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合同法约定解除

合同法约定解除

时间:2018-04-2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一篇_《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解除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解除规定 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二篇_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 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 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 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三篇_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合同法约定解除】

【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一论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现实意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消灭、适用法定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过去,在我国由于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曾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解除适用标准不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如何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使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在实践中得到更正确有效地执行,成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当务之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及其条件、效力、行使、后果作了较为系统、更为完善的规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强调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从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社会财富。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又称为法定解除权,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既有各种合同共通的解除权原因,又有若干合同独自的解除权原因。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94条,后者称为特殊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148条、224条、231条等。笔者在此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原因。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特征

1.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没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无须提出解除的必要;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己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故合同的法定解除与合同解除制度一样,都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

2.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流转秩序的当然要求,合同的法定解除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因而有一定的要件为限定,以免因滥施合同而影响社会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另外第164条—167条、第219条等规定了仅适用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等)的解除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3.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法律并不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这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

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表示。

4.法定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类型

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合意即合意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③。 法定解除属单方行使解除权,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如《合同法》第148条、第21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更完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意解除之分,而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合意解除条件之别,其中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这里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等客观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

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

第1款。

2、合同因预期违约而解除。

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毁弃合同,即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其有两种表现形态:(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明示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做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2债务人须有明

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且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即默示拒绝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台特定的机械设备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即该台机械设备)再行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

3、合同因迟延履行发生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4项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迟延履行属履行的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损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履行是可能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第三,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迟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债权人是否需要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要求经过催告,始可解除合同。二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则无须催告,直接解除合同。(1)非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根

本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迟延不会立即导致债权人主要合同利益落空的行为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且该期限一般不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产生根本影响。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不会导致合同期待利益严重或完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从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上,都较为适宜。(2)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有着至关重要意义,一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为。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对当事人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债务人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婚纱;再如春节期间,商店为方便群众过节而订购的年货而商店在过年后才到货。此时合同债权人可径行解除合同。

4、合同因其他违约行为而解除。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但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的违约行为主要指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只有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只有在瑕疵严重时,才可认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或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不宣告合同解除。因此,如果不适当履行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不仅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避免合同解除,也有利于鼓励交易。不完全履行,也称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数量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严格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不履行,债务是可以补足的。如果仅因部分履行而解除合同,则对已经履行部分依法做出返还,这也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当然,在决定部分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关系。如果部分履行者直接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如在成套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四篇_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效力亦归于消灭。可能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一些共性,有人将其联系起来,认为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亦应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的含义相同,即所谓解除“条件”也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生解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附解除条件合同与约定解除权合同,值得商榷。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根本区别

其一,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无须要求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生的。事实上,由于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授予一方当事人于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如果约定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其实质就是即刻授予了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权,只要当事人作出的这种意思表示系真实意思,法律就无需干预。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五篇_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约定解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辞职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特别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不可抗力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3、劳动合同约定解除

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六篇_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合同法约定解除】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合同法约定解除】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约定解除】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合同法约定解除 第七篇_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三、违约行为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⑴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

3款)。

⑵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正当理由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包括明示和默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理论界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提供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

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

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530/

推荐访问:合同法口头约定 合同法关于定金的约定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