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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超市联营合同

时间:2017-06-05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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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超市联营合同(一):XXX超市联营合同

XXX超市

合同编号:NO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供应商类型:

□生产厂家 □分销商

□代理商

乙方

供应商编号: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营合同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义务,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

解,双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和风险已有清楚的了解.签约双方均认为本合同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

合同,已共同遵守.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首先明确如下几点:

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以下区域内的门店的全面合作,既乙方必须确保为合

作区域内所有门店供货。

2.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

(1)乙方工商注册资料原件(工商局打印);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乙方通讯地址确认函;(4)其它甲方要求提交的

资料;

3. 签约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索贿、回扣。如有此类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永远终止合

作,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并授权甲方从其货款中直接扣

除。

4. 甲方明确表示,甲方不授权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员工,代理或代表公司实施任何

可能在签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前述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承诺、达成合同、担保等,如需实施上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民事行为,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接受甲方任何人员的借款、借用物品等要求,任何甲方人

员向乙方借款、借用物品等要求,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用货物的行为,均属个人行

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此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效力,甲方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后果。

6.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其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促销人员)不得在甲方

经营,办公和仓库等场所发生任何盗窃等不诚实行为,如有此类行为发生,乙方自愿支付违

约金为所涉商品总价值的5倍以上(但不低于500元/次)并授权甲方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 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希望继续交易但尚未签定新合同时,双方间交易均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继续继续有效,但双方连续签定的合同相互独立,后一合同不被认为是前一合同的延

续或滚动。

8. 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方。

9. 除有明确书面声明外,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不应视为机密或独占的资料;但双方

所签定的商品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订单、销售数据、双方业务回顾资料等,除甲方书面同意

外,乙方不得公开。

10.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与甲方任何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关联企业,门店签

定任何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

11.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签约前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三个月后扣除各项费用无息返还。

第一条 专柜位置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

平米的位置(见附图)做为双方合作的项目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 经营期限和用途

本合同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欲继续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约的优先权利。 乙方专柜经营范围仅限于______________具体品牌(项目)为_______________。乙方需更

改经营范围或转换经营品牌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

回场地。

第三条 经营方式及费用缴纳方法

1. 合作过程中,甲方统一收银,乙方每月从含税销售中抽取_________%交于甲方做为专

柜分成,乙方授权甲方从代收的乙方销售款中扣除。

2. 乙方每月10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代收销售款,当月内核对完毕,逾期以甲方提供的帐

目为准,乙方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扣除专柜分成及收取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支付余

款。

3. 所有乙方应付甲方之费用,由乙方以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

4. 在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或在收到国家有权机关生效的裁判书之前,甲乙双

方间结算一律终止,乙方并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四条 刷卡消费及优惠卡规定

1.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并受相关服务规则约束,并独立承担相应优惠折

扣。

2. 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各类刷卡消费方式,由此产生的银行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

方在结算金额中扣除1%做为银行刷卡费用。

3. 乙方自愿按销售额的0.5%承担积分返利卡的返利义务。

第五条 商品管理

1. 甲方对社会及消费者进行所有合法的服务、商品质量、价格折让、售后服务等促销活动

的宣传几广告的承诺,乙方应视自己的承诺,并须无条件的配合。

2. 乙方承诺并保证:

(1) 乙方提供的商品来源合法,在交付之前对交付的商品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出售。

(2) 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

等。

(3) 乙方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

规、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向甲方提供所经营只商品的所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必须有合格并注册的商品条码,对于无条码或不符国家条形码管理规

定的商品乙方应予以处理及更正,并就交付给甲方商店的每项不符合条码的单品向甲方支付

300元/单品的违约金,并授权甲方在当月销售货款中扣除。

(5)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掺假、冒牌、不实的虚假标记或做虚假的广告

宣传。

(6) 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良好,拥有良好的商品信誉,且未临近失效期(保质期);未临近失

效期是指乙方提供有保质期限之商品时,进口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的

80%; 国产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的90%;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

性而定。

(7) 乙方提供的商品具有适销行(既在市场上可以销售)并符合意欲使用的目的和安全标准。

(8) 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应完好无损,并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双方约定。

乙方应保证对其经销的商品具有合法所有权,严格按合法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实行三

包,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销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合法权利的产品;不得经销国

家限制,禁止经营的产品,不得经销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商品。如乙方违反上述

保证,导致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包括但不限制于赔偿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乙

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货架、货物、货款等以抵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

有权对不足部分依法向乙方予以追偿。

3. 商品质量

(1)乙方承诺以市场上最优惠价格提供并交付与其在谈判中所出示样品完全一样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和本合同要求的商品。

(2)乙方交货使,应将下列证件及一切必要的文件随所交付的商品一并交付甲方。

□商品合格证 □质量检测报告 □商标证 □每一商品的出厂编号 □条码证

□卫生质量评价书 □进口卫生检验证书 □关税证明 □其它文件 □专利证

(3)乙方对其提供的的商品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直至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4)乙方约定补偿甲方并使甲方得以免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请求、司法行动、责任、损

失、费用开支,即使此类请求没有任何根据,含欺诈性或虚假的:

a.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商品在实际上或由他人主张的对人或对任何专利、商标或版权的

