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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总体职业病发病的具体变化趋势及检出的职业病发病的具体数据还没有人研究过

时间:2017-08-26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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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总体职业病发病的具体变化趋势及检出的职业病发病的具体数据还没有人研究过(一):我国2005-2011年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

我国2005-2011年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

一、2005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1、2005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尘肺晋期病例963例。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2、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其次是水泥尘肺177例、石棉肺170例和电焊工尘肺148例。尘肺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

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21个省共报告了接尘工龄在2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1971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占21.49%。急性尘肺病集中发生在金矿采挖、石英砂粉碎和坑道工程建设等行业,地区分布主要在浙江、广西、青海、安徽、湖南、贵州和甘肃等地。

3、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主要是硫化氢94例和一氧化碳72例,分别占15.33%和11.75%;其次是砷化氢44例、苯44例、氨27例、磷化物26例、汞及其化合物19例、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17例、铅及其化合物16例和氯气14例等。急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化工、煤炭和冶金行业。

4、慢性职业中毒报告1379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中毒589例、苯中毒253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9例,分别占42.72%、18.35%和8.63%;其它是正己烷77例、三硝基甲苯71例、锰及其化合物59例、汞及其化合物52例等。慢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化工、电子和冶金行业,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皮肤灼伤主要发生在化工行业;职业性白内障主要发生在兵器行业;慢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发生在以锡冶炼为主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5、其它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36例;职业性眼病25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16例;职业性皮肤病12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5例;其它236例。分别以噪声聋221例、职业性白内障177、化学性眼部灼伤79例、布氏杆菌病108例以及化学性皮肤灼伤186例等职业病为主。

二、2006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根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病是8,783例,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25%,急、慢性职业病中毒分别是467例和1,083例,各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4.05%和

9.40%。2006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尘肺病比例增加,2006年诊断职业病病例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1.44个百分点。2006年诊断职业病接触粉尘时间不足10年的占诊断尘肺病总例数的22%,其中不足5年的占11.04%,不足2年的占1.57%。

第二,急性职业中毒还是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煤炭行业和轻工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化合物和苯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轻工、有色金属、冶金、电子和机械行业。

第三,未成年工职业健康损害严重。2006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中有643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其中621例为尘肺病患者。

第四,报告职业病例数居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0.92%、12.85%和6.45%。

三、2007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不包括西藏自治

区),2007年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

(一)尘肺病。

2007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0963例(比2006年增加2180例),死亡病例875例,晋期病例860例。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达627405例。在10963例尘肺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89.37%。

(二)职业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2007年,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01起,中毒人数600人(比2006年增加133人),其中死亡76人,急性职业中毒病死率为12.67%。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

下)39起,涉及188人中毒,死亡76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病死率为40.43%。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6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前两位化学物质为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分别为188例和68例。中毒致死例数居首位的化学物质为硫化氢,急性硫化氢中毒死亡27例,病死率为39.71%。在301起职业中毒事故中,一半以上发生于非公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其中以私有经济类型企业居首,为135起,涉及307人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51.17%,死亡45人,病死率为14.66%。

2.慢性职业中毒。2007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638例(比2006年增加555例),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849例(占51.83%),慢性苯中毒225例(占13.74%)和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181例(占11.05%)。82.97%以上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三)职业性肿瘤。

2007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48例。其中,焦炉工人肺癌25例,苯所致白血病16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4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砷所致肺癌、皮肤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

2007年,共报告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1047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90例,职业性眼病349例,职业性皮肤病280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4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其他职业病26例。

四、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8年共检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15,697家,建设项目7,261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61家。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设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39.81%、13.05%和6.90%。

根据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尘肺病发病居高不下,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发病工龄缩短。2008年报告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根据各地职业病上报情况,2001年以来,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均在75.11%以上,最高达到82.64%。2008年各地职业病报告中,诊断尘肺病新病例数超过100例的群体性病例报告有13起。2008年尘肺病新病例平均接尘工龄为17.04年,比2007年缩短2.35年,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二是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三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2008年职业病报告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的职业病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特别是69.85%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

五、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其中,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

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主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22例,焦炉工人肺癌19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11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1例。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24例(噪声聋居多,达348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布氏杆菌病190例,森林脑炎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 六、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一)尘肺病。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死亡病例679例。23812例尘肺病新病例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

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10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尘肺病发病工龄有缩短的趋势;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二)职业中毒。2010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301起,中毒617例,死亡28例,病死率为4.54%。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19起,中毒215例,死亡28例,病死率13.02%。报告急性职业中毒起数最多的为化工行业,占21.59%;急性职业中毒人数最多的为煤炭行业;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涉及30余种,居首位的为一氧化碳,共发生78起175人中毒;病死率最高的为硫化氢中毒,47人中毒,死亡8人。

2010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人数排在前3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499例(占35.22%)、272例(占19.20%)和157例(占11.08%)。主要分布在轻工、冶金和电子等行业。

(三)职业性肿瘤。2010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0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4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共10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例、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1例、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等疾病。2010年共报告1314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47例(其中噪声聋多达333例),职业性眼病251例,职业性皮肤病22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25例(其中中暑117例,手臂振动病100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201例(其中布氏杆菌病159例,森林脑炎42例),其他职业病64例。

