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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流

时间:2018-07-03   来源:产后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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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流 第一篇_国家及上海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列表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产后可休假八

十三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十五天。

四、关于流产:

(1)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的产假;怀

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

(2)上海地方规定:

①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

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

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

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②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与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与产假四十

五天。

一、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为晚婚,晚婚的公民,可在

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七天。

二、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 晚婚假、 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三十天,其配 晚育假、 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护理假 】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

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

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

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

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 产前假、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哺乳假 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的哺乳时间。

注:

产假九十八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人流 第二篇_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文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行分析与详解。

【上海人流】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18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4.5个月增至143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休假15天=143天。

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27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15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45天(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

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

晚育假(30天)、晚婚假(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生活津贴

1、2011年7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析评:本次调整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情况下)予以补差。 2、2009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3、2013年1月的新规定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析评:本次调整系对2011年7月市府35号文的补充,解决了三大方面的疑义:(1)即产假规定中增加的“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2)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补差(产前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如参加三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单位。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示例(案例来源于12333微博)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000元。2012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万元,现在产假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

按照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销售员,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

【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3000元,低于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18000元,差额部分15000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案例二】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上述案例二中,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那么《通知》下发后,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资差额呢?

【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通知》下发后,这一

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通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元,差额18000元-12993元=5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差额25000元-12993元=12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上海人流 第三篇_上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管理 2014年

计划生育假期管理

1. 女员工在确认自己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通知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以便工作安排及假期核定;

2. 员工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3. 怀孕女员工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就做好产假休假计划及工作安排,并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则应在休假当天通过电话告知,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上海人流】

6. 女员工生育及流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

a) 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及流产的,产假及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公司支付。

b) 计划外生育的,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公司也不支付工资。

c) 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7. 女员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上海人流】

8. 凡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给予增加30天产假,其配偶可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

a)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b) 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可以与公司约定延迟上班一小时、提前下班一小时,或者工间休息一小时。 c) 女员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每班可享受二次授乳时间,每次为半小时,含路上交通时间。每天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可延迟一小时上班或早一小时下班,也可按周集中使用,即每周五提前五小时下班;

依据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人流 第四篇_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创优标准2015(六十条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创优标准2015

创优应当掌握的标准

(一)屋面工程

1、面层整洁无污染,坡向准确,排水畅通无积水。

2、刚性保护层分隔缝尺寸统一,无起砂、裂壳和批嵌。

3、板块类面层排砖整齐、平整,粘贴牢固无空鼓,勾缝深浅一致并填实密封材料。

4、防水卷材泛水高度大于250mm(包括出屋面的设备基础、管道等),泛水及转角处圆弧顺直,防水卷材无皱褶、起鼓。

5、出屋面外开门应设置防风防撞装置,门洞上方的雨棚应居中、高度适中。

6、金属、石材幕墙包转屋面女儿墙内侧面底部应封闭。

7、天沟排水口应设置在沟底最低处,周围直径500 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防水层贴入排落口内不应小于50 mm,排水口保护罩应固定。

8、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外墙工程

1、嵌缝式干挂石材幕墙腰线上端防水密封胶密实,底部下端应封闭;石材幕墙色泽均匀;金属幕墙无擦伤损坏;玻璃幕墙密封胶饱满、宽窄一致、表面光滑。

2、外墙粉刷平整,涂料色泽一致,无露底污染和接排印,

分隔线条设置统一。

3、窗盘滴水线大小统一,泛水坡度正确。

4、外开门上方应设置遮雨棚,位置居中、高度适中。

5、外立面阳台灯、排烟孔、排水管等上下应垂直成一线。

6、室外无障碍设施符合规范标准,入口处玻璃门300㎜高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

7、散水坡、明沟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粉刷无裂缝,分隔缝宽度一致,防水油膏嵌缝密实,雨水管下端窨井处形成“月亮湾”。

8、出墙面管道应采取防水封堵,预留孔洞应内高外低,并做好面层处理。

9、室外台阶面标高应低于室内地坪面标高,严格控制第一步踏步与路面的高差尺寸,杜绝“半踏步”。

10、离室外地面较低的地下室采光窗应设置防坠落装置。

11、变形缝应按沉降、伸缩、抗震不同要求处理,变形缝的两边均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12、金属防护栏杆(包括室内)底部金属盖板应固定。

(三)室内工程

1、木门铰链安装位置正确、企口顺直,木螺丝匹配且平整,门碰头设置到位,木门观察窗玻璃不应生摆安装,空腹门应设透气孔,上下冒头不应漏刷油漆,插销孔设置正确。

2、防火门的开启不得跨越变形缝,防火门的防烟条粘贴牢固、表面无油漆等污染。

3、管弄井内粉刷平整、阴阳角方正,符合防火要求。

4、水泥地坪不应出现起砂、空鼓、批嵌,块材地坪面不得打磨。

5、初装饰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地坪应低于室内地坪。

6、室内楼地面和楼梯间踢脚板采用饰面砖(板)的,其突出墙面不应超过饰面砖(板)厚度,上口平直、无污染。

7、铝合金、塑钢等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密实,密封胶表面光滑、顺直,孔洞应采用塑料或金属盖帽密封。

8、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9、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建筑玻璃,应采取防碰撞保护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有可靠护栏。

10、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大于12㎜的钢化玻璃。

11、阳台栏杆、栏板、低窗栏杆及楼梯护手高度等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12、公共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应按规定设置。

(四)安装工程

1、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不应布置在配电箱等易发生意外的设

备上。

2、各类管道穿越墙、板应设置套管,套管应居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

3、管道不得半明半暗敷设,给水管不应用开口卡作管卡,排水管道坡度应正确。初装饰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地漏应略高于该地坪标高。

