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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房出租合同

时间:2017-07-09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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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房出租合同(一):厂房租赁合同20160616

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方为坐落在 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甲方有权全部出租该工业厂房;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厂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业状况

1、租赁物业位置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文昌路 ,建筑结构为 砖混及钢结构。建筑面积为 8600m2,计租面积为 8600m2 。

2、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人员对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该物业已经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二条: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厂房用途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2、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共计 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无)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标准为: 25 元/平方米(第一年租金执行标准),自合同生效第二年起,租金每平方米逐年递增 5% ,直至合同到期为止。

2、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等

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支付方式:租金按每付时间为:。

第五条: 定金及保证金

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120万 元,本租赁合同自乙方实际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 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物业交接

1、甲方应于租期开始 7 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关于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

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七条:厂房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

1、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甲方提供协助。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3、 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双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4、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但是,如该等装修是因甲方的工程质量的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该等整改装修费用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6、在后期装修期内,乙方可安排员工、顾客对所安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方同意将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8、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

1、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的维修工作。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一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分工。

2、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进行日常维护。

3、 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 3 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检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抢修的,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护等,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时:

1) 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乙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2) 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并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乙方的损失及保护乙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5、虽然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2、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结清,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如果允许的话),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的承租方。乙方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

3、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及能源费用。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厂房及设施将不作为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理由。

第十条:承租人限制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且甲方可以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合同的理由。在租赁终止时,对于租赁物业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乙方须负责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确保其使用厂房所进行的生产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汽、尘、噪声、腐蚀、辐射等污染。

3、乙方在租赁期间禁止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4、租赁期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乙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临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作。

6、 在租赁期间,乙方须负责甲方及乙方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

7、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但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或出售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受让人(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

前,必须向乙方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的承诺书,否则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物业时,无须通知乙方,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物业购买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8、 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合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牌/指示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引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负责安装、修护或拆卸人员除外)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9、 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业、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在不影

响乙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乙方不持异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一条:违约及赔偿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以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法或危险物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并收取剩余未履行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能源费用,按欠付租金的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7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除非能在甲方允许的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7、乙方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 7 日内仍未予以补足的,延期按补足金额的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8、租期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

公司厂房出租合同(二):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工业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清华高科孵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经营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将座落在凤城高新技术产业区(凤城西大街以北、莱城大道以南)的土地、厂房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建筑面积A座办公楼约为1296m2、车间4363m2;B座办公楼约为1296m2、车间4363m2;C座办公楼约为1296m2、车间4363m2; D座办公楼约为1566m2、车间4363m2;共计建筑面积22906m2。车间类型为工业厂房,轻钢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租赁期暂定 10 年,即从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年 12 月31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4、 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租金2014-2015年度每年每平方人民币110元(壹佰壹拾元整);从第三年起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即2016-2018年度每年每平方人民币115.50元(壹佰壹拾伍元伍角整);从2019年1月1日起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即2019-2023年度每年每平方人民币121.30元(壹佰贰拾壹元叁角整)。各年租金详见下表:

2、 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及厂区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以及附属设施使用费用。

3、租金缴交

租金先由乙方自各车间达到使用标准前垫付的建设资金(甲方认可)中扣除,剩余租金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一次支付12个月的租金。

四、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 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2. 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结清,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如变配电设施),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的承租方。乙方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

3、租赁期间,甲方必须安排专人做好厂区物业管理,保证厂内车间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转。

五、租赁物业交接

1. 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建设完成并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等关系单位的业务,交付乙方使用。

2. 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

3. 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六、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由租赁费中扣除并加罚该物业租赁费的10%。因甲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涉及租赁期以前的账务问题由甲方全部负责,不得影响使用方的正常生产,若因此影响了乙方的正常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由租赁费中扣除并加罚整体租赁费的10%。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如因意外发生火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5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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