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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时间:2018-06-26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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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一篇_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形式要求

(一)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

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

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

(1)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于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又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

【不规范行为】

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

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本公司处于被动地位,面临败诉风险。

【应对方案】

(1)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其他形式的合同。

(2)口头合同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或以文件形式对主要条款进行重述,要求对方确认。

(3)如果签订口头合同后对方不同意补签书面合同的,注意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使用。

(4)在使用合同附件时,最好将合同附件的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这样在签署合同时,附件属于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而存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地位的审核

(一)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然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确保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不规范行为】

签订合同前没有认真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利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宣告合同无效,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遭受损失,增加缔约成本。

【应对方案】

(1)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注意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要再次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保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承办部门人员一旦发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立即上报法律事务部门,便于及时采取对策;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建议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更换人员。

(3)合同负责人员一旦发现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可以采取两种措施。第一,可以催告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使无效的合同变成有效;第二,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尽量及时挽回损失;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以后,要认真识别相对方是否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如果是内部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所签合同无效,除非公司、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不规范行为】

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内部机构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一旦合同相对方企业以内部机构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公司又举不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时,合同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应对方案】

(1)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合同谈判人员、签订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以确定合同所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合法成立的公司,而非公司内部机构。

(2)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内设机构名义签订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公司、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3)如果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时是以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三)与企业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的履行】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此类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不确定(总公司追认时有效,未追认则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往往被本公司、

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部分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其范围受到总公司、企业授权范围的限制,分支机构只能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规范行为】

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营业资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营业;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

【不利后果】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视同于与总公司签订。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公司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公司不知道其超越授权签订合同或者对方恶意,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应对方案】

(1)尽量不要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分支机构权限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或企业对分支机构授权的授权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合法登记。

(3)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该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应当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的总公司或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4)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是以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出具确认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四)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企业不追认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公司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规范行为】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核实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授权文件。

【不利后果】

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标的很大、数额很高时,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应对方案】

(1)从合同前期谈判、签约到合同履行都严格审查经办人的授权,注重与对方有权部门负责人的沟通。特别是涉及合同签字、标的物的签收、货款支付、合同更改,必须要求经办人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可以向被代理的公司以电话或信函的形式确认该代理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被代理人员是否具备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过授权范围等。

(2)对于重大签约仪式应当拍纪念照,并且将重要的会议纪要、谈话及时用书面文件送达和确认;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与对方管理层沟通并取得书面的确认,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承认,而自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要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同时,积极收集对方各类函件、行为证据,证明对方以实际行为确认授权。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

【法律及行业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不规范行为】

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履行能力进行认真调查。

【不利后果】

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完全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延误公司生产,造成公司对其他合同的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即便通过诉讼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补偿。

【应对方案】

合同的履行 第二篇_合同的履行案例

第五部分 合同的履行

案例16:

案情:

地产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50万,合同签订后即付10万,其余通过银行贷款。 合同签完后张先生依约履行,但楼盘开工时间却一延再延,已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张先生想退房,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停止每月的向银行还贷。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

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争议问题:

张先生是否可以不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

分析与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张先生 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张先生不能因为A公司的违约就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张先生在与银行贷款的这个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明确一点,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及利息。然后,张先生再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

案例17: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预付50万元货款,款到后10日内供货。合同签订后,B公司因欠数家银行贷款,办公场所、库存商品、银行账户相继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与A公司的合同。为此,

A公司决定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B公司提出A公司拒付预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A公司支付预付款20%的违约金。A公司认为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B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争议问题:

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

分析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A公司拒付预付款、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根据合同应实际履行的原则,A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合同生效后,A公司负有首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其拒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交付预付款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把A公司推入了两难之中。

《合同法》解决了上述难题,为A公司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先履行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直到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必须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暂停支付预付款并通知B公司;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解除合同。

案例18:

案情:

1997年4月,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化工设备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化工设备厂设计、制造、组装年产4万吨硫磺制酸工程设备,总造价1200

万元。化工设备厂除负责购买标准设备并运到实业有限公司组装调试外,还须负责制造、组装、调试非标准设备、工艺管道、阀门及支架,负责工程设计、工程仪表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是提供联运试车条件、交付合格的土建等。另外,合同不工程设计的范围和进度、工程承揽加工的范围、造价、付款期限等做出了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化工设备厂拖延设计,严重违约,于1998年1月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予以受理。1998年6月,化工设备厂以实业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接受已设计完成的设备,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向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于当日予以受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合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所以导致两地法院因该案管辖权发生争议,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争议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

分析与解决:

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所以,加工行为发生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化工设备厂是加工承揽方,加工行为发生在该厂所在的区域内。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该案应由化工设备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加工方化工设备厂不仅负责成套设备折加工制作,而且还要派技术人员进人实业公司安装成套设备,并进行调试,经验收合格后,才算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所以,本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行为地应为化工设备厂所在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据此,两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合同的履行】

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所以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由于该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发生在承揽方化工设备厂所在区域内,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该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承揽方在实业有限公司完成的设备安装、调试与检验等内容虽也同属加工行为,但此种加工行为所在地并非本案承揽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地点,本案应以该合同的主要加工行为

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由于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非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所以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不是本合同的履行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

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没有及时采取协议补充等适应的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本案带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

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合同约定不明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l、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的发生或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案例19:

案情:

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严重恶化,导致欠某供电公司电费达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该食品厂缴清了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

该食品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供电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电力法》无明确规定,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供电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证明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制的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从该厂主管部门复制的食品厂财务会计报表(证明该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证据材料。

争议问题:

供点电公司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分析与解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食品厂与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案中系供用电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供电企业有先供电、后收费的义务,但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不久,原告即与供电公司达成协议,自愿将其厂区内一块面积达1900平方米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对将要发生的电费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电费缴纳合同》、《抵押合同》,并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

