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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 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 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 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 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 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 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 “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 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 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 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 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 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⑴ 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则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⑵ 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则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⑶ 如果要取消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该第三国同意:取消义务的,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取消权利的,须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5、条约的解释
⑴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仅此处可出题) 善意解释:即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如缔约国解释,则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⑵ 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一般适用善意解释进行解释。
作准文本:英文、法文为作准文本。
⑶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① 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直接并优先适用;
②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如WTO诸协议;
③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无统一规定;
PS:条约法的其他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题就可以了…
㈡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
⑴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⑵ 不干涉内政原则
⑶ 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包括:
① 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② 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③ 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④ 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⑤ 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⑥ 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⑦ 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⑷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⑸ 民族自决原则
① 民族自决原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② 对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可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而对于非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应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
⑹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4、国际法律责任
㈠ 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
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⑴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⑵ 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被2004年公约所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但2004年公约生效前,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 PS:2004年公约至今仍未生效,仍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4、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系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㈡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1、国家继承
⑴ 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⑵ 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和债务继承
①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② 档案继承: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 债务继承:
“三国法”复习重点指南
“三国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分,集中在卷一中进行考查,分值在30分左右,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与复习的吃力,令考生取舍两难。对三国法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认为是“吃力不讨分”的科目,复习的知识点多、考点分散、题目总是做不对、不实用,不如干脆放弃;相左的是认为三国法知识纯记忆类,难度不大,只要看懂,就比其他卷二、卷三拿分要容易。其实“三国法”考查的题目总体看考点比较突出,重复率较高,理论性弱,与当年的国际形势相联系,对新增考点比较偏爱,根据这些特点,我们就能结合往年的考查特点和今年的新情况,预测出今年“三国法”部分的核心重点。
一、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交往层面的“公”法,其以国家为起点,来展开一些体系化的制度。国家的基本要素是:政府、领土、人口和主权。通过这四个要素我们来分别预测该科的重点。所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分散,覆盖面比较广,相对来讲重点不突出,但考题的难度不大。
基本理论(大纲第一章)
基本理论部分主要考点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要重点掌握我国的做法,国际法的渊源。
政府 (大纲第二、三章)
政府是一国的代表,政府要素下的相关考点主要包括: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叛乱运动团体,政府的承认、继承,国家的管辖权与豁免,在司法考试中一般设置一至两道题,每年都有考查。
政府的行为产生国家责任,这部分每年都考,考点集中在:国家责任的构成、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不当行为的排除、特殊领域的国家责任(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核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国际环境责任)。
领土 (大纲第四章)
领土主要体现在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主要包括领土、海洋法、民用航空和外空法、国际环境法四个部分。
海洋法,今年重点关注领海和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还要注意公海上的挂旗制度,登临制度和紧追制度。
边界、边境制度,包括边界划界、边民往来、界碑的管理、边界争议的解决,这是历年鲜有考查的,今年需要特别注意。界河的航行、界河两岸的权力及限制、界河的管理
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外层空间法,包括外层空间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空间物体发射的特殊国家责任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宇航员的营救制度,最近几年和神五、神六发射,完善国家空间立法的需要,这部分每年都在持续考查,今年也应该做一定的准备。 南极制度、北极制度,南极不得据为己有,南极会议,北极的扇形理论等。
人口 (大纲第五章)
