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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时间:2018-01-1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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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篇_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新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一)抵扣资格和范围。《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二)抵扣条件和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凭税务机关已经认证的单据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如在购进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也可

依据运输单据票面金额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三)抵扣凭证及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

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增加固定资产。企业通过采购、接受捐赠转入、接受投资转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入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或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和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会计规定,将专用发票上固定资产价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待

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二)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持增加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定期到税务机关认证,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后,应按实际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企业直接收到税务机关以货币资金退回的进项税额,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抵扣规定,那

么原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做调整。

(三)已提折旧的处理。对于已按全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已按月计提折旧的,不再追溯调整,应从抵扣的当月,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即从原价中扣除抵扣金额和已计提折旧后的净额,按尚可使用年限和原已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出应计折旧额,并按新计算的折旧额提取折旧。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过,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

过,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难点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处理固定资产相关业务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从定义看,税法所指固定资产要小于会计规定的范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此外,《暂行条例》还特别指出了三种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如何判断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关键是要判断该运输工具是否为生产经营所必须。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下列种类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一是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9个),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二是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三是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1.5)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四是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五是各类两轮、三轮摩托车:六是长度大于8米(含8米)小于90米(含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主要用于水上运

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机动艇。

(二)抵扣条件的判定。对符合税法规定范畴的固定资产,还要进一步确认其产权及使用用途。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固定资产种类繁多。从取得来源看,有从外部购入、自制、投资、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入等方式。取得方式不同,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也可能不同。通过前七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企业完全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属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租人的固定资产,企业仅拥有该资产的短期使用权和保管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呢?其核心是企业必须拥有该固定资产的完全产权。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配及接受投资、捐赠、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但是会计上“视同自有”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就等于“自有资产”呢?在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相关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此类业务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新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及相关文件中,则对该业务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资产不宜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原因在于: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如果允许此类业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既是对其他企业公平权利的漠视与践踏,也会给恶意偷逃税款者以可乘之机,形成税收漏洞。判定固定资产的产权后,还要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用途,只有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抵扣税率的确定。抵扣税率的高低决定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进而决定了企业的税负水平。正常情况下,企业的抵扣税率应为17%或13%,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为3%。但是由于我国自2004年起,先后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改革,导致了各地固定资产税务处置的差异,增加了确定抵扣税率的难度。笔者认为应该注意:1、一般纳税人已使用的资产,如果属于转型试点企业,若转型试点前购置的,按4%征收率减半抵扣增值税;转型试点后购置的,按17%或13%税率抵扣。2、一般纳税人已使用的资产,如果属于非转型试点企业,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置的,则按4%征收率减半抵扣增值税。3、若符合以上条件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2%的税率抵扣。4、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一般纳税人按17%或13%抵扣。5.新购进的全新资产,一般纳税人按17%或13%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3%抵扣。另外,如购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则可依据合法的运输结算凭证按

运费金额的7%计算可抵扣税额。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企业购进全新固定资

产无疑可获得由销售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旧固定资产业务,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尽一致。从公平税负、节约资源及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给予旧固定资产销售方一定的自主权,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由其决定是否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电脑等电子产品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综上,贵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篇_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

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

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篇_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建立的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接驳项目建设的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进行税额不可以抵扣。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货记“库存商品”科目。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四篇_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3号 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

间:2009-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下载:doc 文件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此做了详实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

制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

[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区分其属于动产或不动产;

(2)对界定后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可按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限,由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界定后明确属于不动产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认证、抵扣;

(3)认真记录或备案可能属于动产且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跟踪监控,待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发后,再对照规定逐一审核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五篇_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六篇_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制了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中答复纳税人的口径如下:(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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