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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黄标车

时间:2017-12-3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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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黄标车 第一篇_2016市政府工作方案

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17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1.4%。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3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一、实施产业绿色转型,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水质改善及转型升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落后产能淘汰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实施行业范围更广、要求更严的地方性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低端低效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改、扩)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农药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2016年底前全面依法取缔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分区域、分流域研究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南通市化学品生产负面清单与控制对策(第一期试行)》(通政发〔2016〕10号)。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并选择部分行业的新建项目在同行业内替代。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海渔局等参与)

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监测评价体系建设。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实施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海渔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等参与)

加强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强化沿海岸线管控。开展海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市沿海办、发改委、海渔局牵头,市港口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留足河道、水库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环保局等参与)

构建优江拓海江海联动新格局。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沿江“腾笼换凤”与沿海“筑巢引凤”相结合,按照“沿江、沿海、沿上海、沿通道、沿重要节点”的五沿布局,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沿海办、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港口局、海渔局等参与)

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全面排查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区域、领域、行业水污染治理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开展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园区内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轨控制,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区内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集聚区全部完成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深化化工园区整治,园区内企业不能达到接管要求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化工园区及区内企业全部建成自动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清洁化、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2016年组织开展印染、化工、电镀、制革、农药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船舶淘汰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商用、渔业船舶。2018年和2021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和内河船舶必须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行业准入,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海渔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沿江沿海及主要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和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2016年年底前,65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2016年和2020年年底前,沿江沿海和主要内河港口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市港口局、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建设局、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海渔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城镇的污水处理,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6年底前,市区、县城集中处理设施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建制镇集中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区域,鼓励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进一步深度处理试点,尾水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地表水质量IV-V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2016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积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到2020年,市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820公里。(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5号)和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6〕275号)要求,科学编制《南通市海绵城市实施方案》,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以上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小城镇、村庄等示范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

(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综合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以及各重点流域、重点水体和重点控制断面,各县(市)和通州区人民政府要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参与)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散养区域推广海安等地的经验,实施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便。有条件地区积极推进畜禽粪便沼气发电并网工作。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6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参与)

(八)防治水产养殖污染

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市海渔局牵头,市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海渔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鱼礁投放工程,缓解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市海渔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控制种植业污染

调整种植业结构。根据区域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特性,围绕“稳粮调油压豆棉”的思路,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域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市农委、农发局牵头,市国土局、水利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根据《江苏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我市实施方案。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和农民种植技术培训,鼓励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购买和使用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时机施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研究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及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和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委农办、市环保局、农委、卫计委、规划局、城管局等参与,其中: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

【佛山黄标车】

(十)合理利用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按照《南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8号)要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6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加强再生水利用。以市区和县城镇为重点,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环保局等参与,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由交通局负责)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实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各地、各领域、行业节水目标任务,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 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实施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在沿海前沿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市经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海渔局、质监局等参与)【佛山黄标车】

加强城镇节水。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户监督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持续控制在10%以内。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力争2016年,创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农委、农发局等参与)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并加强考核与评价。(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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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2016年底前,在市域北部区域的淮河流域,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内河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探索新型管理模式

(十三)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总氮、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试点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农委、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等参与)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按照《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6〕117号),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受让方与所在控制单元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公管办等参与)

(十四)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环保大检查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的基础上,全面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证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渔局等参与)

(十五)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按照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布局方面的指导意见,全面调查沿江沿河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年底前,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源要编制完成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到2020年,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安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交通局、南通海事局、安监局、公安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省统一部署,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农委、海渔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利局、南通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农委等参与)

(十六)探索环境管理新机制

逐步形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2016年,谋划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强化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年,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海渔局、法制办等参与)

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南通海事局、海渔局等参与)

推行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依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研究成果,在长江、淮河流域开展水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研究,逐步建立水生态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监控、水生态健康评估、水质基准标准转化等三大技术支撑的新型水环境管理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六、持续推进“亮剑行动”,依法加强环境监管

(十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依法推进全面达标排放。结合2016年开展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市、区)应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对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监督,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法制办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海渔局等参与)

深化环保“亮剑行动”。本着“统筹治水、科学治水、绿色治水”的思路,持续推进并不断深化水污染防治,在化工、医药、印染、钢丝绳、涉重等行业,通过“人防”与“技防”等手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稀释排放、私设暗管、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综合运用处罚、停电、停产治理、关闭、强制执行、责任追究、降低环境信用等级、取消政策扶持、实行挂牌督办、媒体公开曝光等“十个一律”的从严措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法制办、工商局、农委等参与)

