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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_科学社会主义优秀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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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不断发展,那么关于科学社会主义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Fqcu小编整理的关于科学社会主义论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科学社会主义优秀论文3篇

  从改革开放以来,民生问题一直是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而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纵观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史,追溯“民生”问题的发展发现民生问题从古至今一直贯穿于人类生活之中“民生”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曾一度占有统治地位思想的儒家学派中治国理政的核心思想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宁”联系在一起,但是回顾我们的历史,不难发现民生问题在我们的历史长河中却很少得到真正的重视。两千多年“君为重、民为轻”的封建思想奴役了中国人民, 主人成了公扑,公仆成为了主人,严重阻碍了中华民族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的文艺复兴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对自由、平等的追求,进而这些国家快速的发展,于是后面就有了中国的大门被列强给撕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灿烂文化遭到践踏。众多仁人志士呐喊民众觉醒,共同救国,以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首次提出了“三民主义”,民生问题首次与国家兴衰存亡联系到了一起。中山先生认为:“民生问题就是人民的生活问题,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要解决民生问题就需要“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中山先生的想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性,中山先生“关注民生”的想法落空。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民生问题才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注意,由于诸多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生问题也时不时受到干扰和冲击。改革开放以后,重新拨乱反正,民生问题又被提到了首要位置,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社会新矛盾的形成,民生问题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解决好民生问题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
  中国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民生问题的表现形式、解决程度及其社会影响各不相同,原始社会中,民生问题以简单的生存为目的的形式凸显出来,由于没有阶级剥削和压迫,生产力极低,民生问题无非是保障生命安全、共同劳动以保证食物共享,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这种“大同”局面不复存在;在奴隶社会,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和生产生活资料,是被奴隶主阶级奴役和剥削的工具,此时的民生问题表现为奴隶阶级要求获取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生产生活资料,在生产力的推动下,井田制被私有制取代,奴隶转变为农民. 由于奴隶主阶级无限度的榨取奴隶的血汗,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奴隶被迫起来进行反抗,在生产力和阶级斗争的作用下,奴隶社会逐渐瓦解,封建社会确立起来;当秦始皇一统天下,掀开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序幕时,民生问题表现为解决减租和吃饭的问题,渴望获得土地的要求,但在历代农民起义打击下,统治者调整政策都会改善一下农民的生存状况,但是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下,减租不可能的,解决农民耕者有其田问题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近代中国,民生问题表现为在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交织中如何生存、发展问题,近代各革命阶级提出了种种解决民生问题方案,由于自身的阶级局限和时代局限,不能解决民生问题.各种方案的尝试,推动中国社会进步,思想解放和经济近代化。中国的民生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应该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真正解决了当时民生问题中的最重要的环节——农民的土地问题,继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国道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生问题上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失误,极大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全党和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解决民生问题的步法大大加快;“三步走”
  的战略目标要求到20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实现小康;十七大则把民生问题和社会建设提到相当的高度,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再次具体而明确地指出了全面小康的民生目标。十八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浓墨重彩地描绘了一幅民生发展的幸福画卷。报告指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还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际上都贯穿着切实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这条主线,都以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为目标和归宿。十八大报告具体论述了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这五个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现实问题,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这些令人鼓舞而又实实在在的举措,彰显出执政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诉求。
  从民生问题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大力改善民生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对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改善民生问题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建设。社会公正有两个基本价值取向:一是共享,二是为每个人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而民生这个问题的改善与这两个基本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其次,是有助于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对发展经济的意义很大,甚至无可替代。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的直接拉动力来自于三个方面:外贸拉动、投资拉动和内需拉动。在这三个经济动力中,内需拉动最重要。只有通过扩大内需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不会大程度上被其他国家的金融风波所影响。故而民生问题的改善,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是否具有一种可持续的推动力。再者,改善民生是确保国家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但只要把问题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就可以确保这个社会的安定。
  当前,劳动就业、物价房价、医疗卫生、入学教育、食品安全、收入分配、环保治安等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此一来,改善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民生问题,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霍海燕. 改善民生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析[j].理论探索,2002,18(3);36-38

科学社会主义优秀论文3篇

