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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时间:2017-11-17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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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一篇_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

实 施 方 案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解决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行业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部门行业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鹤峰,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要符合《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程序合法,动作规范,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

(二)政府主导原则。在坚持和正确把握人民调解的民间属性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各行业部门积极负责,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设。

(三)便民利民原则。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应当坚持以人

为本,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工作创新原则。要坚持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确保工作成效。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当前,医患、征地拆迁、林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纠纷突出,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警、人社、工商、环保、经管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行业调委会名称一般由行政县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如鹤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应由不少于8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委会主任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副职兼任,调解员可以兼职,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县司法局考核合格后,由各专业调委会选聘,报县法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被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由各专业调委会自行负责。

(二)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

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 县司法局要指导行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三)加强机制建设

1、建立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各行业调解组织要认真开展信访风险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到信访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分析评估可能对案件当事人或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科学的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瑕疵案件和社会矛盾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积极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内的基层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定期把排查情况上报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行业调解的规划,及时将调处

责任落实到责任人,限时调解,必须按照矛盾纠纷不推诿、对待在工作上有失误的职工不袒护的工作要求,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群众,面对面解决问题。

3、建立矛盾纠纷信息通报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凡属本部门、本行业能够调处的,及时处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调处的,及时通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直至问题解决。遇有重要信息、重大舆情,及时报告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矛盾纠纷联动协作机制。各调解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行业性调解组织之间,各行业性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做到情况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特别是对一些确需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纠纷,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实行调解工作对接,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当事人情绪稳定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人员众多、跨行业、跨部门、一时不能调解的复杂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提请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5、建立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机制。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行业调解工作例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行业调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汇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分析维稳形势,督办案件化解。对一些重大舆情、重要信息、疑难案件,由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

导小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具体调解人员参加,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办法,加强督促落实。

6、建立矛盾纠纷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们调解的公信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行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组建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工作的领导。要把组建专业调委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部门实际,加强统筹规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尽快组建适应化解本部门矛盾纠纷需要的相关专业调委会。要切实解决本部门专业调委会组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全面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为专业调委会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保障。需要建立专业调委会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专业调委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认真做好专业调委会的筹建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妥善落实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以及调解员的报酬,为专业调委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业调委会的指导,切实履行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当前着重要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各专业调委会并由各专业调委会制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行业调委会建设有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二篇_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1〕93号

【颁布时间】2011-5-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 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木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共他组织设立,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统计、培训等指导职贵。

三、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 团体和组织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 ,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 、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 、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 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

四、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 、聘任的指导,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 、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 ,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每个行业 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名。要充分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 、律师 、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参与调解行业性 、专业性矛盾纠纷,形成年龄知识结构合理 、优势互补 、专兼职相结合人民调解员 队伍 ,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社会化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 ,坚持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 ,共同组织好培训 ,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 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

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优势 ,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上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 、疑难复杂纠纷讨论 、考评 、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要接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接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

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 ,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 、相互配合 、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范围和培训计划,大力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特点、人员构成、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不足,及时改进。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形戚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司 法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三篇_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近几年我市出现的矛盾纠纷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矛盾最难调解,也最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我们积极探索建设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下面,结合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

一、 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市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好五个环节: 首先,统一思想抓筹备。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市委书记张社教多次带领市委主要领导到司法局及相关单位调查研究专业调委会工作;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司法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专业调委会筹建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公安、环保、司法、劳动、卫生、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确立了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调委会的阵地建设、经费保障、筹备工作等;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1]8号),明确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联合专业的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人

保、平安、太保、阳光财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就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对接进行探讨。三是组织考察学习。为学习借鉴外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经验,2010年3月26日至4月1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刊江办事处、大法寺镇、石佛寺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司法所长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浙江省富阳市、慈溪市、玉环县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分别考察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10年10月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赴汉川、应城专门考察学习了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2011年5月市司法局、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又赴钟祥、宜昌考察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通过考察学习,借鉴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了建设武穴市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信心。

其次,紧贴实际建组织。根据我市近年来最易产生重大疑难纠纷与突发事件的行业和领域,在巩固现有“市、镇、村、组”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公安派出所“三调联动”组织和镇处社会联动维稳中心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把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5至6月份先后组建成立了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为武穴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房屋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再次,精细规范抓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

