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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私向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一、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解决员工燃眉之急,帮助员工度过暂时困难,增强员工归属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员工因突发变故或其它不可控原因造成的个人经济困难,在通过其它途径无法解困的情况下向公司求助时,可向公司申请因私借款,并承担还款义务。
三、员工向公司申请因私借款时,须书面说明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等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后方可借款。
四、原则上员工因重大事项(买房、重大疾病等)原因向公司借款金额上限为五万元,一般事项借款金额在一万元内,特殊情况由公司特别审批。
五、公司员工所有借款须在两年内予以归还,两年内全部归还借款的,可不承担利息;逾期不归还者,应承担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恶意拖欠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员工借款后在两年内离职的,应归还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确实无法归还完借款的,从离职之日起承担剩余借款银行同期借款利息。
七、对于借款违约的员工,公司有权从其个人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予以抵扣借款。
八、员工因投资、个人消费享受、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向公司申请借款时,公司将不予借款。
九、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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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终岁末时个人挂账要谨慎
责任编辑:黄皓日期: 2008-11-21 文章有效性:有效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除了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借的备用金外,还有一部分借款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国税网提醒纳税人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更加谨慎和关注。
投资者借款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应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到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是用于83号文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作者:仲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情况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客户XXX,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000,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新苑小区7号楼1单元601。工作单位:蚌埠市蚌山小学,单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179号。
客户曹伟平于2015年1月向贵行申请汽车抵押贷款,征信报告显示为他本人担保捌万元整。此笔由于本人亲戚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本人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誉良好。
该客户对信用认识程度很高,按时还款意愿明显,鉴于该客户上述情况分析,该贷款风险较小,望能予以批准通过。
特此申请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公司向职工借款的三个案例
一、通裕重工(招股意向书2011年1月,.内)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的压力,存在向在职职工(其中 部分为股东)借款的情况,截至 2009 年 10 月底已全部清理完毕。在报告期内 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借款利息税全部 由借款职工自己负担,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借款资 金均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借款行为发生以来总体情况如下:
1、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资金支持均出于自愿,并以各自自有资金或该等资金的利息作为借款资金来源,该等资金均用于通裕有限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通裕有限为获得该等借款向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确定的标准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略有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利率水平取得了全体借款职工的认可;通裕有限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 2009 年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职工借款的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具体情况分析
(1)2010 年 6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 2003 年至 2009 年期间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向员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其日常经营的情形,我行认为,鉴于通裕集团借款对象仅限于内部职工或其家属,未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且所筹集资金均用于通裕集团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并且通裕集团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因此,上述通裕集团向内部职工集资的情况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
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我行不会对通裕集团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罚。
我行作为通裕重工辖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未受理过任何与通裕重工前身通裕集团曾存在的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和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或其他权利请求,并且由于上述情况已经由通裕重工或通裕集团主动纠正,不再处于持 续状态,因此通裕重工不会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核查,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 198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1999年 1 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 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①根据发行人陈述,上述通裕有限从内部职工获得借款的情形均是为了解决其在快速发展时期的资金瓶颈问题,获得该等借款资金后亦仅用于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该等职工借款情形的发生是为了满足通裕有限的资金需要,从根本上符合通裕有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②通裕有限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均为职工的自愿行为,通裕有限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向职工进行宣传或强制职工将资金有偿提供给其使用,因此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上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③通裕有限为获得借款向内部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适当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等利率标准获得了借款职工的认可,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④通裕有限在上述与职工之间的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不存在拖欠等情形,与借款职工之间不存在因借款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⑤通裕有限存在的上述员工借款情形在发生时及存续期间为全体股东所知悉和认可;⑥截至2009 年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职工借款,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不存在未清结的职工借款,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于 2010 年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确认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的情形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其不会对发行人上述行为予以处罚;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将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及银行等渠道融资,无需依赖员工提供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要,未来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相关规范措施及承诺
