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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变化

时间:2018-05-05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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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变化 第一篇_201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十八大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及相关分析

201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会计网讯 7月29日,财政部作出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改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变化对比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内容是:“(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公允价值新概念:价格将取决于市场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以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此次下发的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作了修改。原基本准则中,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 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修改后的基本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 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实际上,在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修改之前,在2014年1月底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中对公允价值 的概念就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允价值概念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

支付的价 格。由此可见,本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修改与其概念的修改保持了一致性。

那么,公允价值概念的修改及其计量属性的修改基于何种考虑?修改后的公允价值属性是否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是否还需要完善?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必要性:规范会计处理和国际趋同的需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饱受学界诟病,对其全面叫停与深刻反思的呼声此起彼伏。为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应对国际 金融危机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简称 IFRS 13),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发布了39号准则,对我国的公允价值概念进行了修订。

IFRS 13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我国的公允价值与该定义几乎完全“趋同”,只是表述方式和排列顺序略有不同。

“其他方面,从基本内容到结论基础,除了非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外,也几乎完全“趋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和 统一框架;非金融性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等等。”一直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中南大学PPLG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财会 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孟著表示,在我国公允价值准则发布前,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曾分散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等至少1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为更加统一、有效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市场特征制定独立的公允价值准则及具体 操作指南。

目前,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等都会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公允价值计量下,存在关联交易的相关企业通过滥用公允价值计 量工具进行利润操纵、规避税收的情况,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允价值

的评估标准难以界定和核实,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公信力也不甚了解,公司可 以通过“操控”估值利润来提高其偿付能力。今年6月,15家采用公允价值对房地产投资估值的保险公司就遭到了保监会的整顿,其中有两家公司被监管层列为重 点关注对象。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修订是大势所趋,有其必然性。

亮点:更加强调市场参与者的作用

39号准则下发与基本准则的修订对公允价值定义及使用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这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业界人士认为,此前的公允价值强调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交易的价格,而现在则强调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交易价格,并不去特别考虑交易双方怎么样看待这个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新定义更强调从市场的角度看待价格,这更加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财会信报》记者,在原定义中,因过度强调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交易双方操纵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不能真正的去放映公允的市场价格。而在新的公允价值定义下,更加强调了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与交易双方的范围有天壤之别,这样可避免交易双方 操纵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杨孟著认为,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 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该概念中的“市场参与者”,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同时具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熟悉情况,具备合理认知;有能力并自愿进行交易三大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值得一提的是,39号准则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39号准则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 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这在杨孟著看来,用“最佳用途”作为确定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还是比较合适的,尽管实际执行起来因涉及到适用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的选择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即使报告主体打算按照另一种方式去使用资产,‘最佳用途’也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确定的。企业要像市场参与者那样思考,以市场参与者对被计量对象风险、收益等参数的估计为依据来估计公允价值。”杨孟著说。

建议:健全配套措施借鉴国际经验

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公允价值准则和IFRS 13尽管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仍有遗憾,亟待会计理论界继续努力研究解决。 “如销售受限股票、停牌股票、无序交易(异常交易)、非上市股权、含权债、第三方报价等特殊情况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无活跃市场和公开报价条件下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杨孟著说。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对此,杨孟著建议,一是应提供一个可扩展的披露框架。披露的目标在于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 能够评价主体在公允价值计量中所使用的方法及输入变量信息。二是建立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为优化会计准则体系提供会计基础环境条件。税务会计可用于确认和计 量计税基数,计算并解缴当期应缴税额,确认原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压缩会计政策选择的空 间。四是赋予会计主体在极端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权力。

为了防范不成熟条件下滥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杨孟著还建议,应健全完善如下相关配套措施:制定相关的应用指南和配套指引,增强公允价值运用 的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人为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特别是不活跃或无序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提高市场定价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谓的“盈余管理”的管理,遏制盈余管理者利用会计计量属性上的选择权人为操纵利润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和风险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据悉,2008年9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不活跃的市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南,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制定适用于非常情况下和不活跃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指南。

记者手记

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IFRS 13趋同,但趋同不是目的,只是融合全球经济的一种手段。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在选择使用公允价值的时,应审慎处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会 计计量属性选择权的关系,避免过度使用公允价值原则,所以,我国对公允价值的修订方面应更多地体现我国国情,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适应我国经济。目前,新修订的公允价值相关规定有诸多亮点,但仍不能解决我国经济业务发生中的所有问题,对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相关配套指引,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公允价值 计量方式。

新会计准则变化 第二篇_2013最新会计准则变化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三部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四部分 固定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五部分 无形资产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六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七部分 外币折算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八部分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九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最新变化