人口,主要包括国民及其待遇,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内容上。特别注意法人的外交保护,难民待遇,国际人权法,本部分命题的特点是,与国家管辖权部分的知识点结合,试题的题面较为复杂,要注意审题,每年必考,而且分值相对较高。
主权 (大纲第六、七、八、九章)
主权是一国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也是国际层面交往的核心,通过行使国家主权,产生了国家的一系列行为。因此与主权要素相关的考点,占据了该部门的主要考点,包括:
外交和领事关系,包括驻外使馆、领事馆的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馆和领事的特权、义务、对豁免的放弃。
条约,包括缔约权、条约的缔结与生效(及不生效)、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部分习惯每年考一道题。今年重点把握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这三个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及相关问题。
战争法部分重点掌握战犯的惩办原则和对战犯的惩办原则和对作战手段的限制。
二、国际私法【三国法的重难点,】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的规范:外国人民商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我们将分别预测这四部分的重要考点所在。
基本理论 (大纲第一章)
这部分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部分,很多有争议,不宜出题。需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四种国际私法规范,区际私法。
外国人民商事地位规范(大纲第二章)
考查重点集中在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解决、自然人的住所冲突解决、法人国籍的确定和法人住所的确定等。
冲突规范及法律适用 (大纲第三、四章)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结构、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选择、重叠)、确定准据法的系属公式(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合同签订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所在地、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当事人选择)。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行为能力、物权、债权、商事关系、身份关系中的法律适用。
有关冲突规范的特殊制度包括:识别,反致和转致,先决问题,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这些都属于由冲突规范所衍生出来的相关制度,也是国私的重点知识。
统一实体规范 (大纲第五章)
着重掌握,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的区别,该部分不是考查重点,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考试时会有所偏移。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大纲第六、七章)
这部分大多是国际司法、区际司法的内容,属于程序法。一是考查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二是考查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司法协助的通行做法。今年大纲新增了最高院关于涉外仲裁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大纲新增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新规定的域外送达等。今年是香港回归10周年,有关香港的区际司法制度应予以重视。
这部分的考查特点是,涉及到国外的法律规定不多,注意考查我国的《民通意见》中涉外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我国有相关规定的知识,对此要注意把握。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的重点是国际贸易法部分,包括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法部分及其纵向贸易管制法部分,此外还包括其他关于投资、融资、知识产权和税收相关制度,并且覆盖该部分绝大多数知识点。
私人之间“横向”的国际贸易法 (大纲第二、三、四章)
私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法,最典型的是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法来完成跨越国际的货物交流。买卖的最基本含义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在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后,卖方开始交货,但不是本人亲自交货,而是通过海上、铁路或航空方式运输给买方。基于国际运输的路途遥远,风险频仍,所以就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由此产生了国际运输和保险法。买方也不是自己亲自交钱,而是通过银行进行跨国支付,产生了国际支付制度。由这些法律环节共同支持完成一笔私人之间的买卖业务,这也是国际贸易法部分,经常以案例形式考查、
总和性强的原因。实践中的所关注的,也是法律制度规定较完善的,进而成为司法考试所青睐的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部分基本内容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公约》是必考内容,考查公约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哪些不是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哪些是公约只调整的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风险转移的规定。《2000年通则》要掌握贸易术语的组成,买卖双方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起讫,特别是将术语与《公约》进行结合考查,平均每年会有三道题,结合案例,但难度不高,分值不少。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这部分考点集中在海运和海运保险。海运的考点集中在提单的特征和分类、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保函的效力、三大有关运输的公约等方面。保险方面,主要三种保险的险别、保险的除外责任和免责事项。所涉及的海商法试题在卷三中进行考查,在此不展开。今年新增考点海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应重点关注。这部分的一个趋势是将海上运输法和海上保险法进行综合考查。
国际贸易支付
这部分主要掌握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今年考查的重点是信用证,新增了UCP600号,掌握UCP600的新规定和对UCP500的修改之处、在银行审单和银行免责方面的规定。还要把握《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此外需要注意托收与信用证的区别,国际保理的原理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部分也都是每年必考,平均分值在2分以上。
政府对国际贸易“纵向”的管理及WTO相关制度 (大纲第五、六章)
事实上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法律和公约(WTO),其法律条文和制度是相当多的,要全面掌握是不可能、不必要的。所以这里我们只摘出其中和司法考试相关的核心制度,足矣。
这一部分考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特别是04年新修订的四部法律法规:《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制度、反补贴、保障措施三大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可。
WTO协议的内容浩如烟海,这里主要掌握WTO的基本原则、WTO法律文件体系框架即可,考查WTO的基本常识,记忆性的东西较多,分析性的题目较少,难度不大,易得分。今年重点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
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及WTO,是近几年的热点,也在司考卷面中有相当的表现,自03年始,每年都在6分以上。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大纲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它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和国际金融法。这部分的内容比较分散,需要将分散的知识点进行整合复习,从而应对司考考查综合性的要求。
国际投资法主要掌握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BOT投资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投资担保制度、外资的准入与限制与TRIMS协议,CISID解决国家与国民间投资争端与WTO争端解决方式的关系,这些以前没有涉及,今年要特别注意。
国际资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掌握国际贷款合同,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融资担保。值得注意的考查方式是:国际投资方式与融资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查,在实践中两者也是分不开的。
国际知识产权法部分传统重点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今年还要重点关注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特征,限制性商业条款,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边
