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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时间:2019-07-03   来源:阅读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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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5〕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有关规定,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一)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便于企业申报,国发〔2014〕53号文件中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将国务院公布的原文列入。
  (二)国发〔2014〕53号文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部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发〔2014〕53号文件中“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结合我省实际,分为省、州市两级核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及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准。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和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3年本)及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59号)即行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除此之外,在跨州、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干流以外河流上建设的跨省(区、市)项目由所涉省(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州、市项目由所涉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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