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服饰搭配 >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时间:2018-08-22   来源:服饰搭配   点击:

【www.gbppp.com--服饰搭配】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一篇_合同样本

甲方:????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后,向甲方提出加入?????女装销售申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标法》甲方同意乙方经营销售?????女装品牌产品,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 为了拓展?????女装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女装店经营计划。

2、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市场拓展计划,同意乙方设立?????女装店经营。

3、 乙方自愿申请加入?????女装品牌经营体系,接受甲方之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经营管理模式。愿意成为?????女装销售经营体系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 甲方向乙方供货,乙方承诺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提供的产品。

2、 乙方承诺将店铺开设在当地人流量大、繁华的地段,按甲方推荐的装修方案装修店铺,人员、设施齐备,准备工作充分。

3、 乙方须按?????女装店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产品代理产品进行销售。

第三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申请开设?????女装店的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本合同有效期,续签合同同时,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授权经营的内容、范围

1、甲方同意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经营地点使用????商标、商号,并以其经营模式经营????系列产品。

2、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要求开展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相关费用

1、乙方按 店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 元 (¥: 元),此费用包含品牌维护费、服务费、培训费、年度管理费;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免费铺货 元现货铺底,用于乙方开拓市场,款货两清。

2、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前提下,从乙方第二批进货开始、乙方交纳的投资款甲方按乙方进货量每累计进货销售达壹万元奖返 元,直至投资款奖返完毕,达不到则不返还。

3、乙方经营过程中累计进货销售达4万元甲方补贴装修费 元(共计返还_________元)。乙方月累计进货销售达到伍仟元甲方补贴店面租金 元(共计返还__________元);

4、年度累计进货达到10万元返2%,年度累计进货达到20万返3%。年度进货累计达到30万元返5%。年度累计进货达到50万元返6%。年度累计进货达到100万元返8%。

第六条 专营店地址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县) 区(镇),店址在 开设?????女装店。

2.乙方自开业两周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开业照片(5)张(门头照片2张,店内照片3张)及相关资料传送给甲方备档。

3、乙方确定店址时必须以书面通知送达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备档,方可确定地址并进行装修。

4、如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开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第七条 追加建店

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外新建?????女装店,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

订新的合同。

第八条 商品的进货、换货

1、乙方首批进货及合同期内每次进货均按照甲方的市场零售价叁折后的价格进货,特价商品或促销活动折扣另行制定,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2、甲方每次发货后,乙方凭甲方的发货清单验货收货,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货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同意免费调换(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除外)。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向甲方提出其它要求。

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的运输费用首批由乙方承担,以后进货贰仟元以上 费用由甲方承担。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营期间的滞销产品(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破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按约定可调换。为帮助合作店提高资金利用率,实行有计划、合理、针对性的调整产品结构,调换的具体方法为:①、开业首批货自进货日起二个月内可100%调换,三个月后视为已销售;②、以后补进货物可在一个月内调换,未调换则视为已销售;③、调换货的运费由乙方

自行承担。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6、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行为,乙方可将剩余货物按本合同退换货规定退回甲方,在包装完好、无污染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按原进货价格收回。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确保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诚信度及?????女装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单方终止合同。

3、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女装品牌形象用品和经营用品。

4、如乙方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甲方可进行指导,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5、如乙方违规经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女装品牌产品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权力。

2、乙方可接受甲方的培训和经营指导,向甲方书面提供其经营状况和商品流行信息。

3、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只销售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

5、乙方应按甲方推荐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需发布有关?????女装店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女装店迁址及转交第三者经营。

第十一条 商标的使用

1、乙方承诺所有带有标识????或与????有关的标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注册或使用,亦不将其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女装店或?????女装店内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允许范围内使用????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如就续约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单方自行协议,放弃本协议所有权利,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的所有责任:

(1) 乙方仿冒、滥用甲方的商标,损坏甲方形象的;

(2) 乙方在?????女装店内自行销售非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而影响甲方声誉的;