境所示和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之与TRIPs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和综合。
国际税法部分主要掌握国际税收管辖权中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和解决办法,国际逃、避税,国际税收饶让与抵免,要注意今年的有关内容和表述与往年不同。
今年国际经济法部分变化比较大,所以在考点准备方面也应有所调整,在继以往复习历届高频考点的同时,要注意新增知识、新型表述的不同,特别是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分值有上升的趋势。
三国法的复习备考,让你轻松拿到40分
三国法的复习备考
(一)宏观上:
1、时间分配:公法一天;私法半天;经济法一天半;一天真题;一天百题精炼。务必注意不要钻牛角尖。
2、注意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在白皮书的基础上再对知识点进行归纳,做好笔记。
3、大纲新修订内容的重视:必考。
4、记忆与理解的关系:私法重视记忆;经济法需记住几个重要知识点(FOB、CIF、CFR等贸易术语;CISG的国际性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救济(要结合合同法);运输中海牙规则的管货和适航义务,维斯比不需要记,汉堡只记住修改了几个方面(免责事由、延期交付,责任限额提高,诉讼时效延长等);支付结合国内票据法理解,记住信用证的流程;外贸法主要是两反一报。世贸组织的程序和几个原则即可,
第七章也非常简单过一遍能记住就记,不能的话放弃也没关系)。
(二)公法:国际公法在三门课中分值最少(10——15分),但覆盖面非常广,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都有题,重点不突出,内容主要体现在基本常识和理论上,但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一般都比较陌生,复习难度较大。
(三)私法:国际私法的分值位居三法中的第2位,其显著特点是试题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少,因为其重点极为突出,或者说考点极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三大块:一是总论部分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等)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每年有两道题左右。
(一)国际法律责任(必考)
如何复习总结?
国际法律责任这一知识点,近几年每年都考,但涉及的内容都有不同,06年77题涉及外交保护和法律责任。05年第29题涉及国家违反投资条约的法律责任,04年第30题涉及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02年则涉及了核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可以说知识点一样,但考点各有侧重,因此必须全面理解和把握。
其需掌握的内容包括:
第一,构成要件①可归因于国家;②该行为违背国家应承担的义务;③免责事由。
第二,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包括国家完全责任制(外空领域);国家补充责任制或者叫双重责任制度(核能利用);营运人赔偿(油污损害)等;外空、空对空:过失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二)两反一保
1、反倾销措施(高频考点)
大纲中特别强调要与实践相结合,因此需要展开理解,考点比较细。
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间有因果关系。仅仅知道这几个
还不够,必须展开来理解,才能应对司考。
(1) 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①倾销: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的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中);第三国价格(劳动力价格不具有可比性,10几20倍以上)墨西哥的对我国鞋子1140%,在出口国国内没有销售或其价格数量不足以公平比较的;结构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及利润。
出口价格: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没有该价格或其不可靠的,根据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没有转售或未按进口时状态转售的,合理推定价格。
②损害:三种,对已建立产业的实质损害;对已建立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阻碍建立国内产业。
(2) 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自行或应国内产业的申请。
调查机关: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商务部负责。但涉及农产品的,要会同农业部。
①申请要注意两个方面:由相应的证据;最主要的要记住,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支持者的产量要支持者与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②要尽到通知义务。及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政府或有关的利害关系方。
③倾销幅度及其确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其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而不能直接比较。
④终止调查的5种情形: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没有足够证据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进口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的;e商务部认为不宜的。(1) 反倾销措施 :三种,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①临时,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数额不得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实施期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公告之日起。 但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
②价格承诺: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调查期内可作出价格承诺,即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是否接受,由商务部决定。
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但出口
商违反其承诺的,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作出初裁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应出口商要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③征收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倾销成立并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其征收应符合公共利益。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适用的产品,原则上仅限于终裁决定公告后进口的商品,但符合两个条件的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起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主观: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
客观: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反补贴措施(07年需要特殊注意)
(1) 补贴构成要件: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①财政资助包括3种:直接提供(拨款、贷款等)或转让资金(贷款担保等);放弃或不收缴应征收收入;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服务。
②专向性:也包括三类: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的补贴;特定企业或产业获得的补贴,又包括政府确定的、法律规定的和指定区域内的特定企业或产业。
(2) 损害:与倾销一样,有三种情况。
(3) 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关系,与补贴无关的因素不应考虑。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基本相同,也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等,但反补贴中对应的措施是承诺而不是价格承诺,因为补贴涉及政府和出口经营者两个主体,都可以做出承诺。保障措施
(1)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2)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威胁。注意和两反的区别:不是实质损害;不包括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3) 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4) 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的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形式为提高关税。
①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支持。
②无歧视:不区分来源
