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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现状与不足的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动物保护已逐渐被人们所认知,无论是偶尔泛滥的同情心,还是以宗教的形式对动物所进行的保护,都不能超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带来的效果。动物如何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这是我国法律面临的问题。在许多动物被虐待或杀害的事件中,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开始抗议和谴责已经不仅仅是与传统相抗争,更加是人们意识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综合各方看法与观点,笔者故决定从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现状与不足来谈谈对中国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看法。
关键词:动物保护; 动物福利 ; 动物权利; 动物保护法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animal protection has gradually been perceived by people, either occasional flooding compassion or protection in the form of religion carried out on animals, can not exceed in the for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bring results. How animals in the form of legal protection, which is a problem faced by our law. In many events the animals are abused or killed, people demonstrated to protest and condemn the start has to struggle not only with the traditional, mor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animal people realize, man and nature, man and society . Views and opinions from all sides, it was decided from the status of the author and weaknesses of the animal protection law to talk abou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view of the Chinese animals. Keywords: animal protection; animal welfare; animal rights; animal Protection Law
1动物保护法概念
1.1动物保护与动物保护法
人类与动物有很长的渊源,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人类是由动物逐渐进化而来的,因此人类与动物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但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壮大,其生存的空间需求也就越来越大,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被破坏,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就越来越少。在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今天,关怀动物福利和保护动物权利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但是,在我国虐待动物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例如2005年的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 年的北大学生干部虐杀小猫、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 年的活剥浣熊一直到近期热议的玉林狗肉节事件。动物保护问题不仅是当今社会民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也是我国现在社会进步的一种附带的社会现象。
1.2动物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西方国家自动物解放思想诞生以后,就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心动物的遭遇和地位,开始重新考虑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开始有了动物权利论、动物福利论等理论。
1.2.1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法
动物福利的提出是在一个民族经济水平和精神文化层面上高度提高的表现。目前,世界通用的“动物福利”的概念有五个部分。早在18世纪,关于动物的地位以及人们应当如何处理与动物的关系的话题在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展开广泛的讨论。卢梭在他的《论不平等》中认
[1]为人类的起源是动物,所以动物不是完全缺乏智力和自由的。”而在东方,在中国,其儒家思
想以及佛教思想在对动物生命价值也有着强大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这种雄厚的理论基础上,世界呼吁对动物福利的建设也就形成了一派蔚然之风。
然而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范围只限于濒危物种。而其他动物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们被杀害卖作食品或者被任意伤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强调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因此我国动物保护法的完善才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科学合理地保护用动物的福利和权利,建立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体系,才能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1.2.2动物权利与动物保护法
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了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人们对“权利”有了新的认识。自19世纪以来,随着动物解放理论的发展,动物是否有权利也成了人们思考的问题。18世纪以后,非人类中心主义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残酷的对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达尔文观点的影响。达尔文进化论告诉人们,人类并不比其他动物高级多少,我们也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其他动物也有人类所具有的推理能力、感情甚至伦理,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
就目前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来看,现今各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的任务大多是保障和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和生存环境。而在当前人和动物主客体二分的法律框架下,立法赋予动物权利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动物保护立法更符合人类关怀动物的良好意愿,并且更能赢得社会大众的支持,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1.3动物保护法的意义
人类诞生到这个星球上已经上百万年,可是人类并不孤单,动物一直都伴随着人类。人类向文明的每一次进阶,都和人类当时对待动物的态度有关,人与动物关系的演化折射着人类文明的进度。善待动物、尊重生命也是科学和文明的进步。印度之父圣雄甘地曾说过:“从
[2]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窥见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的进步”,立法保护动物是每一个现代
文明国家应有的道德态度。
同情和怜悯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无辜的动物遭受虐待,大多数人们都会有一份同情的心理,这是人类善良天性使然。哲学家康德曾说过:“残忍虐待动物的人会麻木善良悲悯之心,也会暴力对待自己的同胞,而以仁义之心对待动物的人一定对他人更多的温婉善