(3)乙方或乙方授意第三人对甲方进行负面宣传的。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商标,并应拆除乙方所有带有????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修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并附拆除前后的照片各三张)

第十三条 不可抗拒的因素

1、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瘟疫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如因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帐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解除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女装店标牌、标识、灯箱广告等。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合同投资金额的4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上述资料归还甲方。

第十七条 通知的送达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双方所述的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对方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附则

1、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合同补充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均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它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4、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甲 方:????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国盛中心5号7层

售后服务中心电话:020-36518739

总服务中心电话:

总服务中心传真: 020-36518146

乙 方: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乙方代表: (签名)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国盛中心7层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篇_合同的基本要素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基本架构: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数额与方式、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签字和盖章。

合同标的

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货物,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将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产地、规格、品、花色等等尽量详细的进行描述,做到没有任何变动的空间或替换的可能。 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数量应当注意单位,如重量是克还是公斤或吨,如果非得使用如“捆、包、袋、箱”等作为单位的,应定要对“捆、包、袋、箱”再行定义是多少克、公斤、吨等。另外存在毛重、净重、正负误差的,也应当明确。

质量条款应当写明质量验收标准。一般按照产品说明书验收、按照样品验收或抽查验收。按照说明书验收的应当江说明书进行明确保存或作为合同附件;按照样品验收的应当江样品提前封存、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样品。按照抽查验收的,应当说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名称、代码和编号。另外应当就质量异议提出的程序进行约定,如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价款付款方式

价款条款可以明确每单位的产品的价格,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还应当写明运输费、包装费等中间费用由谁承担。

付款方式应当写明付款的进度,分批付款的应当写明每一期付款的条件和数额。条件可以是日期,也可以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交付一定数量的产品,尽量避免歧义产生。

双方权利义务

一般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简单,只要将付款和交付的事情说清楚就行。但是对于服务合同,权力与义务就相对较复杂。其主要内容围绕双方应当负责何事展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商品交付的方式、或服务履行的方式。

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验收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 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如同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任何威慑力。在对方违反合同时,很难获得权利救济。所以违约责任必须要考虑周全,约定具体。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篇_买卖合同有效期怎么写

篇一: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 “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篇二: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三: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交易,怎么写二手车买卖合同很重要,二手次买卖合同能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二手车买卖合同规范性,以下是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可供大家参考: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过户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车辆情况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要过户的二手车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 _____________颜 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 使用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____)【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由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20%)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______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______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同时__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_____ %(人民币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件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_年__月__日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篇_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

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签订合同时由于主体等某种原因不具有形成签订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主体追认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后来有主体资格的人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回答:2008-04-21 15:48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之利弊

在《合同法》生效之前,依《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因受诈欺、胁迫而为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亦然,故无适用《意见》第73条之余地。至于重大误解而为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人认识上、表示方法上及动机上有错误,往往不自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订立合同,故虽然有撤销制度以为救济,但由于要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为时过短,难收其效。

现在,对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5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皆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较《意见》73条之规定,有很大进步,权利人的地位益形加强了。但对于受诈欺或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单方行为,因合同法无以适用,故仍一如既往,要适用《意见》第73条,从而呈现出二元悖离之状态,仍有待于对《民法通则》之修正,来加以解决。

再者,受胁迫而为之单方行为,亦无《合同法》之适用,仍应按照《民法通则》58条1款3项,认其无效,无所谓除斥期间;但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其效力非为无效,而仅可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2条1项)。此际,自应适用《合同法》55条1 项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但与受诈欺或重大误解不同的是,受胁迫之人对撤销事由,于行为之时,无有不知者。(注:即使通过代理人订约,而代理人受胁迫时,亦然。德国民法第166条曰,意思表示的法律上效力,因意思欠缺,或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而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不应就本人方面而应就代理人方面判断之。我民虽无规定,似亦应为相同之解释。)然若胁迫之事由持续存在,受胁迫之人虽在法律上有撤销之权利,但实际上终无行使之可能,而令除斥期间自其时开始,则不平殊甚。抑且,为胁迫之人于此法制下,难免心存侥幸,尽其所能,为持续之胁迫,则55条之规定,岂不徒托空言!德国民法第124条明定, 除斥期间“于胁迫情形,自胁迫终止之时起算。”台湾民法第93条亦同。(注:立法者既操权柄在手,自当慎重。复言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之法例,何故此等一索即得之事,而不能为之?致人民权利,危如累卵,实足令习法之人心寒。)望司法解释能考虑及之。