③实施期不得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应每年逐步放宽。
国际经济法
(1)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2、买方义务
3(1)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A、要求实际履行;B、交付替代物;
C、修理;D、减价;E、解除合同;
(2)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A、要求履行义务;B、解除合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A、中止履行(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B、损害赔偿(实际损失);C、支付利息;D、免责;E、解除合同;F、保全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类归纳记忆法】
1、【责任竞合,由正本提单持有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且承运人责任无限制】承运人无单放货或被提货人以伪造提单提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2、【赔偿额=货物装船时价值+运费+保险费】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3、【非承运人行为而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提货,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免责) (1)卸货港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要求;
(2)到港货物无人申报,被海关变卖处理,或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3)按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其他收货人; (4)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即行免责;
4、【连带赔偿责任(承运人+提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
(1)银行义务: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A、【开证行独立接受或拒绝不符点】: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
B、 【开证行独立决定联系申请人】: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自行决 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申请人是否接受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 C、 【开证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即承担付款责任;不接受不符点,
即可拒绝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银行仍可拒付); (2)信用证关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
(3)开证行开证后,即成为最终付款人和首要义务人;
(4)除下列情况外,不可拒付免责:【法院开出止付令,且其他银行并未善意付款;】 A、信用证欺诈判定:受益人单据造假;受益人货物造假;受益人与他人串通;
B、认定欺诈后,法院依然不能止付的: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基于善意进行付款或承兑; (5)各个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各自独立;【保证人不因未被通知修改而免责】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当事人申请法院止付时,应对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法院必要时可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7)不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应征得开证行的同意。
(8)程序:
开立信用证致欠款纠纷
委托开立信用证和担保纠纷 如无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信用证项下融资纠纷
WTO争端解决机制考点梳理:
(1)磋商是第一程序,也是必经程序;(2)专家组审查时,应提出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一次终局提出;(3)上诉机构属于常设复审机构,仅审查法律问题; 反倾销程序中价格承诺考点梳理:
(1)商务部可提建议但不得强迫; (2)由出口经营者进行承诺;
(3)价格承诺不影响反倾销调查; (4)接受则可中断或中止调查并公告。 国际金融领域考点梳理:
(1)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标准条款(陈述和保证、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仅对成员国政府贷款;
世行集团:A、国际金融公司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点私人企业提供无
须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B、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贷款需要政府提供担保;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类似于一种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通过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担保并与世行集团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来促进国际发展;D、国际开发协会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促进欠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E、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 注意:损失的赔偿顺序:保险人责任 如无责任,
则买卖双方承担损失,损失分担依据风险分担规则确定。
国际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归类记忆方法: 1、一般规定:(1)区际私法,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2)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3)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4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民事主体:(1)自然人:A、经常居所地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
(2)法人:A、登记地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
B、登记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可适用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法律; 3、婚姻家庭:
(1)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结婚条件、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 (2)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收养关系(例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
4、继承:经常居所地法律,注意时间节点:死亡时(法定继承)或立遗嘱时(遗嘱继承); 5、物权: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一律适用不动产所做的法律;动产物权: (1)协议选择;未选择的,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或动产最终所在地(运输时);
(2)适用行为地法律: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6、债权:(1)合同:当事人选择;未选择,适用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 (2)例外:A、消费者合同: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如未在该地提供,消费者可选择提供地; B、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无法确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劳务派遣,劳务派出地法律。 (3)一般侵权:侵权行为地;如有,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发生后,可协议选择。 (4)特殊侵权:A、产品责任,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被侵权人可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B、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协议选择;未选择,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无有,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律。 7、知识产权:(1)一般规定: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归属和内容、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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