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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演讲稿

时间:2017-05-12   来源:演讲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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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演讲稿(一):反恐怖法学习心得

认真学习,坚决落实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11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12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

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2016年8月17日

反恐怖主义演讲稿(二):反恐怖主义草案

法(草案)

(2014年11月3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与调查

第五章 应对处置

第六章 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第七章 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人宣扬、煽动、教唆、帮助、实施恐怖主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任何国家机关不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政治妥协或者让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国家将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外交、军事等手段,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查处取缔一切恐怖活动组织,坚决反对和禁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最大限度预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义危险和危害。

第四条 国家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以及人员。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第八条 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家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第十三条 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主义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

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反恐怖主义演讲稿】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学校的反恐怖主义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标准要求,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检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未预设技术接口,或者未报审密码方案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有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国际互联网上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反恐怖主义演讲稿】

第十七条 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十八条 对下列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二)枪支、弹药;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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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生物、化学、导弹、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

必要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在特定区域、时间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实施管制。

第十九条 对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并对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二)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单位应当实行流向管理制度,对所有流转环节信息进行电子记录;

(三)对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四)实行定点销售和购销登记,查验购买人、经办人身份证件,登记购买人、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数量、用途;

(五)对废旧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处理。

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融资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民政、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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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货币现钞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监管,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禁止使用现金和实物交易。

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点和大型市场、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重点部位,安装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隔离防撞、紧急报警、安检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动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

(一)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反恐怖主义演讲稿】

(二)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三)利用民族、宗教名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四)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反恐怖主义演讲稿】

(五)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宣扬、煽动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六)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行为,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相关人员,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关资料、物品予以收缴,对有关信息拍照、复制后予以清除,

反恐怖主义演讲稿(三):2015反恐工作讲话稿

讲话稿一:反恐工作讲话稿

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近期发生的鄯善“6·26”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和田“6·28”群体聚集闹事事件,是境内外暴力恐怖团伙预谋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案件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强领导下,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态,目前新疆总体形势可防、可控,主动权在握。

针对当前的维稳形势,市委、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确保克拉玛依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广 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三股势力”挑起事端、制造动乱,煽动民族对立、制造民族仇视的险恶用心,认清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的行径,暴 力恐怖分子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他们破坏的不是哪一个民族的利益,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与“三股势力”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 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斗争。要充分认识到,各民族大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没有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市委、市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抢抓机遇,科学谋划,扎实工作,全市上下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各民族和睦团结、社会持续稳定的大好局面。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拼搏的结果。

全 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增强维护稳定的信心;一定要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尤其是少数 民族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本民族群众中具有独特影响力的优势,更加积极主动、勇敢坚定地站在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亮出观点,表明态度,以实际行动影响和 带动广大群众,共同筑起维护稳定的铜墙铁壁。

保持克拉玛依社会和谐稳定,打造最安全的城市是对全市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大政治考 验,也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可疑人员、可疑活动,对涉枪、涉爆、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制作、销售 和持有管制刀具的行为,对传播极端宗教思想,印制暴力恐怖音像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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