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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

时间:2014-08-18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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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处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处、室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职代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职代会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责,组织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公司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公司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公司行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公司提出的经营责任制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经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确定需由公司职代会行使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按规定对有关事项形成决定、决议,是公

司职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集中体现。公司职代会工作应遵循民主程序,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事项,应在不违反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于会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

(三)能够积极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表达能力。

第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按照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其中:公司管理人员(公司领导、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市分公司总经理)的比例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一线职工和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5%;工会干部、青年职工、女职工、劳模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替补制。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职工代表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补选。

职工代表如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如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所在单位补选;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严重失职的,其代

表资格不予保留。职工代表的撤换需由代表所在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讨论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公司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司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公司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企业的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

(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权威和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公司和工会协商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以在会上发表建议

和意见,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按照地域或单位分为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代表团团长实行常任制。代表团团长在任期期间因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职时,由原单位工会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公司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代表团团长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团职工代表按时参加公司职代会;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各职工代表团会议;

(三)组织本团职工代表讨论、审议公司职代会议题;

(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议案;

(五)传达公司职代会精神,检查、监督公司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 成员必须从同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主席团在会议期间负责组织领导工作,闭会期间负责解决临时重要的问题。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提请职代会讨论的议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征文(三):2015职代会制度

第1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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