4、燃气管道暗敷或穿越吊平顶,应严格执行相应技术规定;该吊顶与卫生间、厅、卧室的相邻部位应无相通的缝隙。

5、各类管道及设备上安装的安全阀,阀门把手不得低于水平面,排放口应设在安全排放处。

6、邻近室外易冰冻的部位,如顶层、底层、地下室(包括百叶窗)及无门公用部位的给水管、消防管等均应保温,保温接口应严密、无缝隙。

7、外径100㎜以上的大口径塑料管道应设金属支吊架。

8、需外保温的管道支架应按保温工艺要求设置。

9、金属管道和构件的焊接应成型良好、焊渣应清理干净。

10、管道采用沟槽式接口连接的应按标准要求在接口两端设置固定支架。

11、管道和泵(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托架;泵的水平吸入口连接偏心异径管时,要采用上平形式;立式泵不应采用弹簧避震装置;管道伸缩节两端法兰应平行,无高低扭曲现象。

12、水泵等动设备的减振补偿设置应达到工艺要求。

13、安装后的静止设备应固定,固定装置拆卸部位不得埋设在混凝

土或粉刷层内。

14、橡胶减振垫和弹簧减振器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工艺要求。

15、风管、电导管、桥架、线槽、避雷带、管道等过变形缝时应有

补偿措施,管道穿越结构伸缩缝,应在墙体两侧柔性连接并设支架,支架应设置在伸缩节外端。

16、金属电导管严禁对口焊连接,不得采用给水管道配件作为连接件。

17、配电柜、电梯曳引机正上方不宜安装灯具。

18、导线应色标正确,连接方式正确可靠,吊顶内无外露导线。

19、固定灯具带电部位的绝缘材料(如圆木等),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20、金属电缆支架、桥架、电缆导管、基础型钢等金属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连接应可靠,接地线截面选择正确。

21、地下室动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卫生间应设等电位。

22、配电房电缆沟应设置电缆支架。

23、屋面上不带电的金属导体、幕墙金属构架、建筑高度30m以上金属门窗、金属栏杆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

上海人流 第五篇_不当无痛人流的危害

不当无痛人流的危害?薇薇人流认证机构妇科专家张琨介绍,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包括无痛人流,一般情况下,在正规医院接受无痛人流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突发情况,或者不当无痛人流带给女性身体健康的危害。

薇薇人流认证机构妇科专家张琨介绍:不当无痛人流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产不全:有妊娠组织残留,阴道出血持续不净或有少量出血。

2、流产后感染:发热,阴道分泌物有臭味,子宫体、附件有压痛。这是一种常见的无痛人流的危害。【上海人流】

3、宫颈或宫腔粘连:无痛人流后表现为闭经或月经稀发。推荐阅读>>>无痛人流前要做哪些检查

4、月经失调:无痛人流后排卵或排卵后黄体形成不良,出现月经紊乱。【上海人流】

5、无痛人流手术过程中大出血: 宫颈撕裂,子宫穿孔,由于宫颈炎症,纤维组织弹性差而脆,或者属技术问题。

6、人流综合症:由于无痛人流减少迷走神经的过度刺激,因此就可避免人流综合症的发生,如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头晕、胸闷、心跳减缓、血压下降。

薇薇人流认证机构妇科专家张琨提醒:人流手术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女性终身健康的问题,做无痛人流一定要选择一家正规医院和对女性身体伤害较小的人流术。只有这样对身体的人流伤害才会减少,让自己的健康不受伤害。推荐阅读>>>无痛人流的最佳时间

人流手术需谨慎,到国家三甲、公立医院更放心!

人流手术虽是小手术,可要是稍有差错,便会出现生命危险。因此,选医院一定要谨慎。薇薇人流认证机构是具备国家人流资质的正规医院,属国家三级甲等医院、上海医保定点单位、全国首批医疗规范定点单位。相比于其他医疗机构,具备以下几大优势:

1)拥有最安全、最先进的人流技术。薇薇保宫无痛人流术是目前国际最尖端人流技术的代表,是美国 BostonVincent纪念医院的妇科专家Herbst发明的一项能安全终止意外怀孕的微创、无痛、可视技术。作为中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级科学研究所推荐技术,薇薇保宫人流术涵盖了现有人流术的所有优点,在安全、可视、无痛基础上实现革命性技术突破。

2)卫生部万例人流手术无事故专家亲诊。411医院所有人流手术均由卫生部万例手术无事故专家亲诊,并严格执行美国妇科协会操作流程及标准,高度保障手术安全。

3)符合达国家高标准的无菌洁净手术室。411医院引进众多国际领先设备,投入巨资建设了达国家高标准的无菌洁净手术室。推荐阅读>>>上海做无痛人流多少钱

4)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公立医院收费标准。411医院是公立三甲医院,上海市医保

定点医院,收费标准由上海市物价局、卫生局等机构制定并严格监督,所以收费比其它营利性医院规范、低20%-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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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流 第六篇_上海市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领取津贴材料

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以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就近领取生育保险金。符合申领生育保险条件的妇女申领时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申领所需携带资料:(所有复印件请尽量用A4纸复印)

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

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簿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内容页)

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婚内容页)

4)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实名制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存折必须是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或者农业银行仅此五个银行的存折(软卡))。不可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所有硬卡)。

5)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第二联(黄色或粉红色的纸张)原件及复印件。非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

6)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都需要出具由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一份(格式内容可以自拟),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

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前来申领生育保险,还需要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小孩的实际分娩日期或实际流产日期。

外地生孩子在上海报销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出生证、出院小结);

2、户籍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4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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