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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条款

时间:2018-06-3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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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条款 第一篇_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第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加工合同书(5)[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检验鉴定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法意范本]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民用工程承包合同书[适用发包人] [行业合同] 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①[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②[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浙江省产权交易合同[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适用抵押权人] [实务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一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2.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确认,由 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留两份,乙方存留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ADSL宽带(拨号)接入合同[适用服务方] [实务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CCC强制性生产认证咨询委托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CIF合同书[适用买方] [实务合同]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

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FDA注册委托和代理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法律以 法律为依据。FOB合同书[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GPS行驶记录仪采购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产品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并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IDC主机托管业务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IT维护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IT信息系统服务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五、合同执行

1.本合同最短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实际有效期限应以实际签署日期为准, 甲乙双方合同执行时间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进行算起。

2.甲方应在合同期内每月 日准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

也可以以持续月份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甲方也可以年度方式 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增删合同条款内容,应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加入本合同附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

5.其它备注 。LLDPE电子交易合同 [实务合同]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OEM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二、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1.当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 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OEM制造合同[适用各方] [实

务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合同效力的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在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上述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应有[三(3)]名,其中一名仲裁员应具有 、 、 或 国籍。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VI设计合同书[适用承揽人] [实务合同] 七、甲乙双方如因

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适用发包人] [实务合同] 六保修及其他

1.乙方承诺对整个工程进行3年的保修和终身维护,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的2小时内做出响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由于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报修,在甲方报修以后48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如甲方自行解决,则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2.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交付甲方电气竣工简图和上下水管线简图,标明导线规格、暗管走向和上下水管线、阀门、接口走向和位置,甲方签收后方进行竣工结算。

3.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相关部门仲裁解决。

4.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在 签署。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应。双方共同签署起即日生效。《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合同[适用卖方] [实务合同]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外方为 。安徽省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适用卖方] [官方文本] 第十二

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制。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同(2)[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适用劳动者] [官方文本]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 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安徽省芜湖市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买方] [官方文本]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须加盖 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合同书[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实务合同] 8.仲裁

8.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安全评价委托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实务合同] 七、双方如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或交法院判决。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保险人] [行业合同]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

合同效力的条款 第二篇_合同效力有关案例

合同效力相关案件分析【合同效力的条款】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市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091222】

【裁判摘要】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依照约定泰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需事先向大庆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统一,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而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事先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泰来公司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委托开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0091019】

【裁判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90421】

【裁判摘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4、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20081106】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以人脉关系“搞配额”,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进出口资质名义上申请配额,而“搞配额”的乙方欲最终自己使用配额,出让配额的一方则取得一定的(代理)费用,双方显然系违规“跑配额”。由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可以规避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5、以资抵债合同的效力

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20080519】

【裁判摘要】

以资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通过债务人将其固定资产作价转移给债权人,从而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有的相应债务。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为有效合同。合同一方不能因为事后经营抵债的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以资抵债合同的有效性。

6、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20071211】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对存在乘人之危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合同无效的认定

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力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0070226】

【裁判摘要】

企业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受托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委托理财资质,,并接受必要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受托人东力公司不具有从事该项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故认定其与民生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8、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

陈晓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0061231】

【裁判摘要】

诉讼请求的提出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故在二审审理过程汇总,当事人提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并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9、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陕西经典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20061219】

【合同效力的条款】

【裁判摘要】

本案中,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仍与其订立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对此合同拒绝予以追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10、登记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莱州市仓上金矿、莱州金仓矿业有限公司偿还黄金基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060622】

【裁判摘要】

因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拨过程中引起的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式方式,只影响股权变更的外部效力,对双方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影响。当事人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该股权变动的效力。

11、主合同效力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新疆龙元乳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20150526】

【裁判摘要】

由于龙岭公司知晓供销公司将供销大厦地下一层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经二路支行的事实,所以收购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的合同。担保合同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依照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合同效力的条款 第三篇_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效力的条款】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

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

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

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条款 第四篇_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