[3]良”。关爱和保护动物不仅为了动物本身,也为了保障人性,维护人类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动物保护立法有利于塑造人们善良美好的心灵,培养人们尊重生命的情怀,减少残忍与野蛮心态对人类自身的贬抑和伤害。
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体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范·威芬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决定于人们对待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命被尊重的程度。”一个国家对动物的关怀程度是判断这个国家的公民文明素养和道德品质的度量衡,并且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体现着社会生活中普遍认同的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反过来,也促使人们道德规范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将动物保护正式纳入法律轨道可以引导人们道德往良善健康的方向发展,培养大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促使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使生态环境维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动物,其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立法保护动物,有利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与发展。人类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维护和恢复物种内部、物种之间以及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平衡,保障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社会才能走得更远、更久。
2.动物保护法的现状与不足
2.1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各行各业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不论是从物质文明建设层面上讲,还是从精神文明建设上讲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但是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立法却比较滞后,现在仅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检验检疫法等少量的法律,动物保护范围极为有限,因此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的事件屡出不穷,不但不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文明国家的形象,更使得我国在对外畜产品贸易上遭受外国“绿色壁垒”的打击,阻碍了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1.1野生动物立法
由于人类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也随之越来越小,很多物种都从地球上消失了,这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1982年《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1988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是第一部关
[4]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正式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野生动
物保护法》总共包括五章,依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为: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对于野生动物,在采取合理方式进行保护的同时,也鼓励对其进行利用和合理的开发或者驯养,比如说对其进行合理的科学实验等。该法更加注重在保护的基础上搞好开发、保护和利用三者的关系。该法以列举的方式,在综合考虑动物的价值、数量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保护,除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对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运输。
2.1.2实验动物立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涉及到实验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条例是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该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
[5]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该条例包括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实验动物
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实验动物的应用、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奖励与处罚等。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我国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管理进行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我国实验动物保护水平的最直观反应。
2.1.3农场动物立法
我国本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孕育了华夏文化,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一部动物保护法对农场动物进行保护。虽然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场动物福利法,但是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畜禽运输、动物防疫等方面,我国有不少含有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0 年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都对农场动物的检疫申报、检疫审批、检疫公布、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场所的防疫条件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务院 1994 年颁布实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1998 年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
[6]种畜禽的范围、管理体制、品种保护和饲养以及种畜禽的销售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2.1.4其他动物立法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也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但是,在喂养宠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另一面,最近不断曝光的虐待宠物猫、狗,殴打、遗弃宠物的事件,让人们更加对法律有了迫切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伴侶动物,就零星出现的几部规章也是基于宠物对社会造成的问题来颁布的。
而对于娱乐动物和工作动物,只有在部门规章和一些零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找到一些对于这些动物管理方面的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
2.2不足
2.2.1法律法规凌乱、不成体系
我国涉及的动物保护法律条文并不少,但是就整体而言,其法律体系不健全且结构松散零乱。由于《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并非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有关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这就导致难以对所有的动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我国现存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都不切合社会的实际情况,立法目的也与现实相脱节,立法部门和立法主体根据部门利益出发,导致很多法律法规的混乱,造成管理权限的极大混乱和交叉。
