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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保办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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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保办 第一篇_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即可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卡。

1、选择在照相馆照相:

( 1)参保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社保登记证号前去照相馆照相。 人民摄影部

地址:朝山街35号 电话:86021168 市区内乘坐36、128、K55路公交车在朝山街南口下车。

枫香树图片社

地址:和平路16号 电话:86336208 市区内乘坐31、102、119路到燕子山路下车。

济南飞跃长城摄影部

地址:经四路232号(大观园北门西50米)电话:87062189

市区内乘坐3、4、5、7、13、15、18、29、33、35、43、67、77、101、104、K51、K58、K59、K92路等多路公交车到大观园下车。

(要求:参保人的保险缴费信息必须与参保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制卡。)

(2)照像后,照像馆整理数据,制作光盘报送至市社保局个账处,收到光盘后,45个工作日左右社保卡可制作完毕。单位领卡时请在济南社保局网站上通知公告中查询单位的医保卡是否做好,然后凭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领卡。

2、单位自行制作光盘: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择自行制作照片光盘报送。

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以及示范照片的样式制作,如有照片畸变较大、图片不清晰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地方则无法收取办理,敬请谅解。

照片要求:必须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头部比例占照片比例的1/3,不着制式服装或与背景颜色相近的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单一红色背景(红色背景数值设置为:R:255 G:0 B:0 或C:0 M:99 Y:100 K:0),无边框,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注:“近期”是指最近六个月内,“正面”是指拍照时需要正对照相机,眼光不能向下看或斜视,“头部比例占照片比例的1/3”是强调头部比例不能小于照片比例的1/3,实际操作允许有略微的偏差,但不允许全是头部。

图片大小的处理可以通过图像处理软件或者图片浏览软件与截图软件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具体格式如下:

1、打开报送的光盘或U盘有1个EXCEL表格和一个文件夹,EXCEL表格命名为zt,文件夹以本单位的登记证号来命名(也就是社保交费的号码,001开头的10位数字)。

2、EXCEL表格第一列为单位登记证号(djzh),第二列为顺序号(sxh,顺序号是单位登记证号加顺序号来体现,例:001020022201),第三列为姓名(xm),第四列为18位身份证号(sfzh)。

3、照片的尺寸为W(宽度)165像素,H(高度)165像素,每张照片大小要在20K至25K之间,照片保存为JPEG格式。

4、照片的命名和Excel表格里面顺序号一栏必须一致。不能用姓名来给照片命名。

5、报送方式为刻录光盘或是U盘。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个人账户管理处 电话:80698501

地址:市中区六里山路46号一楼大厅。英雄山路与六里山路交*口,山东省施尔明眼科医院北邻,乘4路、35路、36路、K52路、76路、88路等多路公共汽车,在六里山南路站下车,路东即到。

Excel表格式:

另: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单位参保人没有医保卡而需住院治疗的,请携带身份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票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二楼大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办理无卡住院备案手续后方可住院。

济南市医保办 第二篇_济南市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官网下载,其中的相关要求请需办卡的同事注意。

位置: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

济南市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1.已经为单位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抓紧时间为本单位职工办卡。

照相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社保登记证号前去照相馆照相即可。

(要求: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信息必须与参保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制卡。)

人民摄影部

地址:朝山街35号 电话:86021168

市区内乘坐36、128、K55路公交车在朝山街下车。

枫香树图片社

地址:和平路16号 电话:86336208

市区内乘坐31、102、119路到燕子山路下车。

济南飞跃长城摄影部

地址:经四路232号(大观园北门西50米) 电话:87062189

市区内乘坐3、4、5、7、13、15、18、29、33、35、43、67、77、101、104、K51、K58、K59、K92路等多路公交车到大观园下车。

2、照像后,照像馆整理数据,制作光盘送到市社保局个账处,收到光盘后,35个工作日左右可将社保卡制作完毕,单位领卡时先在济南社保局网站上通知公告中查询单位的卡是否做好,然后凭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领卡。

3、享受待遇: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需住院治疗而未领到卡的,应先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办理无卡住院备案手续,方可住院。

4. 市社保局个账处地址:市中区六里山路46号,位于英雄山路与六里山路交*处,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北邻,乘4路、35路、36路、K52路、76路、88路等多路公共汽车,在六里山南路站下车,路东即到。【济南市医保办】

光盘制作标准

1、光盘内包含1个EXCEL表格和1个文件夹,EXCEL表格名字为zt,文件夹的名字以本单位的登记证号来命名(也就是社保交费的10位数号码)。

表格第一列为单位登记证号(djzh),第二列为顺序号(sxh,顺序号是单位登记证号加顺序号来体现),第三列为姓名(xm),第四列为18位身份证号(sfzh),全部职工信息做在一个Excel表格里,在职职工排在前面,退休职工紧跟着排在在职职工的后面,顺序号一起顺下来就可以。