三、.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

《合同法》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59条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关于可撤销行为之性质,学说上有争论。梁慧星先生原先认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又既有变成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有变成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是处在有效无效不确定的状态,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撤销权的存在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并不受民事行为的约束……实际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注: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依《民法通则》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注:孙亚明:《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其次,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工具,无不有其效力问题。故一经成立,或可生法律行为之效力,或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此即效力存在与否之问题;此外尚有效力确定与否之问题,一方面,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就中其状态能持续者,即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状态能否持续,一定期间内,尚不确定者,谓之“可撤销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其确然不能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谓之“无效的法律行为”,其非确然不能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者,谓之“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可撤销之行为,初时有效,唯可得除去其效力,法律上有撤销权应之。效力未定之行为,初时无效,唯可得变为有效,故法律上有追认权济之。若谓“可撤销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则撤销权之行使,究竟要除去什么呢?既未

生效力,撤销权必失其作用之客体。故可撤销行为与效力未定行为,观念上应严予区别。(注:梁慧星先生一方面已抛弃“可撤销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的提法,另一方面又以之为“效力不完全”,坚持“可撤销行为仅对无撤销权一方有约束力。(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第三,德意志学理上对可撤销行为作这样的分析:法律行为一方面暂时有效,另一方面绝对无效处于暂时停止状态(schwebend)。 无效的发动取决于享有撤销权人的意思。中止法律状态这个概念在德意志法上占重要地位。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行为,引起某一法律状态追溯既往性的消灭。(注: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页。)

第四,我民法规定可撤销行为,不为撤销而仅请求变更亦可。若初时即不生效,嗣后即无变更之可言,而纯为创设了。变更者,非无中生有,而是从一种效力变为另一种效力之意,故必以法律行为已生效力为前提。

第五,这种观点不能正确解释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而且会有害于交易安全。若撤销权“当然”障碍了法律效力的发生,那么又怎会出现对一方有约束力,而对另一方面无约束力的后果?约束力本身又为何物?法律行为固然有一部无效,一部有效的情形,但即便在一部无效时,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不生法律行为之效力;若一部有效,也是就此一部分对所有当事人皆生法律行为之效力,不可能将一行为之效力人为地截成二段!按这种观点,广告人因错误而为悬赏广告,固得撤销之,然撤销之前,他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而依广告完成行为之人倒要受约束,这显然不合理。再如,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甲有重大误解,固有撤销权,买方乙为相对人,无撤销权。若该合同只对乙生效,有约束力,岂不意味着乙应支付价金,甲却无须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可坐收渔利,又非为不当得利了吗?甲本因疏忽而有误解,乙却反蒙其害,即持此论者亦必不能同意。

第六,认可撤销行为性质为暂时有效,并不会导致撤销和解除之混淆。盖撤销者,法律行为之撤销也,单方行为、双方行为皆有适用;解除者,契约之解除也,惟有效契约有其适用。作成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始生撤销权;契约解除权之发生,则以相对人不履行契约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且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只溯及地否定其效力,在法律上其“成立”之事实仍予肯定;而契约一旦解除,则视该契约自始为不存在,非特否定其效力,而且在法律上否定其“成立”之事实。惟其如此,在撤销时,可生不当得利问题,在解除时,则能发生回复原状之问题。

四、.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之法律后果

《合同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第61条是有关于合同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范。该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简单地说,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

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73806/

推荐访问:什么样的合同才有效 合同的有效要件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