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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 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 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 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 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 月 20 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75 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就贯彻落实具体 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 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 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 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 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规划》,到 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 8%左 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 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 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 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 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 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 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 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 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 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 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 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 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八、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 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按不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 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 即包括企业 2014 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 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 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 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 是“购进”的。 十一、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 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 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 间点为准。 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 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 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 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 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 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 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 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 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 要 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五、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 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 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有关规 定,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所发生的折旧、 费用等金额, 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
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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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1.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
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折旧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一般均应计提折旧。但是,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因此,需要计提折旧懂得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借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故地功能资产价值的,应当跟度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与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加大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所以,如果某一年度某企业多提了折旧,需然从表面上看利润会减少,但实际上企业少交了所得税。我们把折旧起到的减少税赋的作用,叫做“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即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折旧的时间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确定折旧范围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我国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最优方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税收规定,试举例分析如下:
宏大公司,企业逐年盈利,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拟购进一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预计净残值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相同。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96×0.909+96×0.826+96×0.751+96×0.683+96×0.621=363.8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63.84×25%=90.96万元。
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60%=3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500-20)÷3=160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97.76×25%=99.44万元。
方案三: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500×2÷5=2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0)×2÷5=12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0-120)×2÷5=72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500-200-120-72-20)×2=4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 392.368×25%=98.092万元。
方案四: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500-20)×5÷15=16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128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96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64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32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3+32×0.621=386.84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 386.848×25%=96.712万元。
对上述4种方案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益明显。在上述4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9.44-90.96=8.48万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之,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
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
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公司财〔 〕 号
关于下发《中铁二十局集团
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及折旧年限表》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的管理,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及总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局集团公司实际,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及折旧年限表》予以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仍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企业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5%;
三、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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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四、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资产,可参照表中同类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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