3.职工照片都存放在文件夹中,照片以excel表中此职工相应的顺序号命名,不能用职工姓名来给照片命名。

4.照片的尺寸必须为165*165像素,每张照片大小要在20K至25K之间,照片保存为JPEG格式。

济南市医保办 第三篇_济南市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济南市职工医保卡办理须知

1.已经为单位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抓紧时间为本单位职工办卡。照相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社保登记证号前去照相馆照相即可。照相地点有三个分别是:

(1)人民摄影部 地址:朝山街35号 电话:86021168 市区内乘坐36、128、K55路公交车在朝山街下车。

(2)枫香树图片社 地址:和平路16号 电话:86336208 市区内乘坐31、102、119路到燕子山路下车。

(3)济南飞跃长城摄影部 地址:经四路232号(大观园北门西50米) 电话:87062189 市区内乘坐3、4、5、7、13、15、18、29、33、35、43、67、77、101、104、K51、K58、K59、K92路等多路公交车到大观园下车。

(要求: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信息必须与参保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制卡。)

2、照像后,照像馆整理数据,制作光盘送到市社保局个账处,收到光盘后,35个工作日左右可将社保卡制作完毕,单位领卡时先在济南社保局网站上通知公告中查询单位的卡是否做好,然后凭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领卡。

【济南市医保办】

3、享受待遇: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需住院治疗而未领到卡的,应先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办理无卡住院备案手续,方可住院。

4. 市社保局个账处地址:市中区六里山路46号,位于英雄山路与六里山路交届处,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北邻,乘4路、35路、36路、K52路、76路、88路等多路公共汽车,在六里山南路站下车,路东即到。电话:80698501

济南市医保办 第四篇_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外配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向患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提供医疗费用明细。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本人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三条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痊愈的,收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出院的标准。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医生开据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人在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障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当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并持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领卡后及时补登记。出院结算时仍未取得社会保障卡的,暂不结算,取卡后及时补办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住院时,应核对其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参保人提供费用清单。发生乙类药品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时,应提前告知参保人。发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参保人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社会保障卡备查。

【济南市医保办】

第十七条 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七天量。

第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接收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因本医疗机构条件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第十九条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所发生的急诊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伤康复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但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一般不得重复住院。 第二十三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四条 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

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先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以在长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由其管理单位持长驻地居住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异地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上述人员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在非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金,自备案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

第二十七条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管理单位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济南市医保办 第五篇_济南医保卡丢失怎么办

济南宏智人力资源公司

济南医保卡丢失怎么办?

1.医保卡丢失怎么挂失?

医保卡丢失后,应在第一时间拨打医保卡挂失电话挂失,或登陆济南医保网站在首页医保卡挂失窗口办理网上挂失,电话或网上挂失后两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社保局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医保卡管理窗口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话挂失或网络挂失后未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的,该卡一周后将自动解挂。

2.医保卡丢失后,只电话挂失,没有到医保办做书面挂失,后来又找到了还能继续使用吗?

临时挂失7日后系统会自动解挂,如需急用可携带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大厅柜台办理解挂手续。代理人如需办理需携带双方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进行解挂。

3.使用医保卡在药店消费时,多次输错密码,卡被锁了,如何处理?

职工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消费必须使用密码,输入三次后锁卡。锁卡后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医保卡到就近的区医保办或市社保局医保办公区办理解锁并重置密码手续。如需代理,请携带双方身份证。感谢您的参与!

4.如何查询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职工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电话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登录济南市人社局、社保局网站,在首页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系统默认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查询,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查询终端上查询,或请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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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保办 第六篇_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劳社险字[2002]40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济南市医保办】

第七条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济南市医保办】

户金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金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无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金余额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随基本养老金发放。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欠缴单位参保人的个人帐户暂停记入,补缴欠费后予以补记。

第十一条 参保人应当妥善保存IC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IC卡丢失的,应及时持公民身份证到承办金融机构网点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先办理电话挂失,然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参保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承办金融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停止该卡结算功能。5日内查找不到的,参保人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IC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第十二条 承办金融机构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帐通知后,应当及时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转帐。

第十三条 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保办 第七篇_济南市医保报销比例2015

济南市医保报销比例2015 医保新政规定,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住院起付标准方面,“学生儿童档”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乡镇卫生院200元;“成年居民一档”和“成年居民二档”的起付标准为: 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而门规的起付标准三个档次都是200元。并且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需要负担一次起付金额。门诊规定病种有8个,包括: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精神病。

在报销比例方面,“学生儿童档”将拆分为大学生(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和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

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两类。

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少年儿童住院报销与“城市居民一档”相同,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城市居民二档”的住院报销比例为: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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