位当年度出现1例干职工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或当年度出现2例下岗职工、虽买断但暂未移交社区职工以及聘用的合同工、租住房户违法生育的,直接定为三类,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调离原单位,是正科级的降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降为一般干部;对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责任人由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纳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的二级机构出现违法生育的,对该二级机构定为三类,一级机构定为二类;不属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的二级机构出现违法生育的,直接将一级机构定为三类。人事关系在县直单位的乡镇部门单位人员(含合同工、临聘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对乡镇部门单位定为三类,同时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县直单位定为二类。

10、驻县的省、市直管单位当年度被评为三类和二类的,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督促处理。

五、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11、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预否决”:(1)年内每次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四大手术”未完成任务且排名后3位的;(2)市、县人口计生工作调查中查出人口计划问题或2例假手术的。被“预否决”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进行重点管理,并由县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计生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1)人口计生工作严重滑坡的;(2)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3)省级调查中干扰调查被通报的;(4)省级调查中查出人口计划问题的;(5)对计生技术服务、跟踪服务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6)凡连续两年被县评为人口计生工作二类单位的或年度内连续两次被“预否决”的。

六、计生工作实行责任追溯制

13、责任追溯期为计划生育统计年度向上追溯三年。责任期内,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口计生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省、市抽样调查中被查出错、漏报问题,影响县在省、市评估排队的;对县、乡镇和村(社区)有关责任人员无论是提拔、晋级,还是已调离原单位的,一律予以降职、降级处理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排队中,当年度被评为三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评估排队中被评为二类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直接定为“三类”,实行“一票否决”。

七、全面落实工作奖励制

15、凡在年度考核评估中被评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和“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连续三年荣获“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红旗单位”,且连续三年在该乡镇任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的,记三等功,并优先提拔重用。

16、全县进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行列,除省、市拨付的奖金直接奖给县人口计生局外,县委、县政府给予县人口计生局重奖,并对县人口计生局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优先提拔重用。

17、省检抽查样本点不出任何问题的,奖励该样本点村3000元。对当年度评为“红旗村”奖励5000元,“先进村”奖励3000元。当年度无违法生育的村(社区),奖励2000元。

18、上述奖金由县财政统一从“四包一”专项资金中扣除,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

1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与以往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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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七篇_201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范文一: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XX年,全镇人口计生工作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有关要求,稳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巩固“国优”创建成果,突出治理“三高”问题,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确保顺利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落实“三项制度”: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措施、责任、投入到位;一班人共同抓,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共同抓好人口计生工作;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兑现责任奖惩,严把计生关。

抓好“三项指标”:提高政策符合率,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群众满意率。

提升“三大服务”:做好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服务、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

完善“三大建设”:计生队伍建设、村级计生服务室建设、村级自治建设。

夯实“五大基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开展“三查”服务活动、治理统计水分、管理服务好流动人口、兑现政策奖励;

完善”六项机制”: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是:①全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政策符合率达到84、6%以上,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2、4%以下;②群众满意率90%以上;③奖励政策兑现率达100%;④统计准确率95%以上;⑤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值;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7镇级财政投入计生事业经费人均8、5元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各村(社区)要继续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生育关怀”行动和“幸福家庭”、“文明窗口”“诚信计生”、“阳光计生”等创建活动,把宣传教育贯穿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全过程。

1、稳妥启动“单独两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程序稳妥有序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生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

2、要创建新型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基地。精心策划部署,通过制作通俗易懂、美观实用的宣传品,加强进村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用心组织实施一系列有特色、有影响、有规模的活动。进一步开展“一镇一品,一村一特色”活动,创新宣传模式和宣传示范点,莆美镇富美乡村建设以双溪口村为示范点,打造人口计生宣传精品,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水平。

3、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各村(社区)宣传内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和典型事例宣传报道的力度,特别是开展惠民行动,落实民心工程的做法与成效,传播积极信息,营造和谐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努力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知晓率、接受率和参与率。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1、提高各村(社区)自管理水平。把村(社区)作为工作的重点,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创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活动,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并依法修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自觉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让群众真正成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主人。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社区)活动,下功夫抓好信息质量、统计账册、阵地建设、宣传氛围、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在抓好孕环情检查、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奖优政策兑现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不断夯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减少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

2、求真务实,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坚持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大打假治假力度,坚决纠正在人口计生统计中瞒报超生人口、做假手术、假鉴定和出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要相对集中时间、精力,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五清理”活动和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切实挤掉统计水分,确保统计准确率达95%以上。

3、综合施治,构建均衡人口比例。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婚育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维护女孩及家庭的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孩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镇打击“两非”专案组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区域联动、药品监管、监测预警等协作机制,镇计生办、卫生院、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大胆提供案源,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管理工作,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的村(社区)进行重点帮促和约谈,促进综合施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深入开展,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的势头。