(1)截至到 2009年 10月底,公司已退还所有本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2010 年 4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通过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
(2)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公司接受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九九久(招股意向书2010年2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内)
近三年来,公司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法规,合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的行为,也未受到任何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2008年 8 月 13 日,针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员工借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对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借款相关事宜的征询函的答复》:
“1、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在 2004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期间向本企业员工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资金运作行为;2、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员工借款归还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向员工借款虽未经批准,但未产生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1)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向员工借款, 对象特定,无任何其他社会人员,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企业之 间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归还完毕所有员工内部借款,有 权机关已经事后认可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曾经发生的员工借款行为,不违反 当时我国关于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 行人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丰禾物资、海通机械、仁和机械、钢瓶检测站和 供合农资均不存在内部借款问题。
三、同德化工(招股意向书2010年1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外)
(1)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集资情况
自 2003 年以来,为快速扩大生产能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公司以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建设了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 1500 吨牙膏级白炭黑和 1000 吨高透明白炭黑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集资的年利率为 10.08%,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率相等。为了规范该种借款行为,公司已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所有集资款清退完毕。 2006年 6 月 30 日以后,公司已不再存在集资的情况。历年来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历史上存在的向公司职工集资的行为是由公司所处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发行人不存在向职工以外的不特定对象集资的情形,不构成违规集资;发行人面向职工的集资款项已于 2006年6月30 日前全额归还,不存在任何纠纷。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职工集资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集资行为的对象全部为本企业职工、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发行人已全额返还了上述集资款的金额和利息、上述集资行为不存在尚未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情形。我们认为:发行人所有集资款已清退完毕,该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武汉盛大神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借款行为,明确借款流程及权限,确保公司财务清晰,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及性质
1、本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及其家庭因出现重大资金紧张(如结婚、买房、生育、重病等)而发生的临时借款。
2、本制度借款属公司对员工个人的支持性借款,不收取利息。
3、本制度不适用于员工因公司业务而产生的各种出差、办事等借款行为。
三、借款条件
员工申请个人借款,应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工龄要求:在司工作时间满3年的正式员工,即员工工龄≥3年。
2、职位要求:员工任职岗位为职能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销售部中级区域经理及以上级别。
3、态度要求:态度端正,对公司文化高度认可,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无违纪记录。
4、偿还能力: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公司将根据其借款额度与其当年度在司的剩余薪资总额(含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招商提成、奖金等)考察其偿还能力,若当年度剩余薪资总额不足借款额度的80%,将视情况不予借款或减少借款。特殊优秀人才的大项目借款(如购房借款金额在10万以上)不在此约束范围内。
5、借款担保:员工借款须有两位担保人,一位担保人为其直属上级,负责就借款人资信情况及还款能力给予担保,同时关注员工动向。一位担保人应为员工的直系亲属,对借款还款负连带责任。
6、员工无过往借款未还记录。
以上为充分必要条件,员工借款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如有特殊情况,将报公司总经理酌情考虑。
四、借款程序
员工借款应严格按以下流程进行:
1、员工有借款需求时,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并填写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原因、金额、还款计划等)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3个工作日内就借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交财务部填写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人力资源部在审批结束后第一时间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借款人沟通最终借款金额、还款计划、担保人等事项,并签订借款协议。
3、协议签订后,人力资源部将借款协议及相关资料交财务部办款,财务部将在3个工作日
内将借款金额打到员工个人账户,并通知员工办款结果。
五、借款所需资料
员工在进行借款申请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单(见附1)。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购房借款的应提供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已支付订金的付款凭证。
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5、接收打款银行卡复印件。
6、员工个人借款协议(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见附件2)
六、还款办法
公司视员工个人偿还能力及借款额度,在员工申请借款时由人力资源部与其沟通好借款期限
及还款计划;常规的还款计划及方式如下表:
七、权责部门
1、人力资源部负责整个借款程序的进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手续的办理;负责对借
款人的借款原因、借款条件、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关注借款人还款情况及还款能力;同时对
提出离职申请的借款人,进行还款核算。
2、财务部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能力、资质的配合审查,负责借款人款项的办理以及记录借
款人还款情况,制订并修订员工每月的还款计划,定期对员工的还款进行评估分析,追踪员
工的还款。
3、直属上级作为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向公司提出合理意见。同时期间应及时
关注借款人动向,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若员工有离职意向,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若
提供信息严重有误,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处分处罚。