作制度和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工作程序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调委会的软硬件水平,最终实现调委会的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一是规范工作程序。首先是热情接待,然后是予以受理,再根据情况作出办理、交办、转办、合办的处理意见并实施,最后对调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二是规范工作原则。制定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受理谁处理原则。三是完善制度。制订了《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四是建设阵地。按照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簿、档案柜的“五有”和标牌、印章、徽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行阵地建设。其中各调委会的标牌、印章由司法局统一制作,下发了《关于启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通知》。五是组建队伍。武穴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明确了各专业调委会的人员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在离退休有业务专长的老同志中聘请了两名专职的首席调解员和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大小,为其他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至5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调委会副主任、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

第四,业务运作重指导。市司法局不断加强对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坚持一般矛盾纠纷调委会自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司法局指导、协助调解的原则,切实发挥调委会在维护行业领域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确定业务指导人员。市综治委下发了《关于成立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明确规

定了司法局干部在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人员。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不同特点,重点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排查预防等业务方面加强指导,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整体业务工作水平。三是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的文书格式。统一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最后,强化措施抓落实。一是定期考核。对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案卷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每半年一次初评,年终全面进行细化考核。二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市综治委将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工作情况以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通过检查考核督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全市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187件,调解成功187件。成功调处了4.11坠楼非正常死亡案件、4、28特大交通事故案件、4月23医疗事故停尸闹丧案件、5.12小孩蓄水池溺水死亡案件、7.27三少年采石坑溺水死亡案件等有重大影响案件。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示了优越性,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老百姓的高度评价,它既方便了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彰显了

专业调委会的职能和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如下制约因素:

首先,没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从法院审理的一组数据来看,2009年武穴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92件,调解12件;2010年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25件,调解35件。从以上数据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很低,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另外有一客观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保险公司,而县市级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决定赔偿金额,必须报请上级审批,即使有些案件达成调解对保险公司有利,但保险公司还是希望法院判决,只有判决书才能依法作为理赔的依据。尽管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由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相关保险部门负责人协调会,但无法形成共识。

其次,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急待完善。全国很多地方聘任了金牌调解员,并以政府的名义落实聘任制和奖励制度。尽管我们不能做到,但首席调解员必须加大落实力度,相关制度必须尽快完善。目前,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除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聘请了4员专职调解员外,其他均为本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和职工兼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调解。

再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尽管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但由于刚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四篇_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

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法设立的含义是设立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产生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

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

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

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所谓根据需要设立,首先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设立;其次,是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设立,如企事业单位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既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

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还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成为仅次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织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三

种产生方式:一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既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也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他人;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

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如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消费权益、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本辖区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第二,本辖区的司法助理员;第三,在本辖区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特点,同时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名主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五篇_2016关于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乡实际,就我乡专业人民调解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所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三)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专业调委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循序渐进。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调委会建设。

(五)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氛围,确保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等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专业调委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通过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乡综治委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调委会招聘或选聘。专业调委会设立后,应向乡综治委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乡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司法所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各个领域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点和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

(二)要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四)要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结案了事。

(五)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洞溪乡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一、洞溪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张国华郑杰

委员:陈娟伍文代明君

二、洞溪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周波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三、洞溪乡土地流转、山林权属、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邹丰庭胡长庆

委员:郑杰康桂林伍文

四、洞溪乡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高中耀

副主任: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伍文

五、洞溪乡食品药品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张新生周波

六、洞溪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卓丛涛

副主任:孟伯强汪梦秋

委员:姚志辉郑杰卓尚君朱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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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怎样备案 第六篇_2016年司法局执法工作方案7篇

第1篇:规范执业行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以服务“四型经济”发展和服务保障民生为首任,以规范执业行为着力点,用正确的执业理念指导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法律服务护航经济、服务民生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1、积极推进律师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标准落实评审工作,评定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对诚信律师事务所和坚持诚信执业的律师给予表彰,在全区法律服务行业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损益的环境氛围。

2、完善律师执业档案及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一所一档、一人一档”执业档案管理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执业情况、考评情况等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统一立卷管理,对律师执业实行动态监管。制定完成《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业务案卷的归档作出明确要求。

3、建立健全“一书一卡”制度。进一步加强律师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制定《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办法》,在律师行业全面推行律师办案“一书一卡”制度,即“律师法,律服务告知书”、“律师法律服务监督卡”。基层法律服务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4、加强行风监督工作。成立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主要监督成员的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切实规范律师队伍的执业行为。