发布日期:2009-11-25 作者:吕淮波律师

特别说明(并非多余的话):听了两天大约10余小时的课,我断续用了半个月的时间才把听课的笔记整理出来。在执业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常听同是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说,律师的理论素养要高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律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又是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不可及的。可是近两三年来,我接触到的公检法的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年青的干警、法官,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明显地察觉到他们的理论素养,远远地超过了律师,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达到了令律师们汗颜的程度。法律人中律师已成为落伍,至少是进步不显著的群体,似已成不争的事实。我不能不担心长此以往,律师在法律人群体中,由此致在社会中将失去话语权。听了王教授、曹法官的课,我更感觉到我的这种体察或许偏激,但绝非空穴来风,危言耸听。让我感到可怕的并不是我们的差距,而是许多律师忙忙碌碌,为增收而舍命,不愿正视,甚至根本就未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应有的危机感。 法律人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已达到什么水平,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已有了哪些进步,这些是我听了王教授和曹法官的课后想告诉大家的,近半个月的笔记整理成果也是我愿意与同仁们分享的。当然因种种限制事先未能经两位老师的知晓,或有不妥之处,但传播知识永远是正当的,何况看了我的笔记,只会增加而绝不会减少律师们在今后听两位老师讲课的兴趣。我斗胆在此公开我的听课笔记,相信两位老师不会责怪。

实际我想说的是——律师不能光埋头办案。

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学习笔记,

(根据人大法学院王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树斌法官

授课记录加自身体会、理解整理)

合同法第三章集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大致规定了四种合同效力类型,一是有效合同;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合同;四是可撤销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增加了一种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另外还存在一种在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及审判实践中实际上确认的类型,即相对特定当事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存在着六种合同效力类型。

一、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交易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过去常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在大多被认为是有效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越来越慎重,此类合同越来越少。

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他们思考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发生争议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响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五十三条、三百二十九条确立了认定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规则。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五种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如进一步梳理,这五种行为可归纳成两种类型。

一是与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有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的合同。第三项规【合同效力的条款】

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法”实际上就是第五项规定中所指的那个“法”,因此可归为一类。 二是与五十二条第一、二、四项内容有关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绝对无效的合同。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绝对无效合同行为的认定作分析。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就层级而言,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因此只有当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绝对无效。如果仅违反了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可能致合同绝对无效。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理论上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的分类有: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混合性规范等。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违反了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绝对无效。

什么是强制性规范?通俗地说强制性规范就是那些具有不能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其适用性质的法律规范。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就是强制性规范。

我们说只有违反了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才有可能导致而不是必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是因为强制性规范可以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存在两种不同立法目的的强制性规范,一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二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从立法的目的上分析,如果某项强制性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是为规范管理,或者只是为对违法者施以行政处罚确立依据,并不存在以违法为由要求合同行为归于无效的目的,则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某项强制性规范追求的目的就是要确认某种违法的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则此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只有当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绝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认识的被确认是合同法解释(二)的一大贡献。虽然有了这样的认识和规定,但在现实面对一项强制性规范时,我们要区分它是管理性的还是效力性的是十分困难的。

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第一种方法是形式上的区分方法。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从形式上看,该强制性规范是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实施某种行为的。这样的强制性规范肯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它的特点是要告诉人们绝对不能发生此事。如买卖毒品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等。

2、从形式上看,该强制性规范是禁止特定的人,或者在特定的时间,或者在特定的地点,或者是以特定的方式实施某种交易(行为),通常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1)禁止特定的人实施某种交易的强制性规范

不准企业间相互借贷,是禁止特定的人实施借贷交易,保护银行对金融业务的专营。过去这种行为基本上都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现大多数学者甚至相当数量的法官都认为其实质上属管理性的,不能据此确认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无效。最近的审判实践中不将此行为认定为无效的判决已经出现。实际上赊购行为就是一种企业间的借贷,赊购行为不视为无效,直接借贷有何理由就认定为无效呢?

[案例一]A公司(建设方)与B公司(实施工方)订立了《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合同》,B公司认真履约,按期完工,质量验收合格。而A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B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和延迟付款的违约金。A公司应诉答辩,以B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取得相对应的质资等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对本案所涉合同按无效认定处理。该条具体规定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此是一条强制性规范不应存疑,它是限制特定的人(无相应质资等级的人)从事某种行为(相应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范。现在的问题是它是管理性的,还是效力性的呢?我们不妨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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