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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2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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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篇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一节 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二节 合同审查

第三节 合同签订

第四节 合同履行

第四章 合同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晋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控体系,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行为,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国资委《山西省省属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集团公司“公司化治理、板块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结合《晋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煤销集团依法治企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2012——2014年法制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规划、指导、服务、监督”的职能定位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全面管控合同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板块公司、市公司及直属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的重大合同、重要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档案资料保管等行为。

第五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其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审查和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包括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合同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质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进行,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并负责合同文本审查、签批流转;

(五)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事项;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报告合同履行风险,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合同纠纷;

(七)指定专人负责所承办合同档案的整理及归档;

(八)制定和落实合同保密措施;

(九)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或者本部门职责确定合同承办人。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管理总体规划,全面提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谈判,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及备案;制作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建立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档案、台账、报表等基础性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的外聘律师工作;

(九)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合同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

(十)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一节 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十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与拟定合同有关的背景和风险分析,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资质情况、履行能力的调查,合同对方承办人员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招投标的项目,其合同的订立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集团企业管理部、计划发展部、项目部、财务部、资本运作中心、资金中心、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谈判。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适用示范合同文本时,应优先参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应当有相关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加。

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合同经承办部门提请,由法律事务部外聘律师起草或配合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要妥善保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第二节 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查,是指合同在起草以后、签订之前,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送集团公司相关部

门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对合同技术及商务条款等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针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合同审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针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法律事务部根据需要可以向总法律顾问提出外聘专业律师的申请,由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事务部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集团相关部门在审查合同文本草案时,发现遗漏或风险,应当在审查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需召开会议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会议纪要及合同谈判中的反馈意见抄送各会审部门。

第二十条 集团子公司重大合同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的:

(一)按规定需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审批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与集团公司承担义务相关的其他配套合同;

(四)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需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其他重大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团子公司重大合同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子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经子公司法律事务部签署的“审查意见”连同合同文本等相关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篇_销售合同执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下发

附件一:合同台帐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编号: 字第 号

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卖方:青岛科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买受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货物,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供货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二、产品质量与技术条款

1.配置要求:无特殊要求按企业出厂标准配置。

2.产品标准:依据国标GB/T8511、1—2005执行。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若出现产品质量或性能异常问题,经供方确认或专检单位鉴定,确系设计、制造、材料原因所造成,供方免费负责“三包”服务。

4.在“三包”期内,买受方(或用户)未按照操作保养和规定用油等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出卖方提供维修或技术咨询服务,对需要更换的配件予以优先供应并仅收取成本费用。 三、包装、运输及交货

1.产品包装:整机裸装;附件及备件箱包装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2.交货地点: 3.交货时间:

4.货到指定地点后按装箱单验收。若有异议当时反馈给供方,逾期视为验收无误。 四、合同标的所指

合同标的包含:主机、随机文件、部分易损备件及工具,随产品一起发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买受方应支付 %的预付款即 万元,余款将分 次付清,最后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前,买受方将所有货款付清后,出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具体付款计划为: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篇_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签订书面合同范围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5、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运作程序

1、申请。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合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合同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资金预算,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

2、起草。《合同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业务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文本。

3、审核。合同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司法办审核,由司法办对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合同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

4、签订。经司法办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合同审核签订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合同。

6、监督。由企管、审计、机电、仓储、总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负责监督合同质量的履行。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7、归档。合同履行完毕,由业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合同管理职责

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司法办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司法办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监督的工作。

(3)审查合同,对送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并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并保存相关资料。

(3)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具体负责拟订合同条款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中业务内容的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确保合同规范和正确。

(4)业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合同拟签时间,必须按规定给司法办留出合同审核时间,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现问题合同。

(5)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分别送交司法办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案。

(6)业务部门对所签合同,认真负责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保存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生问题及时向司法办通报。

(7)业务部门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业务部门应把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材料收回,由业务部门确认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8)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9)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司法办处理合同纠纷。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司法办处理合同纠纷。

4、行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制度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进行管理和使用,

并设专人管理。

(2)严格按照合同审签程序执行,审查合同审核与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未经司法办审核和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符合条件的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做好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4)不得随带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已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应按合同审签程序办理《带章外出审批表》和《空白法律文书审批表》报司法办审核备案,由董事长批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做好与合同有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6)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监督履行部门职责

(1)公司合同监督履行的部门主要由企管、审计、机电、仓储、总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部门职责要求以及《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标的、质量的履行。

(2)监督履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监督履行部门应及时派员对合同标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质量要求达到约定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合同承办部门纠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利益。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司法办并向公司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篇_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XX年制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章 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八章 合同的检查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第十条 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 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 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 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 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 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

司名义签订。

第十四条 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 融资借款合同。

(二) 担保合同。

(三) 合资合作合同。

(四) 资本变动合同。

(五) 对外投资合同。

(六) 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 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

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第十八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 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 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 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 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 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篇_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三)旅游、拍卖合同;

(四)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经备案的合同样本,内容需变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上级机关备案的合同,不再重复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要备案。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格式条款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时,应当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应当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答复或者听证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债权文书;

(八)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九)非法占有或者处分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十一)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十二)其它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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