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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司法局

时间:2017-08-02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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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司法局(一):文山市关于《律师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文山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新《律师法》情况汇报

文山市司法局局长 李燕

(2011年8月24日)

尊敬陈副主任、各位领导:

根据市人大工作安排,我向到会的各位领导就新《律师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前,我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家,分别为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和天信律师事务所,均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2008年的18人发展到现在的38人,辅助人员9人,是全州拥有律师最多的县(市),全市律师事务所年缴纳税金40余万元。律师事务所属新社会组织范畴,在人员进出、使用、安排以及业务发展等方面具有自主权。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市司法局作为主管部门,依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初审、律师执业初审、律师年检考核、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初查等方面进行管理。随着律师越来越多的进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在参政议政、服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逐步凸显,逐步成为推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美文山”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贯彻执行新《律师法》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教育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律

师法》,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我局按照抓思想、严管理、强服务的思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一是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我局结合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和各类学习实践活动,每年在全市律师行业确定一个主题对律师队伍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先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集中组织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中心工作大局惠民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提升服务社会工作水平”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双下乡”等学习实践惠民活动,提高了律师队伍的大局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为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平,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律师队伍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讲座。三年来,我局先后集中组织律师举办了《物权法》、《律师法》、《律师形象和律师文化》等8场知识专题讲座,进一步促进律师执业水平的提升。二是加强律师党建工作。党的领导是社会法治理念的精髓,在律师特殊的行业,强化党的领导尤为重要。为使全市律师更好地服务全市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群众安居乐业,我局于2003年5月成立了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健全了支部班子,负责组织各所的教育学习、评先创优、职业执纪规范等工作。同时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各类学习实践活动为依托,组织开展了各类主题教育学习实践活动,推进律师工作向前发展。三年来,我市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先后被省、州、市定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单位和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

动示范点,充分体现了上级领导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心和对我局律师工作成绩的认可。此外,杨柏王和天信律师事务所均被批准为实习律师定点实习单位,为我市律师行业注入新鲜血液、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健全自律机制,规范依法执业。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为充分保障和维护我市律师行业良好形象,督促律师依规办事、依法执业。我局建立完善了《文山市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报告、登记、备案制度》、《文山市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报告制度》、《文山市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协调会商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了律师在代理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案件的管理和审核,杜绝律师代理案件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建立了《文山市律师代理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和《文山市律师代理案件回访制度》,加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监督,提高广大律师承办案件的责任心和案件代理质量;按照奖惩并重,保罚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文山市投诉律师处理工作制度》,对违反律师法等法律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决不护短,同时对遭到恶意投诉的,坚决公开调查结果,还被投诉律师以清白。近3年来,我局共收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3件,经查实,2件为当事人恶意投诉,1件为我市谢启达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取代理费,我局已督促其退还了私自收取的代理费28万元,建议上级律师主管部门给予了惩戒,并由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了

解聘,有效地促进了律师依法执业。同时,我局还将公务员目标责任考核制引入律师管理制度,由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在全市律师中进行公示,促使全市律师行业形成“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新《律师法》颁布以来,为让广大执业律师充分认识掌握新《律师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我局多次组织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三个一”为主要内容,开展“学新法、强管理、促发展”活动。一是召开一次动员会。要求各科室,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新法活动,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二是开展一次座谈会。新法颁布后,我局组织2个律师事务所14名律师召开座谈会,就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及增加的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等,结合自身的感受进行了交流研讨,对广泛开展学习贯彻《律师法》的活动发表了意见。三是举办一次专题宣传。我局于2008年6月中旬组织执业律师在休闲广场举办了新《律师法》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展板、法律咨询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律师制度的社会功用,扩大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律师事务所也通过各种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律师法》的宣传工作。杨柏王律师事务所通过创建门户网站,向网民宣传新《律师法》,宣传

