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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时间:2017-11-2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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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一篇_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3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4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

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臵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

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二篇_资产管理计划(按比例分成)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

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

优先受益委托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地址: 联系电话:

投资资金:大写(小写):

劣后受益委托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地 址: 联系电话:

投资资金:大写(小写)

资产管理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地 址: 联系电话:

三方存管银行

户 名: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账 号: 证券公司账号

户 名:

证券营业部:中航证券

证券资金账号:

以上所有账户是优先受益委托人或优先受托人指定人开立的,包括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优先收益委托人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人负有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责任。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优先受益委托人签名:

日 期:

第一条 释义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含义:

委托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各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分为优先受益委托

人和劣后受益委托人。优先受益委托人与劣后受益委托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本集合计划利益

分配与风险承担的不同、对资产保全责任的不同。

资产管理人:指接受委托方委托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具体详细的投资管理与操作建

议,资产管理人由劣后受益委托人指定,劣后受益委托人对资产管理人操作过程中的所产

生的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资产保管人:指接受委托方委托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保管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

资产管理计划保管人由优先受益委托人作为受托方进行资产保管,优先委托受益人可以指

定其认可的账户作为资产管理账户,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安全有担保责任。

劣后资金:劣后受益委托人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交付或之后追加参与利润分配或

风险承担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总和。

优先资金:优先受益委托人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交付或之后追加参与利润分配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总和。

保证金:是指在超过过程中由于市值的波动而使优先资金有受到损害而增加保证优先

资金安全的资金。该部分不参与利润分配,但当风险解除(即投资金额后恢复到初始投资

金额之上)则须全额退还的资金。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计划专用账户:指以优先受益委托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

台账等专用账户。

第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基于相互的信任,将自己合法资金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管

理。由劣后人按所有委托人的意愿用于证券投资从而为受益人获取收益。资产管理人将在

计划成立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委托的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资产管理计划

内资产的增值。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期限和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

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所有委托人交付的资产管理资金总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成立之日起的。在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规定的终止情形的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可提

前终止。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权结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结束后,所有资产变现(若有证券资产因不可抗力在停牌或其他原因

未能变现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将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分配。

1、净值大于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规模(盈利状态)

(1)优先受益委托人受益结构。

优先受益人收益=优先资金+(优先资金 / 期初资产管理资金总额)*(期末账户资产

总额 - 期初账户资产总额)*0.5

(2)劣后受益委托人受益结构。

劣后受益人收益=劣后资金+(劣后资金 / 期初资产管理资金总额)*(期末账户资产

总额 - 期初账户资产总额)*0.5

(3)资产管理人受益结构。

资产管理人收益=(期末账户资产总额 - 期初账户资产总额)*0.5

举例:优先资金500万,劣后资金50万,最终计划资产1100万则各方分配如下

优先受益人收益=500+(500 /550)*(1100—550)*0.5= 750 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劣后受益人收益=50+ (50 /550 )*(1100—550)*0.5= 75 万

资产管理人收益=(1100 — 550)*0.5= 275万

2、净值小于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规模(亏损状态)

(1)优先受益人受益结构。

优先受益人收益=优先资金

(2)劣后受益人受益结构。

劣后受益人收益=期末资产管理资产总额—期初优先受益人投资金额

(3)资产管理人受益结构。

资产管理人收益=0

举例:优先资金500万,劣后资金50万,最终计划资产505万则各方分配如下

优先受益人收益=500万 (相对初始投资持平)【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劣后受益人收益=505-500= 5万(相对初始投资亏损45万)

资产管理人收益=0万

注:当清算后期末账户资产总额小于优先受益委托人投资金额,则劣后受益人须将差额部

分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优先受益委托人收益不低于优先受益委托人投资金额。

(四)劣后受益人追加保证金收益

为了保证优先委托受益人的初始投资资金不受损失,当账户亏损金额达到劣后受益委

托人初始投资的80%时,劣后受益委托人按照损失情况增加转入的保证金不参与受益分

配,但在账户净值回到1(即前期损失已经回补)则可将所增加的保证金转出,多次转入

的保证金则累计。

(五)收益分配方式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保管人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三)点进行收益

划分,并以货币资金形式向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受益委托人、劣后受益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制定的利润分配账户进行利润的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计划内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在该部分财产变现后进行的分配。

如果本资产管理终止时,计划内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

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向劣后受益委托人先行分配该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利润分配指定账户:

优先受益委托人:

户名: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号:

劣后收益委托人:

户名: 开户行:建设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户名: 开户行:建设银行 账号:

第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财产所有权均归各委托人独立拥有,保管人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保

管人与委托人由同一主体担任其责任和义务按照各自角色进行分割。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有权向保管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委托财产占为己有。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管理人、保管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委托人根据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自主决定加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方。

(二)管理运用方向

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由受托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主要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计划的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等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基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公开募集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可以投资的其他品种。

2、未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仅限存放于证券保证金账户。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协商决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运用的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内资产投资运用需满足如下规定:

1、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额的70%;

2、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或债券的投资额不能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总值的70%;

3、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应在10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四)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证券交易活动;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财产由优先方作为保管人,并由劣后委托人指定证券经纪。

2、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股东账户、银行三方存管账户均由优先受益委托人作为保管人开立证券、银行等账户保管。

3、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金转账密码由劣后受益委托人保管。

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终止:

1、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期限届满;

2、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

3、达到资产管理计划规定的终止风险平仓线,即按照当天收盘价格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金额达到劣后委托人委托资产总额的 80% ,并且劣后收益委托人不愿意继续保证金,优先方有权直接将账户内股票全额变现,变现后的资金低于优先受益委托人的投资资金劣后受益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4、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如下分配

1、当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率达到30%,则将其中10%按照第三条第三点第一小点“净值大于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规模(盈利状态)”进行分配但分配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不能低于1.2。

第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劣后受益委托人

劣后受益委托人必须保证优先受益委托人在投资过程中的本金不受损失,并在最终的清算后对损失有责任补足优先受益委托人。

劣后受益委托人指定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人的一切操作均接受其操作结果。若因资产管理人操作而对优先受益人本金产生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优先受益委托人

优先受益委托人必须保证劣后委托人的初始投资资金、后续保证金资金的安全,并且对其所指定使用的账户所产生的银证转账等一切资产转移行均视为优先受益人的行为并且对行为负全部责任。若因资产管理计划所使用的账户出现了资产转移由优先受益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归还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优先受益委托人

(签字):

劣后受益委托人

(签字):

资产管理人

(签字):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 于广州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三篇_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071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07-1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规定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三)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四)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五)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六)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七)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采取不同确定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场,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篇_2备案管理规范文件连发 私募资管业务规则N问N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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