2.2.2保护范围狭窄、界限不明
中国的经济基础、文化条件以及历史传统与西方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和区别,因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只能达到一个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保护标准。但是即便在这样低标准的保护层面,纳入法律考虑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也非常有限,而有明确规定动物的保护范围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表述。就当前因动物保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而言,这种保护范围也是极为狭窄的。
2.2.3立法太过粗化、缺乏可操作性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采用概括性原则,主张宜粗不宜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情况的很少。例如我国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中关于“动物的保护”并没有对具体建立繁育基地的经费来源、实施条件、配备设施以及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是极其明显的。立法的粗略、笼统和原则性,难以覆盖现实操作中的各种情况,立法的粗制滥造会阻碍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运作,而且在无章可循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具体的执行只能依靠人的主观裁量,那么产生的结果很有可能会和动物保护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3西方动物保护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3.1西方动物保护法的理论研究
在西方国家,动物保护立法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
3.1.1中世纪同情动物的思想
西方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和思想主要根源于两个方面:犹太教和古希腊文化这两个传统,它们在基督教里合二为一,又通过基督教在西方社会传播。基督教的教义告诉人们,神创造动物出来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物,并授予了人类主宰动物并杀死它们的权利。在宗教信仰的影响下,人类看待动物的眼光是它们没有灵魂,可以任意宰割甚至残忍虐待的。尽管西方国家对动物的主流看法是以人为绝对主宰的基调,但是同情关怀动物的思想却一直渗透其中。
3.1.2近代西方国家的仁慈主义思想
在18 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之前,西方学者认为动物是没有灵魂的,没有理性的,完全是
物理实体。笛卡尔认为只有人具有灵魂和身体的双重性质,而动物是缺乏情感和意识的机器,因此动物是感受不到快乐或痛苦的。直到18 世纪,随着人类知识和文明的进步,笛卡尔的机械论才受到了冲击,人们逐渐转变对动物的态度,对动物有了怜悯慈善的心。
3.1.3现代西方动物解放理论
1780年,边沁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认为人的行为应该产生最佳结果,一种行为如果能增加幸福,就是善的,带来痛苦,就是错误的。这样的原则也应该适用在动物身上。动物解放理论的提出激起了善良人们的感情共鸣,也得到了西方人们的高度赞誉和积极响应。西方社会的动物保护事业也由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2实践
3.2.1英国动物保护的实践
英国的杰洛米.边泌是杰出的伦理学家,他在著名的论著《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中明确指出,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是带来痛苦还是快乐,最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能带来最大痛苦的行为。他是近代西方第一个自觉而又明确的把道德关怀运用到动物身上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1822 年英国的《马丁法令》使虐待动物成为一种犯罪,这是虐待动物入刑的第一例,在动物权利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律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动物权利立法影响非常大。英国又随后颁布了很多关于动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要善待自己的动物,在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其他人可以起诉饲养人。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照顾动物的能力没有达到法律的规定标准,他的邻居就可以去起诉他。
3.2.2美国动物保护的实践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意识的觉醒,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也己认识到动物作为一个不仅具有认知能力而且具有感觉能力的生命体,不能仅仅等同于普通的物被对待。正是有了前期的意识觉醒和一定的社会基础,美国的一些州立法文中开始出现了保护动物的法规。19世纪末,驻俄公使亨利.伯格创立了美国首个动物保护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而后又促使纽约州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这部动物保护法增加了规定遗弃动物的相关责任,规定了动物主人的看护义务,规定疏忽行为也将被归于虐待动物的范畴。1867年,伯格在总结动物保护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并协助起草了新的防止虐待动物法,这部新的法律在动物保护、动物权利以及动物福利等方面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英国的《马丁法
[7]案》。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大众对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推动,动物保护运动风起云涌,美国进入了现代动物保护立法阶段。
4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实践的思考与建议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当前就无需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实际上,无论是从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国家形象,还是应对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保护中国出口贸易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抑或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讲,完善动物保护法,都具有现实必要性。
4.1动物保护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1立法目的要明确
立法目的统领着整部法律的条文,每一个具体的条款都围绕着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提供服务。因此,在制定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时,明确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借鉴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应包含: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尊严,保障动物的基本利益,满足动物的基本天性,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
4.1.2适用范围要立足于国情
从西方各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目前动物保护所处的历史阶段,我国不可能将所有的在我国大陆上存活的动物都纳入动物保护范围,这样做一方面会带来高昂的动物保护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对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极大的冲击。
中国人自古就有爱护动物的传统,在封建时期,我国的统治阶级就没有把牲畜简简单单视为生产工具,要求人们要爱护家畜。所以在动物权利方面的立法应当是符合人们的内心诉求的,不会有太大的文化阻力。所以,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动物福利的法律体系,健全保护动物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人与动物和谐发展的美好中国。