八、其他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个人借款,为一项福利性工作,员工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真
实信息,以便公司快速为员工办理借款。
2、员工借款后应按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如确有难度的,可向公司另行申请延长期限,若期
间有离职的,则需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偿还剩余借款,若有意拖
延还款的或拒不偿还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个人及直系亲属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九、生效及修订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不定期检核,必要时进行修改,以确保本
制度的切实可行;
2、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如后期有变动,以变动后文件为准。
十、相关文件
1、借款申请单 见附件1
2、员工个人借款协议 见附件2
人力资源部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员工个人借款申请单
武汉盛大神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个人借款申请单
档。
附件2:员工个人借款协议
员工个人借款协议
甲方:武汉盛大神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熊秀琴 公民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联系方式
乙方因个人资金紧张,向甲方申请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款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CNY: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1、
2、
第三条 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月工资还款比例
2、年销售提成还款比例
3、其他还款方式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遵守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借款费用的偿还,在不能按时进行偿
还时及时进行解释,并重新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若没有在还款日结束前3天以内进行
说明,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偿还的,甲方有全力追求乙方法律责任。
2、乙方因个人员工需要申请离职的,有义务提前至少一周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进行借
款费用结算,并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偿还借款金额。若无故离职,并没有对借款剩
余金额提出说明,甲方有全力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还款到期前至少一个星期,提醒乙方,剩余还款费用,并征求乙方还款方
式的意见;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月度及年度还款额进行说明,使乙方知晓已还款数额;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公司向个人借款说明,】
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贷款用途证明范本怎么写?【公司向个人借款说明,】
贷款用途证明书怎么写?为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2010年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规定,借款人要对贷款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在放款后要加强对款项去向的跟踪检查,一旦发现借款人的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严重不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为保证这一措施顺利实行,银行在放贷前会要求借款人出示贷款用途证明,那么这个证明该怎么写呢?淘钱宝在这里就为您提供一份贷款用途证明范本。
首先,贷款的合规用途常有以下这些:
1、企业经营:需要提供的证明有企业住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装修合同、经营设备购买协议、产品购销合同等。
2、消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车要有购车的发票、凭证,购房要提供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家电消费要有家电购入证明等。
3、装修:提供装修合同,装修材料销售凭证、收货单等。
4、教育: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收据等能体现学费金额的。
5、婚庆:要提供婚宴合同、珠宝首饰发票等。
6、旅游:要有旅游合同、酒店消费发票、收据等。
7、其他:要提供相关的发票、pos单等。
其次,证明可以据如下范本来写:
XX银行贷款用途承诺书
本人(),证件号(),现在向xx银行申请额度为()的贷款,期限为(),用途为()。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用途使用此项贷款,绝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金融市场投资及赌博等不合规行为,并愿意接受贵行的监督,如若贷
款用途出现偏离,个人接受贵行的任何相关惩罚。
借款人:()
年 月 日
如上范本仅供参考。据淘钱宝了解,有些银行的贷款证明需要自己起拟,有些银行的贷款证明有固定的模板,借款人只要如实填写自己的情况就可以,所以在贷款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银行情况及实际要求,免得自己费劲写完还要重新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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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款范围:
(一) 员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差旅费等款项; (二) 业务员零星采购所需款项;
(三) 经财务部门核准的周转金、备用金; (四) 其他因业务需用必须提前预支的现金款项。 二、借款限额:
(一)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计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 1.车船票、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2.住宿费、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0元借款;
3.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二) 零星物资采购,按计划金额借款。
(三) 按财务部核定的周转金、备用金使用计划预支款项。 (四) 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款单,按规定逐级审批。 三、借款程序: (一)借款流程:
(二) 员工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严格按限额借款,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
(四)财务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1.“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2.“借款单”存根由财务部留存,作为出帐凭证、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四、借款归还
(一)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欠款。
(二)会计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据,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 (三)借款归还期限:
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车船票日期算起,十日内,借款人应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2.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十日内,借款人应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3. 遇特殊情况需超过十日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预先批准,并到财务部说明情况(书面说明),最长不超三十日。
(四)员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的,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具体还款流程如下:
(五)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报销时,由财务部付讫现金,借款滚动使用。借款人调离原部门后,应立即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五、借款违章处罚
员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 超期未归还借款的,自超过还款期限之日起,按3‰/天计收罚息。由财务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费用中抵扣。 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数额=借款金额×3‰×超期天数
(二)职工出差返回公司后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的,除执行罚款外,取消其当次出差的差旅费补助。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借款单样式如下:
某某制糖有限公司
借款单
总经理: 分管副总领导: 财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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