  摘要:近日发生了令人惊讶的事件,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获刑十年,用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为自己卖出的16只小鸟进行赎罪;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败上发实招、出重拳,一连串“虎贪”、“蝇贪”落网,反腐败成为“新常态”,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十八大以后惩处的省部级高官大多数获刑十年的事件,表面上看似无关紧要的社会事件,但是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彻底根除腐败,体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心和必胜决心。
  关键字:掏鸟窝;高官惩处;依法治国。
  一、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
  掏鸟窝、抓泥鳅、钓龙虾„„这些是乡下孩子的童年。如今,河南的大学生闫某却因为掏了16只鸟锒铛入狱,引起一片哗然。而当我们真正了解其背后的法律道德,惊讶之余,可能也会对此判刑多一分理解,只是,这位大学生,很不幸地成为了国家向社会公众普及鸟知识的“出头鸟”。
  新乡一90后大学生放暑假时,与朋友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两人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就掏几只鸟么,为啥被判10年半,还不算重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想贩卖的不是16只小鸟,而是16只藏羚羊、16只大象;假想今天触犯法律的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专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人,恐怕这样的判决就不 会在群众中引起如此反响。其实,不论是燕隼还是藏羚羊,都是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只要捕猎、售卖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论是大学生还是普通民众,若是触犯 了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国坚持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年的青春浪费在牢狱中确实让人扼腕叹息,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同情就想让法律的牢笼开出一扇天窗。法律是庄严的,不容破坏的,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如果因为同情就视法律为无物,法律就 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此外,从这次的事情中也应该看到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扫除群众的知识盲区,避免不经意中造成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伤害。
  两名正值花样年华的在校大学生,却因为暑假在家掏鸟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十年之久,自己的锦绣前程就这样被断送了,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因为
  几 只鸟儿就给两名高材生判如此重的罪行,难免会惹人非议。好多人都会觉得判决过重,让两名大学生用前程来为他们的无意之举埋单,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然而小题大做的背后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生命的敬畏。
  古语有云: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 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难道就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 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 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当然,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都不能清楚的认出来“国家二级保 护动物”,可见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还应该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一种常识,保护野生动物,敬畏生命。
  “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还在持续发酵,网上热论纷纷。有说两个年轻人不过是掏了一窝鸟,并不知道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知者不为过的;有骂一个 判刑10年半另一个判刑10年,法官脑袋被门夹了的;有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刑来进行类比的„„总之,舆论普遍认为,法律不应该毁了两个年轻人的前程。
  乍一听,上述观点似乎在情在理,但这些观点又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按照自己的想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的跨界评判。抛开法律而大谈法律,不但不如法,还极易把人带到沟里去。
  自打进入幼儿园起,人们就开始学习和适应各种规则:饭后要擦嘴、漱口;用自己的水杯喝水;喝水后把杯子放回原处;上厕所后要冲水„„遵守规则的 过
  程中,一开始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适应,不但儿童不适应,一些成年人最初对设置的红绿灯和查酒驾也有抵触情绪:我闯红灯又没轧到人,我喝酒开车又没撞到 人。当有人酒后开车被抓以后,当有人醉驾被判刑以后,人们才有所警醒。适应了规则之后,还有谁再对设立红绿灯和酒驾入刑愤愤不平呢?
  为了客观看待本案,我专门找到了闫某和王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关于数罪并罚问题,闫某和王某 先后两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以1230元的价格卖出10只,闫某还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关于闫某提出 “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裁定书认定,“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 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无论怎样,大学生小闫的所作所为都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掏鸟”案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出台以后,应该积极认知和熟悉。因为法律是 设定的规则,法律上所讲的“故意”,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不知道也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却不知道,法律也会当你知道,不知道你也得知道。
  法律从来不救济无知。你说你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如同不知道偷拿飞机上的救生衣是违法行为一样,不知道偷东西是犯法的,你偷了东西是不是 就没事了?这讲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把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策。如果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角度,“掏鸟”试法的判 例,我认为对公众是个非常有益的警醒,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极大的推动。
  当然,处罚的结果也许很难让网友和大学生及家人接受,但我们不该忽略事件本身的性质。作为一名大学生,他可能无法辨别小鸟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但 “12只小鸟几千元”的价格,也足以让大学生了解小鸟的珍贵。为何他没有报告政府?为何他还要进行二次掏鸟?无疑是金钱的诱惑让其失去了原本的淳朴。
  大学生的身份并不能为此“减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所谓的“量刑过重”不过是对于大学生的同情,难以抵消其过错。所以,看似不近人情的处罚,实乃大学生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大学生是社会的佼佼者,是祖国未来建设的精英。因为掏鸟窝被判十年半,一般人都觉得难以置信,听着窝心,看着难心,但这的确又是活生生的现实。 假设小闫发现小鸟以后不上树去掏,而是认真保护;假设小闫掏了小鸟,找专家询问后,将其放归大自然,而不是发信息贩卖;假设„„,世界没有那么多假设,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就必须严惩,正所谓“贪小便宜吃大亏”,自酿的苦酒也只有自己去慢慢品尝。
  大学生掏鸟窝判刑十年半,令人扼腕痛心,映射的却是教育的缺失。笔者由此不妨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国家迫切需要组织教育、司法等多部门联合, 完善一套青少年学习法律法规的教育体系,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护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将青少年犯罪消失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是教育部门要进一步重视“边缘学科”的开发与应用,比如品德、自然、生物等学科,与时俱进,通过专家引领、教师实施、活动参与等多种有效途径,帮助青少 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了解大自然,热爱大自然,培养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卖鸟入刑,教训不可谓不惨痛,但愿此类悲剧不再重演!