在世界各国面前树立一个仁爱至上的国家形象,让更多的人们看到在物质文明发展飞速的同时,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更快的中国。
4.1.3积极发挥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作用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是公众参与动物保护的重要渠道,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动物保护意识提升有重要作用。而在推动西方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过程中,民间动物保护组织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 “美国的动物法律保护基金”,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向社会开设有关动物保护
[8]的公益讲座、对虐待动物的暴行提起诉讼、为指控方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等公益服务。
4.2应设定的保护标准
不同种类动物的生活方式、特征习性、与人类的关系密切程度都不同,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动物的不同种类制定不同程度的保护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照顾和保护措施,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首先在总体布局上应该将动物划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然后将非野生动物划分为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等若干类。
4.2.1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是人类长远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应该严格一些,尽可能的全面和周到。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太过狭窄,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
[9]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重点保护的野
生动物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和名录制度,对普通的野生动物则实行行政许可和收费制度。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功能的维护。我国应当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建议去掉“珍贵、濒危”的限制,以“普遍保护”代替“重点保护”。
由于栖息地是动物生命活动中不能缺少的部分,是保障其健康生活需求的环境要素的综合,所以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对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口快速的增长,对栖息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天然林滥砍滥伐,面积大幅度减少,旅游观光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发对栖息地过度破坏等。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恢复机制,尤其要注重斑块边缘破碎带的连接工作;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附近兴建大型旅游工程和旅游设施,以便保护野生动物的正常迁移、扩散和建群;将保护区周边居民的利益纳入立法考虑,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等方式鼓励周边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建立野生动物的捕获、猎杀人道标准,求野生动物的捕获、猎杀的方法和装置应符合人道标准。对于严重伤残、疾病的野生动物,应考虑让其免遭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将其痛苦减小到最低程度,可由兽医、动物保护组织的专业人员采取人道处死的措施。【中国动物保护法】
4.2.2农场动物的保护标准
我国每年因遭受动物福利贸易壁垒而蒙受的损失非常大,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尽快立法制定农场动物的保护标准,我国的动物产业经济发展将会受到很大的阻碍。我国的农场动物立法虽然在饲料的标准、兽药的标准、疾病的诊疗、传染病的防治、进出口的检疫等方面都已经制度化,但是在农场动物的运输、屠宰的人道操作、动物的居所要求、对饲养主的利益衡平方面却规定的不够。
动物运输是迅速发展的动物贸易中极为重要一个的环节。但是我国的动物运输立法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动物的体型大小和种类进行分别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给予动物人道主义对待。例如,提供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空气通风设备,动物的拴系应当安全,长度适当,防止动物被勒杀或者被伤害,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扫和消毒等;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时给动物提供饮食和饮水,动物没有进食、饮水的情况下,运输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最后,在运输途中,如果动物生病或受伤,应该得到及时的兽医照料,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可以采取人道的屠宰措施。
居住环境是农场动物的保护能否实现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动物的居所应提供其自由活动的空间,包括能够满足动物自然站立、转身、舔梳等心理和行为的需求。此外,建造围栏等畜舍的材料不得含有对动物的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不得有锋利或突出的部分,应及时和易于清洗消毒。饲养场所应保证合适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和其他环境条件,例如:使用人工照明,应有停止的间隔,并给予动物一定的休息时间,如果自然光线不能够满足动物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应采用适当的人工照明。
1、兽纲:灵长目 鳞甲目 食肉目 鳍足目 海牛目 鲸目 长鼻目 奇蹄目 偶蹄目 兔形目 啮齿目
2、鸟纲:鸊鷉目 鹱形目 鹈形目 鹳形目 雁形目 隼形目 鸡形目 鹤形目 形鴴目 鸥形目 鸽形目 鹦形
目 鹃形目 鴞形目(所有种) 雨燕目 咬鹃目 佛法僧目 鴷形目 雀形目
3、: 4、鱼纲:鲈形目 海龙鱼目 鲤形目 鳗鲡目 鲟形目 5、文昌鱼纲 : 文昌鱼目 6、珊瑚纲:柳珊瑚目 7、腹足纲:中腹足目 8、: 9、头足纲:四鳃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以闫啸天非法捕猎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判决为切入点
王盼 201341200182
一、闫啸天案案情介绍
据法院判决描述闫啸天等人进行以下行为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3、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将该只隼扣押。4、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
事实的情况并不像媒体开始报道的一样,无知农村少年掏鸟被判十年,这句话激起了无数人的气愤,在中国整体法制情况不明朗的今天,人命贱如纸成了最好的描述。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时,又都呼喊闫某罪有应得,媒体无知,当然也有人觉得说到底不过是几只鸟,判10年半太严重了。在普通人眼中,杀人放火、贪污受贿等行为罪大恶极,判处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但猎捕、贩卖几只国家保护动物,虽然也违法,但可能只需要受到罚款或拘留几个月的处罚,无法将这类行为与10年有期徒刑联系起来。
最终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然而立法的原意,法律的价值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中国对于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