(十八)提升环境监测监控水平

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按照江苏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代表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饮用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增补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点位,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健全自动监测系统,在长江流域、淮河流域、入海河流等重点断面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支撑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利局、海渔局、国土局等参与)

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市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市级监控平台,实现市、县(市、区)监控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住建、环保监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海渔局等参与)【佛山黄标车】

(十九)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南通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通办发〔2016〕96)要求,建立市、县(市)区(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及其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4+1”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海监执法、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及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海监执法、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人社局、海渔局等参与)。

推行环境监管稽查。建立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高科学治水水平

(二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等参与)【佛山黄标车】

(二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探索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南通海事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跟踪国内外水处理技术发展动态,围绕水处理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水生态功能监测、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规范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从资格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理顺各方职责,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融资及服务功能,探索第三方治理服务新机制。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建设局等参与)

八、完善经济政策,建立长效市场化机制

(二十三)合理确定水资源价格

积极推行差别水价。2016年底前,实施城市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并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省要求,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类的定价原则,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涉水税费政策。

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对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水资源费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水耗产能退出的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参与)

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收费标准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力争2016年6月底前,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差别水价政策,对评为“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加收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2016年起,按照省定标准,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经信委等参与)

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海关、质监局、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五)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银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等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农委、建设局、海渔局等参与)

建立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基于政府、企业和社会等主体的科学实用的统计方法,确保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水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市统计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六)完善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基础上,建立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水利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区(流)域限批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经信委、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七)深化跨界水环境补偿

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流域治理及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不断完善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设置,建立覆盖全市主要流域(河流)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市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深化补偿断面水质改善研究。各地要从控制单元的角度,研究、分析补偿断面所在水体污染的主观因素,积极治理单元内纳污单位污染,合理调配水资源,不断改善出境补偿断面水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辖区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九、深入推进流域治理,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十八)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建设局、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利局、港口局、安监局、南通海事局、交通局等参与)

深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达标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环保局、卫计委等参与)

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安全工程。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面推进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市建设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九)深化重点流域治理

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围绕长江流域、淮河流域等重点流域,科学编制《南通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主线,实施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加大流域治理力度,到2020年,长江干流南通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消除劣Ⅴ类水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建设局、海渔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长江南通段和通榆河南通段等清水通道保护,强化水体的修养生息,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措施,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涉海工程管理。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控制围填海。加强海岸线调查,撤出非法挤占海岸线的产业,恢复自然岸线。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市海渔局牵头,沿海办、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按照《南通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坚持陆海统筹,以控制陆源污染物为重点,强化源头防控,协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等水环境综合治理。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入海河流的河海断面交接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2016年底前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市环保局、海渔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交通局、农委等参与)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海门牡蛎礁、如东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开展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等生态系统,以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加强吕四渔场等重点海域生态修复。(市海渔局、环保局牵头,沿海办、农委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地下水保护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在海门市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市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到的乡镇,全部按超采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在对37口专用监测井进行改建的基础上,永久填埋366口和封存备用245口水井,年减少地下水取水量2900万立方米。2016年6月底前,海门禁采区地下水禁采任务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力争使超采区全面达到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红线控制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国土局、发改委、建设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2016年底前,分别完成18、343共计361个加油站1200个油罐防渗池建设或更新为双层罐改造。在部分工业退出土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市环保局、商务局牵头,水利局、国土局、建设局、产控集团等参与)

(三十二)全面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建立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口、水体无异味。市区、县城的建成区于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各地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建设局、水利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开展水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抢救性保护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滨海潮间带等自然湿地。对退化湿地以及勺嘴鹬、黑嘴鸥等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动物栖息湿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提升湿地生态质量。逐步扩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湿范围,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自身生态调节和环境承载力。加强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市农委牵头,环保局、海渔局、沿海办、水利局等参与)

加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对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海渔局、农委、水利局、建设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推行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以行政区划和水功能区边界,综合考虑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逐一分析全市6条主要入海河流和5条主要内河基本情况,将省级划分我市的5个控制单元进行细化,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现状及控制目标,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2020年,各控制单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等参与)

实施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现状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需要改善的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各级人民政府应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加强对跨行政区的交界断面达标整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十三五”期间,优于Ⅲ类断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类断面逐年减少直至消除。(市环保局牵头,水利局、发改委等参与)

十、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五)明确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迅速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十三五”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总体要求,逐年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六)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召集成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等参与)

积极参与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上级安排,积极参与长三角、沿江、沿海等地区之间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市际间的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农委、海渔局、南通海事局等参与)

(三十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国资委、经信委参与)

(三十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苏组通〔2016〕5号)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完善追究责任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或不予推荐相关环境保护荣誉。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监察局等参与)

(三十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公布县(市、区)水环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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