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上海劳动局

上海劳动局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上海劳动局 第一篇_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沪劳综发(95)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工资支付作以下规定: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五、企业应当以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有关签收手续,并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距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

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结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当按其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加班加点和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1.5天;实行每周44小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3.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日工资,除以8小时。 计发病假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

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以上支付原则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暂行办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十三、职工被收容审查、拘留、缓刑、监外执行、管制等期间,没有终结劳动关系的,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除以纪律处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降低其工资待遇。但是,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十五、大中专毕业生、熟练工、学徒工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内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有关规定。

十六、企业破产,其欠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以清偿。 十七、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十八、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企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本市个体工商户雇佣帮工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三、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时间:1995-07-24

上海劳动局 第二篇_《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为《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服务网”)与申请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就明确双方在网上办事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

二、用户单位自愿向“劳动保障服务网”申请网上办事,并承诺遵守所有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规定。

三、“劳动保障服务网”在收到用户单位的网上办事申请后,当即审核用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用户单位发放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开通“劳动保障服务网”所有的网上办事功能。

四、用户单位可以在网上自行修改密码,并可以在网上注销不需要的办事功能。用户单位对已经注销的网上办事功能要求重新开通的,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服务网”指定的部门办理开通手续。

五、“劳动保障服务网”对所有的网上办事功能实行免费服务。用户单位在使用“劳动保障服务网”的网上办事功能时,不能向劳动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用户单位在使用“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功能时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服务网”有权要求用户单位立即改正,改正不力的,“劳动保障服务网”将终止网上办事资格。

七、用户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规定,或者因泄露密码、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劳动保障服务网”公布的所有规定均为本承诺书的有效条款,用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九、本承诺书经用户单位签署后立即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用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用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劳动局 第三篇_整理的上海劳动保障政策

1、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疾病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上海地区)

- 1 -

2、

上海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 2 -【上海劳动局】

工伤申请认定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 3 -

上海市工伤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工伤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4 -

4、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5、 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

- 5 -

上海劳动局 第四篇_2016年上海市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住 址: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期限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上海劳动局】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劳动局】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 _月_ _日 _年_ 月_ 日

上海劳动局 第五篇_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

(范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上海劳动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履行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上海劳动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 1、 2、

本合同代签或涂改无效;

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上海劳动局】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

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月(大写:人民币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上海劳动局 第六篇_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2004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上海劳动局 第七篇_劳动仲裁咨询电话

劳动仲裁咨询电话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仲裁需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疑问不妨先电话咨询一下,尤其是繁忙上班族,避免白走一遭。

上海劳动仲裁咨询电话

可以拨打12333咨询相关问题。“12333智询通”智能服务系统通过对12333电话咨询中心知识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海量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着重突出人机互动“对话”服务方式,实现了网站在线咨询形式和交互流程的创新。

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021-59977988

闵行区:莘北路168号

021-51519999

闸北区:万荣路908号闸北万荣开业园区

021-31260360

虹口区:曲阳路179

021-65074111

嘉定区:金沙路68号

021-59534035

静安区:武宁南路241号

021-62313636

黄浦区:广东路357号4楼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7268/

推荐访问:上海劳动局投诉电话 上海劳动局电话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