在闫啸天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中《刑法》只有第三百四十一条是关于对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处罚。法律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十分不完善,难以应对实际的需求。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大柜体系,同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强化公众的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来逐步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而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这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存在着许多的问题1、从立法目的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过于单一和功利化。2、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3、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4、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缺乏
操作性。5、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过于龙童年,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6、对伤害、虐待、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监管缺陷。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设存在严重缺陷。(一)涉及物源管理的规范不到位。
(二)因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了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三)多头管理的许可证制度导致监管弱化。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具体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捕猎特许以及开发利用的发动条件时,存在泛化倾向。
同时,有学者指出,中国现行的1989年实施的动物保护法,立法之初也就是刚刚开始开放市场经济的时候,是为了鼓励野生动物的买卖,为国家挣外汇。它强调资源利用、鼓励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史海涛指出,这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使得中国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得以大发展,中国有两万多家养殖单位,总产值78亿元人民币。可以说这78亿元毁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当然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条的初衷是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不被破坏,并且对行为严重的相关人员给予刑罚处罚。实际上不仅猎杀行为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食用者也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幕后元凶之一并且是导致猎杀行为的最重要原因。只惩罚狩猎者而忽视食用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违法性,这有违司法公正的精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将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也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它使野生动物的身体受到伤害,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生活进而使得其面临死亡的威胁,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犹如慢性自杀,受害的终究还是野生动物,所以在野生动物受到杀害之前就应该设立相关惩治的规定。
三、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
为了防止商业贸易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过度利用导致物种灭绝的危险,1973年3月3日,21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各国立法者逐渐意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濒危物种是当务之急,根据CITES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受CITES的影响,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濒危物种法案》(ESA)。
1.在美国, 由于野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绝大部分的土地属于公民个人、州、地方政府、土著居民、部落机构、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所有,许多衰退物种的未来依赖于这些非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的保护行动。2.ESA 规定, 一个物种的列入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联邦机构须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濒危物种列入的评定, 在评定过程中要将有关提议和决定等内容发布在《联邦公报》上,告知公众并寻求获取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信息, 以便进一步完善对该物种所作的状态评价。一个物种一旦列入濒危名录, 便获得在其全部分布区范围内的保护, 被禁止对其杀害、伤害或其他形式的获取。为了使得濒危物种的列入更加及时、科学、合理、以及更加有效地对濒危名录进行管理, 执法部门出台了以下相关政策措施及指南: 1)在做出物种列入决定时对其保护成效进行评价的最终政策; 2)作为列入濒危名录的候选物种识别的最终决定; 3) 根据ESA 对独特的脊椎动物种群片段识别的政府机构间政策; 4)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列入和恢复的优先指南;
5)申请濒危物种列入的流程。3.ESA要求对列入的濒危与受威胁物种采取严格的
保护措施, 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了解决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在其私有土地上的合法行为可能对列入物种无意间所造成的伤害, 国会在1982年修订了ESA 第10节的许可规定, 批准了通过制定和执行 “生境保护计划”来解决对野生动植物的无意伤害问题。4.ESA 的最终目标是恢复和保存濒危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 因此要求执法机构为每一个列入名录的物种制定并执行恢复计划, 并采取各种方法和程序用于列入物种的恢复。
四、中美野生动物保护的比较
综观中美二法,不难发现无论是宏观的立法体例、管理体制,中观的具体制度安排,还是微观的条款规定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
1. 立法体例方面的不同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它一般习惯判例法,然而在保护濒危物种这一问题上它却采取了制定法,相比之下,中国的野生动物立法比较分散,而且法律效力不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有由七届人大同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9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2年由林业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旭阳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3年农业部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此外,还存在大量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关于野生生物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从数量上看以“规定”、“办法”和“通知”为主。这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关;以与“摸着石头过河”、“出现一个问题立一个法”、“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分不开。
2. 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异
