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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时间:2018-02-28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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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第一篇_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标题×××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

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

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

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vi. 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 案例问题讨论 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 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2] 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地理,2010,(9):1435-1438.

[3] 胡青峰,张子平.基于Geoda095i区域经济增长率的空间统计分析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7,(2):53-55.

[4] 潘竟虎,冯兆东.甘肃省区域经济差异时空格局的ESDA-GIS[J].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45-50.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篇_案件剖析报告的写法

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 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案件分析报告】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案件分析报告】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不是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而是由个别人说了算,项目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为个别人套取项目资金、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结成利益共同体,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互惠互利。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除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外,项目实施单位多次将套取的项目资金转到账外,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其他难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

(三)整改措施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三、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2、开展案件剖析工作,大体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要坚持以查促教,推动廉政教育。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促使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廉洁自律;二要坚持以查促建,推动制度建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针对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明确纪律要求,针对法律法规的监管盲区制定规范,从源头上堵塞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三要坚持以查促管,推动监督管理。正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提高发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管意识,督促发案单位举一反三,延伸监督触角,巩固和深化办案成果。

3、要抓住形成案件剖析报告的有利时机。《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指出,调查结束后,

调查组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把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时间确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说是非常科学的,主要有三方面的有利因素:其一,办案人员已从艰苦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有足够的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其二,办案人员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印象还很清晰,具有做好这项工作的条件和基础;其三,各方面对案件的关注度仍然很高,趁热打铁开展案件剖析工作,提出整改建议能收到良好效果。但是,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要等案件处理后,才去做案件剖析工作,不仅贻误了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最佳时机,还会使发案单位再次置于案件检查的阴影之下,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是不可取的

案件分析报告 第三篇_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样式

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本 科

实践报告题目: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 南汇分校

姓名:学号:

年级:专业:

指导教师:

日期: 年 月 日

提 纲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二)案例内容概要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三)感想

内容摘要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案件分析报告 第四篇_法律案件 证据分析报告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案件分析报告】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件分析报告 第五篇_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以“李天一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13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

【案件分析报告】

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案件分析报告】

三、判决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

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李天一案件中的犯罪情形属于轮奸,所以涉案人员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本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所以主犯李天一仅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从犯王某则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

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

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

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13年9月13日,据《北京晚报》报道,该案被告之一张某的律师确认庭审中有3名被告(张某和魏某兄弟)明确认罪,并且3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述条例对三人减轻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李天一案中涉案人员行为符合上述附加条件,但考虑年龄因素,因此只有王某被剥夺两年政治权利。

四、其他法律问题

1) 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如果无法解决,出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把被害人找来,或者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进行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

2) 梦鸽上访有没有用?

在未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3) 是否可以申请公开审理案件?

公开审理是原则,所有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个人不必提出要求。不公开审理是特殊,是例外。法律上有规定。比如间谍案件,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就不公开审理。还有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如强奸案,为了维护受害人名誉也不能公开审理。

在李天一轮奸案中,涉及到了受害人名誉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等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驳回了梦鸽公开审理的请求。

4) 是否可以剥夺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2011年9月李天一无照驾车打人事件发生后,曾被收容教养半年时间,事后虽然李双江公开道歉,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无证驾驶这辆宝马车已达七个月之久,无论这是不是李双江本人的座驾,他都应当知道自己的孩子是无证驾驶。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李双江本人没有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他实际上是在纵容未成年孩子无证驾驶,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受到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所以并不能由此取消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5)“案中案”提议是否可以翻案?

一位自称为李天一案另外两名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细节,并在7月10日左右发布多条微博右。他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 ”,而应该是“强迫妇女卖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坐台小姐,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醉酒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其出台卖淫,应追究酒吧经理强迫妇女卖淫的刑事责任,将此案件办成一般的嫖娼事件。并自信称:“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

但是根据《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而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及监控录像反映,被害人当时已经醉酒,无自主判断能力,所以李天一等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行为。关于被害人职业与身份的认定只是判断酒吧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对于李天一等人的行为认定并无影响。 6)“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质疑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

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忽视了强奸罪中无视妇女意愿,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的客观性质。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但北京警方随即发表声明声称,这只是媒体自己的描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7) 媒体“未审先判”是否符合规范?

在二审结果宣判前,一审案件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起码的常识。李天一案在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曾提起申诉,所以最终结果应以二审结果为准,但是不少媒体却以一审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大肆宣扬,并且直接将李天一的身份揭露,不仅触犯了李天一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五、事件启示

“李天一案”事发之初曾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主要原因不仅有李天一未成年的身份,还有他显赫的家庭背景以及“打人”的前科,这使的我们不得不反思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个完整的教育方阵,也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如果我们对李天一案仅仅停留在法律审判、道义谴责和媒体舆论的狂欢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将危及未来。只有在这一案件中,至少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维考察,才能从中吸取教训,调整完善和改变我们现在育人工作中的种种不足。为避免李天一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做些实实在在又卓有成效的工作。

案件分析报告 第六篇_案件剖析报告1

案件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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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陕纪发〔2006〕12号)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 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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