侵犯。

b.全部或部分的因售出商品在实际上或他人主张有缺陷而造成的任何实际上或他人主张的

【供应商与超市联营合同】

人员死亡或伤害,对财产的损坏,或对任何个人在成的其它任何损失。此类产品缺陷可以是

明显的或潜在的,可以包括在实际上或他人主张的该产品不适当的制造或设计,或该产品未

达到标准,或违反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c.任何实际上或他人主张的该商品或其生产厂商对任何法律、法规、法令或政府部门的行

政命令的违反,而不论是生产、占有或使用该商品过程中发生,或卖方在安装本合同项下商

品而引起。

(5)对上述(4)项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不得因甲方将明示或默示保证扩及于其顾客而受任何

限制影响,但甲方给其顾客的保证明显的超越了乙方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款范围者除外.双方约

定,第(4 )项规定的乙方责任或义务,全部适用于其商品包装及填充材料.

(6)甲方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乙方所提供资料对其所经营的商品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

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利提出撤架并予乙方以商品质量问题赔偿处理,乙方无条件接受;经

验收通过产品,甲方享用的质量异议权仍被甲方保留,且异议期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本合同商品质量条款规

定的相应责任外,对因此可能造成的甲方经济、信誉上的损失,乙方同意支付该存在质量问

题商品该次销售总额3倍以上(最少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

4. 乙方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其他商场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拒付销售货款,并且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乙方所涉商品总差价的5倍以上(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次),总差价是指单件差价乘以所涉商品的进货总数量。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经营商品的货源充足,换季时商品上市迅速并不迟于在其他商场上架销售时间,若出现断货、断码(换季清货除外)、货源供应不及时,迟于其他商场上新品等情况,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每次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的违约金。

6.在经营中,根据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通过市场调研和整体营销策略,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商品的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全面配合并立刻做出相应的调整。

7.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出入货物由乙方员工自己负责,乙方商品如果发生残损、丢失或被偷窃,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商品实行自愿保险,费用自负。

9.乙方在商品进场前,须向甲方提供商品合法的代理权证明、促销权证明、商品证明、质检证、生产许可证或单据等有效合法手续文件的原件并由甲方保留复印件。

10,在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场地用于"特卖场"售卖货品,否则甲方有劝暂停乙方经营;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在甲方商场售卖的同类商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做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内同时进行。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营销宣传活动并承担相应费用。

12,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布局及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需全面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营业管理

1.甲方负责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环境。除公共用水用电外,乙方专柜内所有设施及灯箱广告等水,电费与制作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同时承担营业期间的冷,暖气、物业费__________元/平方米,所有相关费用一同在每月结算时缴纳。

2.乙方不得将经营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做抵押、担保、转租、变相转租、转让,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违反本条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甲方按照《顾客服务公约》条款统一受理顾客退换货,乙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并承担所经营商品的退换货责任。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营业规章制度,按时营业,不得延迟营业或提前停业,营业时间按甲方统一规定,统一营业,统一停业,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

5.乙方销售人员全部由乙方自行聘用,并承担员工工资、保险等,甲方仅负责乙方派驻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装修规定

1.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三天内提出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与甲方签署《装修协议》。乙方需按照《装修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将专柜装修到位。乙方装修超期,甲方以每日人民币100元收取因装修延误导致的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从甲方代收的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供应商与超市联营合同】

2.乙方专柜的装修方案、立面、平面效果图等资料按有关程序报甲方书面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全额承担,并在乙方专柜第一个月结算货款中扣除,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该解除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货物及销售款,其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 擅自将承包场地作抵押、担保、转租、转包、转让或与第三人合同经营的。

(2) 拖欠专柜费及其他费用一周以上,在经甲方准许的期限内仍未付清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品牌或种类。

(4) 私自收银或场外交易者。

(5) 擅自更改或改变甲方认可的专柜设施。

(6) 擅自停止营业6小时以上(含6小时)。

(7)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

(8) 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9) 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或清盘。

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时,因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三日内撤出经营场地,逾期不能撤出,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人金民币100元/天。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依法申请破产或停业整顿时;

(2) 发生解散事由时;

(3) 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撤柜手续,保证金在扣除应交费用后,在规定时间不计利息退还。除上述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如发生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按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处理。

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在三日内将场地内属其所有的货物、柜台及设施全部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原有固定装修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

4.合同到期前15日内乙方未能与甲方重新签定合同,则必须在合同到期七日内撤柜,不及时办理撤柜的,或因商品滞销需要撤柜但不及时撤柜的,或乙方已撤柜但对欠款不予交纳的,甲方除按照常收取费用外,对商品受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逾期20天未撤走,甲方无需做任何催告,乙方授权甲方自行处理该商品,乙方放弃对商品的追索权,但并不免除其质量保证义务。

5.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卷、债务及纠纷、诉讼等一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

6.甲方如开设新店乙方应予以支持,跟进括展。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在甲方商场500米内开设同品牌专柜,应书面知会甲方,并征求甲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应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地震、禁运、罢工等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情形。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对方,若无法立即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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