中美在濒危物种管理体制上的差别,是与两国的政体不同直接相关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援助或技术援助,参与或鼓励州的重要项目,特别是社会福利方面的项目。州政府在接受联邦援助时,必须接受联邦的方针、政策和指导,否则就得不到联邦的帮助。通过援助的方式,联邦政府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事实上已经参加州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合作论的联邦主义下,不需 要改变宪法中规定的权力分配,权力的形式实际上已集中于中央。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权限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基本法定职能的平行负责制。在调控模式上,美国环境法在一般情况下采取的是联邦设立目标与标准,州政府制定并执行包括具体的实施手段的环境方案的模式。ESA就体现了这种环境管理体制安排。联邦与州的权责划分一般都是该法中的主要内容,并在ESA中占有大 量篇幅。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管理体制上强调中央集中管理,地方服从中央,不存在职能上的分权,只有地域上的分工。
3. 机构设置方面的不同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并无特殊的机构,法律规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可见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林业、渔业部门众多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这难免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职权、各自为政的局面。
而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有特色,值得我们学习借鉴。ESA除规定由联邦内政部负责陆生动物和淡水鱼类的保护,由联邦商业部负责海洋哺乳动物和鱼类的保护,由联邦农业部负责陆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之外,还设有一个专门的机构
—濒危物种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关于豁免的申请。ESA 允许联邦、州政府机关或有关许可证的申请人向内政部提出豁免于该法有关条款的申请。内 政部关于这种申请的决定须报告濒危物种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最后决定是否豁免。委员会由内政部、农业部、陆军部、经济顾问委员会、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大气局的最高首长组成,由内政部部长任委员会主席。这个效力层级较高,权力较集中的机构具有综合管理的性质,能有效避免各部门相互扯皮的局面。
4. 保护对象范围方面的差异
美国ESA的保护对象总的来说是鱼类、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和植物)及其生境。其中关于“生境”的规定与我国有不同之处。ESA关于野生生物生境的规定贯穿整部法律,无论是立法宗旨、联邦与各州的职权划分,还是国内外合作以及禁则、罚则各章中都比较注重保护生境。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了与保护野生生物本身同样重要的高度,因此其保护对象比较广泛。如ESA1533(a)规定,内政部应该制定条例来决定某一物种是否属于濒危物种或濒危物种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濒危动物栖息地或濒危动植物生长区是否已经或濒临破坏、改变或剥夺、缩小。相比之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范围较窄。第8条是关于保护对象的总的规定,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其他涉及野生动物生境的规定仅有第11 条和12条,分别为“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见,我国还未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生境的重要意义,对生境的保护仅停留在“末端控制”、“事后保护”的阶段。
5.两国对SITES的规定不同
CITES 是濒危物种贸易和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也是被各国广为接受的一项国际公约,我国和美国都加入了该公约,都必须履行CITES 规定的义务。然而两国相关法律对CITES的态度不尽相同。美国ESA以专章的形式详细、具体地规定了CITES的实施。ESA规定由内政部作为实施CITES的主管机关,内政部为实现CITES 目标的管理和科技主管机关。内政部下的鱼类和野生动物署具体负责CITES的实施,它还授权内政部采取一切必要而适当的行动履行CITES。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就实施CITES的主管机关、履行CITES 义务情况作出直接规定,只在第40条概括而笼统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是我国法律对国际公约总的态度,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没有体现在濒危物种管理方面的特殊性。这也与我国热情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形象不相符。随着国际影响逐渐提高,我国以积极姿态履行国际公约的态度也应在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
总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还有一段路要走,例如:制定综合性法规,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化;完善公众参与野生物种保护的法规措施;重视对未列入保护名录的物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2009年09月18日14:35 中国网 我要评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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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防疫与医疗
第一节 动物防疫
第二节 动物医疗【中国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 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
第三节 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
第四节 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
第五节 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
第八章 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国动物保护法】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章 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最佳答案 世界最濒临灭绝的动物介绍
1.北部白犀牛
2.白鳍豚:别名白暨、白鳍豚,白暨豚种群数量很小,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水生兽类,亟待加强保护。.产于长江中下游湖北、安徽、江苏段的干流之中。它们大约在长江生活了2500万年,有“活化石”的美称。由于数量奇少,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3.苏门答腊虎:在野生状态下只有20只。随着40年代巴利虎和70年代里海虎的灭绝,人们预计,这一物种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在地球上消失。
4.斯比克斯鹦鹉:在野生状态下,斯比克斯鹦鹉虽没有完全灭绝但已经少得不能再少。1990年寻找这种鸟的鸟类学家仅仅找到一只幸存的雄性鸟,生活在遥远的巴西东北部地区。目前被人俘获的大约31只鸟是这种鸟能够存续下去的唯一希望。
5.奥里诺科鳄鱼:是南美洲体形最大的食肉动物,也是地球上12种最濒临灭绝的物种之一。
6.僧海豹据专家估计,世界上仅有500只,生活在地中海,受到海水和海滩生态环境变坏的影响,被渔民大量捕杀。
7.微型猪:是世界上最小的猪,野猪的一种,主要生活在印度东北部。60厘米长,高约25厘米,成年猪不足10公斤。曾在喜马拉雅山地区大量存在,现在
仅印度阿桑地区的玛纳斯国家公园拥有为数不多的几头。其基因与家猪的基因并无太大差别。
8.小嘴狐猴:世界最小的猴类,生活在马达加斯加。
9.兰.坎皮海龟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12种最濒危动物中唯一数目成增长趋势的动物。需经历11-35年成长期。
10.奥瑞纳克鳄鱼仅有250-700只在野外生存。主要在古巴和委内瑞拉境内。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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