  二、十八大以后惩处的省部级高官大多数获刑十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败上发实招、出重拳,一连串“虎贪”、“蝇贪”落网,反腐败成为“新常态”,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党员干部要励志廉洁自律。有利于广大的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弘扬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激浊扬清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严抓作风、严管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上,开启了强势自我纠错、强效自我革新、强力自我净化的新征程。
  2015年3月31日,公安部召开“猎狐2015”部署会,宣布从2015年4月
  1日起至2015年年底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从查办周永康等“大老虎”到境外追逃的“猎狐”行动,从中央巡视组的“问题清单”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正风清单”。“反腐”这个词如今家喻户晓,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打开了新局面,并呈现新常态。新常态下的反腐败斗争,为最终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政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至今,已经有多达几十名“老虎”被抓,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令计划和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以及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等。同时,不仅注重“打虎”而且关注“拍蝇”,习近平主席曾说“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这种“壮士断腕”的决心,向全社会郑重宣明,任何人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违犯党纪国法必受惩处,给国人信心,给腐败者震慑。
  同时,反腐败是个长期性工作,要持之以恒,而不是收到成效就停滞不前。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 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增强惩治腐败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增强惩治腐败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增强惩治腐败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彻底反腐败,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败新常态的基本走向。要健全防腐制度体系,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一方面,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 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使三者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上一
  层级的权力,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另一方面,制定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从实际出发制定制度,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制度既在理论上站得住,又在实践中行得通。当前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等建立健全制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流程,杜绝权力寻租,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 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查漏补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等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领域、内容和范围,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出笼”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彻底反腐败,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败新常态的基本走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但更直接的在于制度的实施执行。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只会让法律和制度失去公信和权威,强化制度实施执行及监督检查,在执行制度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是党反腐倡廉工作成败的关键。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制度执行的重要性,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彻底根除腐败,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的坚定信心和必胜决心。不断强化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必将成为党的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新常态,也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
  三、总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战略下的要求和承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 义,首先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掏鸟窝案”之所以在舆论中发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甚至有网友用“人不如鸟”来 表达对该案判决的不理解。试想一下,如果掏鸟之人并非大学
  生,而是高中辍学或外出务工青年,舆论的热度会不会有所降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因人而异,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必须确保法律适用人人平等。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除非未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必然 理由,更不能成为博取民众同情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战略下的要求和承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首先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掏鸟窝案”之所以在舆论中发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甚至有网友用“人不如鸟”来表达对该案判决的不理解。试想一下,如果掏鸟之人并非大学生,而是高中辍学或外出务工青年,舆论的热度会不会有所降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因人而异,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必须确保法律适用人人平等。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除非未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必然理由,更不能成为博取民众同情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反腐败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反腐工作的牵头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反腐败工作开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组织机构上讲,原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原纠风室合并,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原执法监察室和原绩效管理监察室也合二为一,成立新的“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负责案件办理的纪检监察室由之前的八个调整为十个。