4、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认真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努力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力争实现全镇“一盘棋”。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用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借)房主的服务管理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实施流动人口的便民维权措施,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和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健全“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流动人口办证,提高工作效率,更加注重加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使流动人口在我镇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子女教育、就业创业及培训、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帮扶救助和政治待遇,努力引导流动人口融入辖区的工作和生活。各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好流出人口的去向变化,便于更好管理和服务,继续宣传好、落实好流动人口双查奖励制度,提高流出育妇婚育证明的办证率和双查到位率。

5、共建和谐,扩大幸福家庭创建面。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建设和谐莆美”活动,整合社会资源,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教育、健康、养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建设以“文明礼貌好、身心健康好、优生优育好、发展致富好、奉献社会好”等为主要内容的幸福家庭,扩大幸福家庭创建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指数,逐步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1、全面推行诚信阳光计生。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镇、村(社区)两级人口计划生育公开栏、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向社会公开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生育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2、健全计生汇报通报制度。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镇计生汇报会,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抓好整改。镇计生办要对全镇每月计生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报各村(社区),并报送镇主要领导。

3、健全登记制度。莆美卫生院要健全住院分娩制度,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执行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出生、B超等登记实名制,对执行制度不到位而导致出生人口漏登漏统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党政纪处分。

4、规范“三查”服务制度。把查环、查孕、查病“三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服务育龄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全面了解已婚育妇的环情、孕情、病情,以便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跟踪服务。

5、健全孕情消失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加强孕情监控,对孕情消失的要及时登记,发现有涉嫌非法终止妊娠或非法B超性别鉴定的,要收集办案证据,及时移送给镇打击“两非”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并于每月月底向镇计生办报送孕情消失名单及原因。孕15周以上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严格按《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5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6]51号)规定审批后方可施术。新生儿院外死亡的要及时上报核查。

6、规范例会制度。每月1日为村级例会日、每月3日为镇级例会日,在例会上要汇报、分析、通报婚育、孕环情、节育措施、政策奖励、人口变动等情况;驻村(社区)工作队、村(社区)两委要及时掌握动态,采取对策措施;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使基层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更加明确。

(四)加强优质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

1、全面推进服务体系的建设。镇级计生服务所和村级计生服务室规范建设和幸福家庭服务所室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年内创建1-2个村级示范室。根据“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等级优秀和群众满意)的评估标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晋级创先活动,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功能,深化药具工作改革,规范药具业务流程,确保药具供应通畅、快捷、安全、有效,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

2、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把“优生促进工程”纳入政府民生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引导孕期妇女有针对性地服用营养素,开展免费婚前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率。要重视人口早期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公共资源,发挥民间早教资源作用,依托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村(社区)幼儿园、计生服务室和人口学校,为辖区内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系列、全程、综合服务。积极开展“双丝带行动”,帮助广大妇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更加关注男性生殖健康。

3、加快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内部局域网、人口计生系统专网和公众信息网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行“幸福家庭一卡通”信息化服务管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发展、健康促进、帮扶挂钩、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及“婚、孕、产、育、教、养”全程生命关怀等服务情况录入建档,快捷、准确掌握人口和家庭信息,提高组织协调和落实的能力。进一步完善镇卫生院、派出所、民政等部门“实时通”项目,更好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统计准确率。

(五)践行群众路线,落实计生奖优政策

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把落实计生奖优政策作为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全面兑现法定奖励政策和国家、省制定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委、县政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十八项机制,落实好节育奖励、“安居工程”补助、增加低保金、“新农合”补助、“新农保”补助、小额贴息贷款、中考加分、高考升学奖励、镇直部门“挂一村帮五户”等制度;扎实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提高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为生活困难的二女户、独生子女户及特殊家庭的已婚育妇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和宫颈癌筛查。

(六)加强协会建设,努力发挥独特作用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协会的工作,支持协会按照群众团体的特点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协会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以创建先进县计生协会、乡镇(开发区)计生协会、合格村(社区)和一流村(社区)计生协会、五好协会会员小组为主要内容的“四联创”活动,完善计生协会“五好小组”建设,形成县、乡镇(开发区)、村(社区)、组各级协会组织相互联动、整体推进的新格局。大力推进基层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并通过企业计生协会的建设提高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力度。继续拓展和运作好“生育关怀行动”具体项目,切实抓好“三结合”、“三优”、“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利民政策的落实,推进不育症免费优惠治疗、微笑行动等项目,拓展法律援助和健康婚姻等项目服务;深入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宣传活动,打造“红五月人口文化节”宣传品牌,开展常年性、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做好“单独二孩”政策的学习宣传和释疑解惑。

(七)加强领导,提高保障措施

坚持“三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不变和计划生育的一票否决制不变)、确保“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

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班子成员共同抓各负其责的机制,继续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与经济、文明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继续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镇党委班子会议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纳入重要学习内容,定期开展专题学习,充分调动各级党政干部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增强人均观念和人口忧患意识,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中,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协调机制,镇班子领导要继续靠前指挥,指导好、督促好、协调好所挂钩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计生副书记要具体抓负实责,村(社区)两委成员要共同抓负职责。镇计生办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镇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全力抓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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