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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8-06-12   来源:宋词三百首赏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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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一篇_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二篇_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定义: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对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是相同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三篇_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四篇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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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0-12-1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

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五篇_2015单位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单位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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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位犯罪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所谓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指的是行为人犯什么罪,刑法规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有120余个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有13个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有115个罪名既可以有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在这115个罪名中,有95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的对自然人处罚的标准处罚。有20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有2个罪名分布在刑法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这20个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8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5条单位高利转贷罪、第179条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一款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二款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2条单位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单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第198条单位保险诈骗罪、第205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在处罚不一致的20个罪名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标准明显轻于自然人,这种情况有9个罪名,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单位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如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另一种情况是,对自然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而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没有规定罚金刑,属于这种情况有11个罪名。 总之,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无论是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还是没有规定罚金刑,都意味着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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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六篇_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主要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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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主要特征、构成要件认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主要特征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惩处,主要理由是:

首先,由于财务管理的不健全,各单位内部机构存在的“小金库”是产生行贿犯罪的物质基础,而这些内部机构为谋取本“小集团”的局部利益,又是产生行贿犯罪的动因,因而,为本内部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内部机构的行贿犯罪,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犯罪的特征,实质仍属单位行贿罪。

其次,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而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称谓,正是考虑到目前中国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犯罪的存在,其中包括行贿犯罪。使用单位犯罪这一处延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防止犯罪主体的缺漏。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第七篇_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区别

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法院根据这些因素来认定

导读: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都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从罪名来看,其区别在于行贿行为是否由单位进行,而司法实践中从这一角度区别这两个犯罪却是难点。其问题主要体现为:单位意志如何认定?利益归属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如何处理?行贿人的身份对单位行贿的认定有何影响?本期法信小编梳理了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文件、观点及案例,供读者参阅。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选)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信 · 相关案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个人名义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郁某单位行贿案

案例要旨: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贿意志以及不当利益归属方面。行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其行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具有团体性,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具体的行贿行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2集(总第46集)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符宁单位行贿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个人决定单位事项,其在处理单位财产过程中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该行贿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公司财产所取得的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3期(总第47期)

3.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构成行贿罪——南通集成水产品有限公司单位行贿、顾成兵行贿案

案例要旨:利益归属作为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标准之一,对于因行贿所获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属于单位行贿罪;利益归属于个人的属于行贿罪。对于代表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尤其要区分其利益的归属,若单位从中获取利益的且代表单位行贿的个人也因行贿行为获利的,对单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同时对个人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法信 · 专家观点

1.区别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应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入手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或者都是违反国家规定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判断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单位意志。即行贿是否经过该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认可。只有经过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认可而实施的行贿,才能体现为单位意志,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第二,利益是否归属单位。《刑法》第393条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个人行贿处理。如果利益归属于单位,或者是主要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体现单位意志的,应该定为单位行贿。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五版),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2.违法所得部分归属了单位、部分归属了个人的处理以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为原则,利益归属过于悬殊的只对获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

就行贿而言,应当特别注意,利益的归属对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作用至关重要。《刑法》第393条后半段特别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即使起初是单位为了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单位的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只要事后违法所得归属了个人,也不能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而只能对获得违法所得的个人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当然,值得研究的是,如果违法所得部分归属了单位、部分归属了个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分别按照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分别处理,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个人认定行贿罪。但是,当利益归属过于悬殊时,应当只对获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比如,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属了单位,应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分得极少数违法所得的个人,不宜认定为行贿罪。

(摘自《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赵震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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