从工作内容上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司法独立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国家法治的必要前提。无论将来河南省高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上级法院介入已生效个案,必定是出于对审 判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冤假错案的有效预防、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的考量,而非基于行政的干预、舆论的压力、民意的绑架。我想,当一只鸟的权益都 能得到全面保障时,我们离真正的法治社会就不远了。只有把握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并在社会实践中身体力行,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

科学社会主义优秀论文3篇

  “中国特色”是个内容很丰富的词,在中国,很多现象都可以被冠以这个修饰词,有褒有贬,不尽相同。在当代中国,我们一直奉行的社会主义已经坚持了数十年,中国特色,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当然也有很多带刺的解读,比如一段时间内比较流行的中国特色有:不被追究的事故都是天灾的;追究后的事故责任人都是农民工无证得;打人的城管都是临时的;跳楼的官员都是抑郁的;上访的群众都是得精神病的;路段的摄像头都是坏的;维权的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被车撞死都是“穿”旱冰鞋自己撞上去的;法律都是弹性的;小三都是真爱的;工资都是被增长的;人民都是被代表的;物价都是可控的;冤案被翻都要感谢政府的;钉子户都是和政府作对的;强拆都是出人命的;自焚都是不小心失手的;公务员压力都是最大的;响应低碳都是全市限电漆黑一片的;油价都是只升不降的;垄断都是高薪亏损的;听证会都是同意涨价的;年薪十万成了弱势群体了;爱国都成五毛了;国内形式永远是一片大好的,等等等等。
  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历史已经足够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了,但人们还普遍地看不到看不出这种特殊性的意义,究其原因,一是理论准备不够,二是政治风险太大。因为一,所以二。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意思就是这两个问题可以一试解决了。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曾有一非常恰当的提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那 “完全中国化”的意思是什么?其阐述还是比较困难,因为中国哲学好象还不如西方哲学那么完整和发达。如果这个问题转化成这样理解也许容易些:马克思主义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中国哲学中的核心精华部分则似乎能弥补这些缺陷。马克思主义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这个说法显然太过危险。说不定就被心怀不轨者利用。搞出个文化革命来。但这个问题还可以转化为这样:马克思主义所源生的西方哲学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为了避免为了争论而争论,先不讨论这种缺陷性具体是什么,可以代之以先考虑一个相反的问题:如果西方哲学够完美了,那为什么总是没有根本解决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或者实践问题。既然西方不能解决,把眼光转向东方又如何。
  在中西人们所认识的“中国特色”里,从“整体辩证性”角度看,争议或许是最小的一个。用“整体辩证”这个观点来看待和改革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些根本问题,似乎也是最容易的。讨论这个问题,从现实出发要比从理论出发要简单的多。
  首先是市场经济的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关于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的市场化改革遇到了太多问题,而其中最根本的应该就是过度“市场化”了。市场不会错,错的只能是人。“市场化”之所以过度,是因为相对于忽略社会的整体,过于倾向了市场的供方主体。西方所推崇的那种自由市场经济因为弱肉强食性所以是充满兽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要先进,之所有有中国特色,所以首重应该是整体的利益,或者说是基本的利益。反观我们目前的改革,许多方面的黑暗较之西方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加之法治的不完善,这些阴暗面甚至成为社会机制的深规则和社会矛盾的爆发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进性根本就在于用“整体性”改造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其中主要包括宏观的计划性和群众基本利益的保障性。在满足基本的衣、食需求之外,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是三大基本利益。三大基本利益范围内,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更应该建设需方市场,,或者是倾向于需方市场。说白了就是为人民服务,而非专为商人服务。三大基本利益范围内,需方市场的建设就是除了基本的相关社会福利之外,应该实现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市场服务。国家越来越富裕,而且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却越来越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起房,这是如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教育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并且实现宽进严出的开放教育?医疗改革是否可以进一步探索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统筹相互结合的形式?而住房能不能借鉴农村宅基地模式进行基本保障呢?在全国范围内,如果国家按人头为每位国人分配数十平方的宅基地(农村可以多些),相应额度内住房按成本价供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还会远吗?还怕有什么房地产泡沫吗?而且,国家不用出一分钱,群众就得了大实惠,还不耽误房地产的发展。 这种用“整体性”改造了的“市场经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所在。
  再次是被西方媒体抨击最多的“民主”问题。民主总是跟利益相联系的,我不相信存在什么纯粹的“民主”。现实中没有什么可以作为普世价值的民主模式,
  如果说有的话,那也只可能是对于民主的理想。因为民主本身有个具体实现的问题。在经济上,与崇拜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精神的经济形式相适应,西方式的民主选择了普选民主;中国现在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民主的实现形式也应该与此相适应,而与西方有所不同。在文化上,西方向来推崇“理念”或上帝思想,故而在民主观念里根深蒂固存在着“多数自然合理”的政治文化的合理性体系;中国则向来面对现世,向来推崇“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故而有着深刻的“整体和谐合理”的政治文化合理性的体系。与此相适应,西方民主就是“多数民主”,中国的民主则是“整体民主”。相对于西方的民主模式,“整体民主”就是“中国式民主”了。对于中国,“整体原则”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当家作主,一党专政多党参政,民族自治等等;可是关键是如何执行这些原则,执行不到位,任何理想的理论都是无力的。
  总的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如何把理论落到实处是矛盾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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