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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

时间:2018-06-22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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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 第一篇_徐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及申请审批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及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只限于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的,应分别填写盖章。 2、本表因作为逐月提取还贷的凭证,所盖印鉴必须是在银行预留的印鉴。

3、本表一式四份,用签字笔填写,本表涂改无效。

徐州公积金 第二篇_徐州业主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被强收担保费

徐州业主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被强收担保费

陆先生去年7月在徐州市新区国际城邦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向公积金贷款处申请了35万元的贷款,分25年还清。但公积金贷款处让他去担保公司缴纳4200元的费用才可申请贷款。陆先生交费后拿到的票据上面盖的章是徐州市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陆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此项收费是不合理的,请调查。

陆先生反映的贷款被强收担保费的问题,政风热线已经提交给了徐州市政府纠风办调查核实处理。

徐州公积金 第三篇_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徐州公积金】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协议)》、 《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九)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

(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一)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外地户口簿或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二)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下岗未办理失业证明的,凭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或判决书,按破产日期计算失业年限 ;

(十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收据、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大病,由中心研究掌握。

(十四) 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可提取,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五) 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办理扣划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十六)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十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商业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

(十八)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 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九)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 15%比例以上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租期以上的支付租金凭证。

(二十)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二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提取的,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及其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总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不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职工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中心封存户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 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2008 年 6月 5日前 缴存的 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签订、签发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其他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 1)提取申请人到中心(或单位)领取提取表,所在单位审核填表并盖章;

( 2) 提取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相关 提取审批 手续 ;

( 3) 中心审批后,由提取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封存户的,由中心进行核实,并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的,可由中心(或缴存地管理部)进行核实,再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第七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的,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提取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徐州公积金 第四篇_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徐州公积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徐州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徐州公积金】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徐州公积金 第五篇_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五)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程序

徐州公积金 第六篇_徐州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徐州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大厅取号 排到后到柜台进行:初审

【徐州公积金】

1.审查申请人贷款资格 在这过程中要说明贷款金额及年限、还款方式、贷款银行、以及是否提取公积金(可以提前去咨询处领张表,把以上信息填好)。

2.审验和留存申请人申报的资料

(1)审验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2)审验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3)审验婚姻状况,留存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或单身证明原件一份

(4)审验收入证明,留存原件一份

(5)审验购房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19页)

(6)审验购房首付款发票,留存复印件一份

(7)审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期房)或产权备案证明书,留存复印件一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3.服务人员会把你的信息包括贷款额度、年限、还款方式、贷款银行输入电脑中,等待中

4.随后他会让没有结婚的人按样式写一个具结书,写下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具体内容:本人至今未婚,签名,按手印。

5.接着,他会打印一些东西,你按他要求,写内容,签字,按手印就行了。然后复审,批准。 到这里第一步就完成了。办完后,他会让你去选择银行办借款手续了。注意,在公积金大院里有银行的柜台,这个柜台是专门办贷款用的,里面每个银行都有一个办公柜台。

二、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按他的要求提供资料,并填写贷款合同,签字按手印,很简单,他会告诉你怎么写的。接着回到公积金大厅里刚才你去过的那个柜台,他会给你盖个章,然后就去大厅里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三、到徐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担保

就在大厅里面,按要求给他资料,填写几分合同,签字按手印,然后交费,接下来他会告诉你去办理抵押,属于徐州市的就去三院附近的产权处即可,但是属于金山桥经济开发区的就的去金山桥房管局(在卡特彼勒的路北,徐州幼师学院两个校区之间)。

四、到产权处办理抵押

来到产权处办理抵押,提供他要求的资料,签字按手印,之后他给你个单子,把这个单子送到银行,银行会要一份复印件。

五、再回到银行

需要的资料提供给他,这里和第一次来的时候提供的资料不一样,在银行的柜台上都贴着呢,另外银行还会要存折的复印件一份,或者灵通卡与取款凭证或者存款凭证放在一起的复印件一份(柜员机上的无效),以及这张凭证原件。然后办完后他会给你一张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告诉你几个工作日之后放下来款,你就可以拿着这张凭证,去开发商那里拿发票了 至此公积金贷款就办完了。

徐州公积金 第七篇_徐州住房公积金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为本单位职工,现其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单位经办人姓名:

___年___月___日

注意事项:1、如此次证明的收入与公积金缴存系统显示数据有差距,取两者较

低的值予以认定。

2、空白证明可以复印或在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打印。

3、本证明统一制式,一式三份,涂改无效。本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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