合同的履行 第三篇_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本章教学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主要结汇单据的缮制。

[内容提要]

9.1 出口合同的履行

9.2 进口合同的履行

9.3 主要进出口单据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信用证的审核要点;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出口结汇的几种做法;主要结汇单据的制作。

[教学内容]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细致又复杂的工作。外贸企业为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应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 在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履行这类合同时会经历许多环节,其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和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报验

备货的程序:

下达联系单或签订国内购货合同 商品验收入库 整装刷唛

(一)关于备货

1.及时备货,不要延误装运期限;

2.货物的品名、规格、花色等必须与合同相符,高于或低于都不行。

3.数量与合同相符。可根据商品的特点适当掌握,留有一定余地,以防发生意外或适用舱容、或可能发生的调换,可满足溢短装的需要。

4.货物的包装、唛头设计符合合同和信用证以及运输的要求。杜绝包装上出现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说明、铺垫物等。

(二) 关于报检

商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检验程序大致相同:

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所需单据,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验合同,对就地报关的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地和报关地不同的货物,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注意:☆“出口检验申请单”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一个受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报验单。应随附合同或信用证,作为商检机构检验和制作检验证书的依据;

☆ 申报报验后,如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信用证作了修改,货物规格有变,要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 最迟报检时间为报关前或装运出口前7天;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要增加相应的检测和化验时间;

☆报检地点选择坚持原产地原则。

☆发货人应在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 鲜活类出口商品在14天内报运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延长至35天;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 催证

☆ 催证的几种情况:

1.签约时间过早,为防止对方疏忽应及时提醒;

2.货已备齐打算提前装运,亦不防催外商提前开证;

3.外商未能按期开证。

4.对于资信欠佳的客户。

(二)审证

 审证是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其中: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内容;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 出口企业审证的主要项目:

1.总审:从政策上审核;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对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对信用证可撤销性的审核。

2.专项审查:支付货币;信用证金额;到期日、交单日和最迟装运日期;分批装运和装运;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付款期限、提供的单据等。(吴 P441)

☆注意: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使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受制于某些条件,从而降低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合同的履行】

“承运船只由买方指定,船名后告”“货物样品迳寄开证申请人认可,认可电传作为单据之一” “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的进口证书后,信用证方可生效。”“信用证中插入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交检验证书付款”“汇票必须进口商承兑。”“要求提交进口国机构提供的商检证书等”

(三)改证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受益人 → 开证人 → 开证银行 →通知银行 → 受益人。

☆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自发出修改通知之时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如信用证有另一家银行保兑,保兑行对修改内容可扩展其保兑,并自通知之日起受其约束。如果保兑行对修改内容不同意保兑,须毫不迟疑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修改部分不予保兑。

3.直至受益人将接受地意见通知到通知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4.受益人应对修改做出接受或拒绝地通知。如未通知,则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被修改内容的单据时,即视为接受了修改。并自此时起,信用证已被修改。

5.对统一修改通知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案例分析: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三、办理货运、出口报关和投保手续【合同的履行】

(一)办理货运的步骤

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 Booking Note )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填制的,凭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2、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装货单(S/O)

又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接受托运人的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单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船方留底;第二联为装货单;第三联为收货单。

主要作用有三: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货船舶接货装船的命令。

3、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M/R)或收货单

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习惯称大副收据。

作用有二: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

4、托运人凭 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二) 办理投保手续

 出口货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投保日期不得晚于货物的装船日期。

 出口方需填制“出口货物投保单”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交足保费,获得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报关

☆《海关法》: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行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和出境,并接受海关的监督。只有经过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才能提取或装运出口。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批的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海关放行程序:审核单据→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 出口商的通关程序:申报出境→交验货物→缴纳税费→凭单发货

1.申报出口

☆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货代或运输工具代理兼营)和自理报关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无论如何,只有在海关办理了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申请报关,而且必须有具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办理。

☆需要提供的单证包括: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盖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以及其它随附单据:出口许可证、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定检验证书、合同、产地证、发票、装箱单、装货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等。

2.查验货物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出口货物进行核对和检查,以确保货物合法出口。

☆ 查验方法有三:彻底查验,对每箱货物开箱逐一核对;抽查;外形检查,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核对。

☆ 查验货物须在海关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报经海关同意,可由海关派人到出口方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 海关查验时,出口方要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搬运货物、拆开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时损坏被查验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 征税: 出口关税一般是从价税,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收。 ☆ 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 × 出口关税税率

☆ 完税价格: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又称海关估计,不是出口商品交完税的价格。

☆ 税款一经确定,海关添发“税款缴纳证”给纳税义务人,在开出税单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逾期由海关按税款的1‰征收滞纳金。

4.放行

海关在报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出口人凭此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口手续。如出口人因报关手续不全而不能及时出口,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以法定形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担保方式是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两种。

四、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一)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出口地银行直接寄单付款行索汇,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帐户。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核单据。【合同的履行】

3、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时,无论是否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折合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二)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 表提(表盖提出):在向议付行交单时,主动书面的提出单证不符之处。在受益人出具

担保书,保证日后遭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的前提下,议付行议付货款。 在单证不符点不严重,不影响收汇,或已经在事先联系过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带有不符点单据的情况下。

2、 电提(电报提出):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

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答复同意接受时再将单据寄出。

3、 跟单托收。 注:以上做法都使信用证受益人失去了开证行所做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第二节:主要进出口单据一、 汇票(B/E)

合同的履行 第四篇_合同签订履行阶段风险及防范

风险防范系列之二:

合同签订、履行阶段风险及防范

法务部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1)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2)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3)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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