我国的总体职业病发病的具体变化趋势及检出的职业病发病的具体数据还没有人研究过(一):1我国职业病监管及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职业病监管及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河南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鉴定防治体制的弊端。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职业病人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的绝对数量均居世界首位,成为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而我国职业病的鉴定与防治工作却与世界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发布《职业病目录》,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经历了3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能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由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承担。

我国职业病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职业病的现状。近十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

据有关部门粗步估算,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超过2亿人,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数高达2万,其中尘肺病发病数占80%,急、慢性中毒约占20%;现存累计患者67万余人,而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因职业危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于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职业病的特点。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数以亿计),患病数量大,发病年龄下降,新职业病不断出现,专家估计今后10年至15年我国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二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乡镇企业、外资企业职业危害严重,农民工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 三是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四是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五是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我国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但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实现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统一立法,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分别管理自然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

此外,法规标准体系与国外工业化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相比存在诸多不足,如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中仅列致癌性因素8种,而美国2005年公布的《致癌物》报告中致癌物质种类达到246种,国际癌症研究所

(IARC)2004年公布的确定的人类致癌物为95种,很可能是人类的致癌物66种,可能的人类的致癌物多达241种。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严重缺陷,监管职责不明。我国在进行机构改革时,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劳动部转归到卫生部,后又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划转到安监部门。我国分割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由安监和卫生两部门从不同方面履行职责,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困难。2003年机构调整后,卫生部门失去了执法权,不能再到企业进行现场执法,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又规定它是执法主体。安监部门由于职能划分不合理,缺少执法主体法律依据,尚未完全承接此项职能。

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力量薄弱、职业病监测网络不完善。目前,全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而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的却不足10万家。国家对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培训少,企业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更是鲜有,导致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断层。实际工作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常常是兼职工作,特别是企业,常配备一些对工艺和毒物知之甚少的人员从事管理。

我国的社会保障、保险体系不健全。我国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职业病患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但工伤保险机制不完善,实际执行情况较差。特别是广大进城农民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情况普遍存在,农民工享受不到“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的待遇,甚至无劳动合同,遇到职业病等工伤需要保险赔付时缺乏法律依据,已经构成了新的社会问题。此外,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也处于欠缺状态。

企业防治观念淡薄,责任意识薄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很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依然严重,卫生防护设备陈旧,职业卫生条件恶劣;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视职业病危害的存在,不履行职业病告知义务,不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劳动者体检;劳动者发生健康损害时,立即辞退或中止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复杂。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使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不全造成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一些职业病患者不能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中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负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和纠纷。

国外职业病监管的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努力,工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安全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而职业卫生工作则成为这一领域工作的重点,越来越走向高度专业化,逐步形成了防止职业健康伤害的三位一体(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精细管理)的综合格局。

美国——1970年,美国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国家,并成立3个永久性机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复审委员会(OSHRC)、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NIOSH是隶属于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的一个研究机构,负责编制职业病识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等指导性文件,但并不作为国家标准发布,而是为了配合有关法规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已受到参与职业病判定有关医生的肯定。OSHA隶属于美国劳工部,负责颁布并实施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方针和对策,并实施强制检查,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OSHRC独立于美国政府部门,对OSHA的工作进行监察和监督。与职业卫生统计有关的工作则由劳工统计局(BLS)负责,采用由下至上(企业雇主记录和报告)和由上至下(OSHA和BLS年度调查)相结合的调查统计方式。

近年来,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将最危险的工作场所和伤害率与职业病发生率高的企业的雇主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3种不同的执法计划:加强执行计划(EEP)--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相关

规定的历史记录的雇主;特别工地关注计划(SST) --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实施效果;国家重点计划(NEPs)--关注公认的全国性重大健康或安全风险。同时辅以教育、培训和合作计划,使工作场所伤害事故、职业病患者和死亡事故数量下降。

欧洲——将职业病的诊断纳入工伤赔偿或保险系统,其体系与美国基本相似。

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其职业卫生的法规、监管和调查统计体系与美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不同的是,英国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统计主管机构为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执行局(HSE)和地方当局(LAs),1998年颁布的《安全和卫生(执法机关)规章》规定LAs主要管理批发、零售、办公、休闲和餐饮的职业安全和卫生,HSE和LAs通过执法联络委员会(HELA)进行协同;并成了负责卫生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为(HSC)。

德国的劳动医学是在早期的德国企业内医疗保健医师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德国的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由一名雇主或雇主委托的代理人、两名企业雇员委员会的代表、企业医生、劳动安全专员和现场安全员组成。企业医生和劳动安全专员的任务分别是: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到有关健康保护或劳动安全(包括使劳动更加符合劳动者的要求)的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供支持。德国还针对生产事故建立了很多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具体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执行;职业协会要对职业事故进行登记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事故保险赔偿;雇主参加职业协会是强制性的,是开办企业的前置条件,职业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部支付,其他的公共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劳动基准法》,规定在厚生劳动省设立劳动基准局作为监督机构;1972年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也规定了劳动基准监督官的权限和司法警察的职权,并在需要专业知识的劳动安全卫生领域设立了产业安全专员及职业卫生专员,对企业、工人等进行指导。各大型产业集团内部设有劳动科学研究所,除负责本集团内部的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外,还负责职业病鉴定工作。

解决我国职业病监管中问题的根本方法

(1)尽快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执法主体,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操作性更强;调整政府机构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工,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纳入统一管理,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联动机制。

(2) 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将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进行考核。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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