5、推行法律服务公开公示制度。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显要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公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示范文本、服务流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咨询。

6、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执业大检查活动。围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无证办案、坐地收案等非法从业行为,深入开展法律服务执业大检查活动,重点打击外地律师坐地收案、无证人员冒充法律服务工作者非法执业、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非法从业行为,进一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7、落实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形成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共享机制。

8、开展司法鉴定案件评查。认真落实《司法鉴定软件受理系统管理办法》,对鉴定案件实行网上上报、网上核查、网上反馈,组建以公安、法院、卫生、保险等部门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成员的司法鉴定意见评查小组,对司法鉴定案件提出具体评查意见,加强司法鉴定办案质量监督。

9、继续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积极谋划我区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和汽车车损鉴定中心,填补我区司法鉴定业务空白。严格执行2016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2016年“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切实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

(二)突出服务重点,打造特色品牌

10、实施法律服务“组团护航”工程。紧盯全区“四型经济”发展大局,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法律服务团,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展“一对一、组团式”的法律服务。重点围绕园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和区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领域所产生的承接各类产业要素、专业市场转移、城镇征地拆迁等事项,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谈判、审查合同、办理公证等法律支持。

11、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论证和法律评估。力争实现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12、提升法律服务标准。推行提前介入机制,组织律师、公证员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达到主动提示、主动联系、主动沟通、主动服务“四主动”工作标准。推行方便快捷办理机制,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企业,按法定程序优先办理公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推行预约法律服务项目,方便当事人、经营者通过电话提前预约,周末或节假日正常办理,全力服务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

13、开通涉农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力度,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村土地征用、环境治理等领域,推动现代农村、农业发展。努力为城镇农业人口转移、城镇管理等提供更多扶持性、公益性的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生态建设、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不断深化。

14、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服务年活动。全面推行窗口单位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特殊案件快办机制,对于办理公证业务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依据、时限、程序、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对于因时间紧迫、当事人有急办特办需求的或涉及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等其他紧急、特殊情况的,在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办理期限不超过3天;对于行动不便的孕产妇、残疾人、老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提供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15、推进区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科学整合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服务以及“12348”热线电话资源,通过热线电话、网上受理和窗口服务三种形式,受理咨询、援助、服务、投诉等业务,打造司法行政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品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局主管领导作为分管工作提升质量行动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法律服务行业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负总责。各业务科室、处、所、中心作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此项专项行动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扎实推进,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各科室、处、所、中心关于专项行动的推进落实情况,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研究解决在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向局活动办进行反馈,要重视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典型事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局活动办将在《区法制宣传月刊》上予以选登,宣传推广。加强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好专项行动新闻报道工作。

(三)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活动实效。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行动取得令群众满意的实效。

第2篇: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区委政法委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全面推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全区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刑罚执行公开作为着力点,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延伸领域,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总原则,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牢把握“为民、务实、清廉”的核心,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使司法公开更加符合群众的新要求。

(二)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示范性文件的规定,将与司法局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各项职权行使的全面、正确和规范。

(三)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等原因外,其他的一律按法律规定依法公开。

三、司法公开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一)公开的内容和重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以刑罚执行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公开和以律师和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公开。在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公开主体等司法公开事项中,必须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完成时限、严格公开标准、严格责任部门。

在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以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便民服务、工作动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明晰权限、厘清依据,细化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限。要重新修订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廉政风险目录和廉政风险评估表,促进司法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和规范化。

(二)公开的方式。一方面在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利用我局的内网平台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要创新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公开方式,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按照市司法局和区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迅速部署,科学谋划,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重点

1、编制、公布司法执法公开目录。各科室、处、所、中心编制本科室司法执法公开目录,明确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开的方式等,经我局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局、区委政法委备案,同时按照区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向社会公布司法执法公开目录。

2、修订完善区司法局司法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手册。

3、制定区司法局工作规范手册。按照工作职责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梳理司法行政工作,并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运行。

4、举办“开放日”、恳谈会等活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措施、内容、方式等进行评议。

(三)检查总结。区司法局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司法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完善,并接受市局、区委政法委的督导检查。

(四)巩固发展。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司法执法公开各项制度,继续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公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9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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