律师工作,宣传律师事务所形象。律师个人则以网络为平台,以博客形式开辟律师专栏,为网民答疑释惑、分享从业经验、传播业内动态。此外,我局还以全市法制宣传平台为依托,发放印有新《律师法》的宣传资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服务管理,提升公信力度。我局积极引导律师参政议政,服务“两强一堡”建设大局,保障民生权益,不断彰显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服务经济发展。组织律师为企业投资立项、项目洽谈、签订合同等各项事务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领域提供法律论证,促使政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促进文山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目前,我市执业律师共为39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三年来共为40余家企业办理各类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为企业制定合同文本、发展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等400余份。二是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以“创建平安和谐文山”活动为抓手,引导律师参加涉法信访接待、参与重大维稳案件代理和开展送法进社区(村)活动,积极发挥律师在服务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三年来选派18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加市委、政府的“涉法信访接待日”工作,积极配合市委、政府领导做好大接访活动,参与处理了百货公司退休职工拆迁纠纷、文新综合市场合同纠纷

文山,司法局(二):2015年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 1 号)

2015年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 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现就云南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文山,司法局】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云南省所辖的129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5)品行良好。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考区设置

2015年,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设置昆明、曲靖、红河、大理4个考区。

昆明考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

曲靖考区:包括曲靖市、昭通市;

红河考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

大理考区:包括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楚雄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文山,司法局】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云南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cn)

对未能查询打印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因报名人员网报时,错误录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导致不能在学信网上查询验证的,考试成绩合格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以上学历证明材料的,责任自负。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可受理学历认证申请,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毕业证明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本人放宽地户口簿。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人员的户口簿主页及本人信息页,应打印有“户号”。没有打印户号的老户口簿,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报名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网上填报信息时,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按“否(放弃)”处理。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三个月内2寸(46mm×32mm)、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应注意妥善保管。

上传电子照片要求:

(1)本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证件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2)电子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

(4)电子照片文件大小为40KB≤文件大小≤100KB。

(5)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报名人员可参照报名网站《电子照片制作指南》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五)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1077号文件的规定,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且上传照片成功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再次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功能缴纳报名费每人250元整。根据考务管理软件设计,特别提醒:报名人员须于7月5日24时前上传照片,并于7月10日前网上缴费成功,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考试费缴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且不得再选择其他报名地重复报名,同时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缴费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谨防假冒网站诈骗,可以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网银卡进行缴费。报名缴款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云

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报名人员可于7月11日至20日的工作日期间,持该电子票据到报名地所在的州(市)司法局换取发票。

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已缴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所在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登录云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位考生参考时遵守如下规定和考试纪律:

1.云南省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外,其它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

2.各考场统一配备了电子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

3.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4.云南省所有考点入口处,均设置了安检通道,扫描参考人员准考证、识别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场拍照进行人脸识别比对,请各位考生于每场考试前,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操作,顺序入场。为避免安检拥堵,确保考生按时进入考场考试,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条件报名,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2月,各州(市)司法局对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受理和审核。具体事宜由云南省司法厅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云南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和各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64114067

州、市 报名点 联系电话

昆明市 昆明市司法局 0871-65138115、65152332

曲靖市 曲靖市司法局 0874-3362663、3362662

玉溪市 玉溪市司法局 0877-2028608

保山市 保山市司法局 0875-2218916

昭通市 昭通市司法局 0870-2158682

丽江市 丽江市司法局 0888-5550148

普洱市 普洱市司法局 0879-2189372

临沧市 临沧市司法局 0883-2136951

楚雄州 楚雄州司法局 0878-3011139

红河州 红河州司法局 0873-3197027

文山州 文山州司法局 0876-2188540、2854997

西双版纳州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0691-2146083

大理州 大理州司法局 0872-2319414

德宏州 德宏州司法局 0692-2125414

怒江州 怒江州司法局 0886-3629440

迪庆州 迪庆州司法局 0887-828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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