* 第十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最新变化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一、周转材料的主要变化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的材料,包括:⑪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⑫各种管理用具、工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⑬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 (一)周转材料的分类——将周转材料区分为存货和固定资产

1. 使用期间在1年以上, 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2. 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存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作为存货核算的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1.原规定——对建造承包商单独规定

⑪企业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⑫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2. 修订后——不再对建造承包商单独规定,并取消了五五摊销法

⑪一次转销法: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小的周转材料,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⑫分次摊销法: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估计的相关税费

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企业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已经存在的状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

事项。

第一部分 存货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某库存商品的市场报价为500元/吨。进入2010年以后 ,该库存商品的价格逐渐攀升,截止200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0年3月8日时,该库存商品的价格已经攀升至700元/吨。

解析:甲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确定2009年12月31日该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时 ,应以500元/吨的市场报价作为估计售价。但是,由于在2009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8日对外报出时,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该商品的价格攀升至700元/吨,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新会计准则变化】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一、成本法的最新变化

* (一)原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清算股利)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持

股比例)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修订后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借:应收股利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贷:投资收益 金股利或利润×持股比例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

* 2.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则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权益法的最新变化——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与调整

* (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调整的会计处理原则

1. 投资企业在确认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当抵销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即不予抵销)。

2.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3.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分别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处理:投资企业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应当进行调整。

4.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全额抵销;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享有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5.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包括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

顺流交易

逆流交易

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投资企业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要点提示]逆流交易是站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的,如果投资企业不调减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就会增加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来虚增净利润(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保持不变);顺流交易是站在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的,如果不调减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就会增加投资企业的营业利润,从而增加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增加营业利润来虚增净利润(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投资收益项目应当保持不变)。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二)逆流交易的抵销与调整(以存货为例)

* 1. 逆流交易发生当期且形成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处理

⑪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后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实现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投资企业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易产生的收益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即应当予以抵销),只能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在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的份额。

⑫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与存货等持有资产进行重分类调整,即按照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调减存货等持有资产账面价值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存货等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之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等

*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逆流交易影响的报表项目应当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存货等持有资产项目,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当保持不变。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2. 逆流交易在以后期间的处理

⑪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投资企业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将原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再确认为投资损益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对因逆流交易而形成的资产实现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后,表明该部分内部交易收益已经实现,因此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收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当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⑫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无需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例1 :甲公司于2008年1月3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有表决权资本,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在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也相同。2008年6月8日,乙公司将成本为400万元的某商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购入的该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该商品全部未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乙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解析: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⑪甲公司在20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2008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

甲公司2008年按照权益法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200-200)×40%=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

【新会计准则变化】

贷:投资收益 4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80

贷:投资收益(1,200×40%) 480

借:投资收益(200×40%)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⑫甲公司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由于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一方面体现在甲公司持有的存货账面价值中,另一方面甲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已经抵销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应当变动,因此如果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80万元在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调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同时调减存货项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

贷:存货(200×40%) 80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假定乙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甲公司在2009年已将2008年从乙公司购入的商品全部销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 ⑬甲公司在2009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项逆流交易所产生的内部交易收益在2009年度已经得到全部实现,因此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2009年度的投资收益时,应将原未确认而在本年度实现的内部交易收益80万元(200×40%)计入投资损益。

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300 +200)×40%=600(万元)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20

贷:投资收益(1,300×40%) 5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新会计准则变化】

贷:投资收益(200×40%) 80

⑭甲公司在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无需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 如果本例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并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

* ⑪甲公司在20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2008年按照权益法应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200-200×(1-25%)]×40%=4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20

【新会计准则变化】

贷:投资收益 420

或者:

新会计准则变化 第三篇_2014年新会计准则修改内容

2014年新会计准则修改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的新一轮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在这一轮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准则修订过程中已经逐渐开始掌握了话语权,并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逐步与国际趋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伊始,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修订或新增了7项会计准则、一项准则解释。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

财政部修订了《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等,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在此次准则修订及制定过程中,“公允价值准则”成为了亮点。公允价值方法和原则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多项准则中均有涉及,随着各类资产市场交易条件的日趋完善,会计学界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也日趋成熟,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使相关的会计处理有了指导性的操作规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改【新会计准则变化】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发布

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相比修订稿也有较大幅度的改动。新准则10章82条,原准则为3章45条。新准则主要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并补充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应当将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章节。

三、财政部发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准则

财政部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四、财政部修订发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五、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

六、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准则规范了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七、财政部修订职工薪酬准则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实施至今已逾5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八、财政部发布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

财政部今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准则全文请阅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九、财政部修订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

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2006年发布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十、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2013年9月份,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中的6大问题征求意见。历时四个月,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十一、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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