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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金

时间:2018-04-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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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金 第一篇_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

《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

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

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

(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

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

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

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

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

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

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

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

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

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6、未依契约规定期限或机关同意之延长期限履行契约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7、须返还已支领之契约价金而未返还都,与未返还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8、未依契约规定延长保证金之有效者,其应延长之保证金;【合同保证金】

9、其他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使机关遭受损害,其应由厂商赔偿百未赔偿者,与应赔偿价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四、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权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其抵扣、没收与返还的请求权要依合同、法律才产生。因此,施工单位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是材料供应商、债权银行、下包商)提出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或法院的查封等强制措施与建设单位之优先权的界位对于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

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是质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原则上,其他债权人或法院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结算后,对其余额主张权利。建设单位的抵扣与没收有优先权,否则,该一制度将丧失意义。

合同保证金 第二篇_质量保证金协议

文件编号共2页

质量保证金协议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于以后更好的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和承担品质风险,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乙方提供甲、乙双方2005年1-3月份所发生货款总数平均值的30%

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且质量保证金最低不少于RMB100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的供货品质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设立质量保证金:

A. 年度业绩评定A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B级以上,质量保证

金比例15%;

B. 年度业绩评定B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C级以上,质量保证

金比例20%;

C. 年度业绩评定C级或以下,质量保证金比例30%;

2. 以上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2005年5月份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3.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督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品质问题,并承担因乙

方产品责任造成的甲方或甲方客户方面的实际损失。

4. 乙方同甲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乙方拒绝承担已明确是因乙方责任造成

甲方损失的情形,甲方可视甲方实际损失扣除部份或全部质量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因此终止所有双方的合作协议,直至追回甲方的损失。

5. 乙方质保金的交纳不能豁免乙方交货后的品质责任,当由于乙方品质

问题导致的损失超过质保金金额时,乙方需承担超过的损失。

6. 当乙方采用质保金弥补甲方的损失时,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月内重新

补足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至乙方补足质保金。

7. 当乙方向甲方连续供货达1年,且供货品质标准达到第1项降低要求

的,乙方可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8. 当甲、乙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半年以上,乙方可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质量

保证金。

9. 当甲方与乙方交易额在一年后发生较大的变动时,乙方可在第二年4

月份提出申请,按照第二年前三个月的具体数额重新确定,具体实施流程按照第8项执行。

10. 以上保证金的返还和修订,需由供应商书面通知采购部,采购部提出

申请,经采购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认可后,交厂长批准后,采购部通知财务部实施。

11. 乙方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要求后,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协议第5、6.条

要求,甲方在确认后的二个月内安排返还质量保证金。

1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13. 当出现双方争议而未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甲方当地法院申请仲裁确

定。

14. 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品质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合同保证金 第三篇_保证金协议书

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资产包转让方) 负责人:王勇

法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55号

邮编:150080

乙方: (资产包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丙方:北京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就乙方受让甲方在丙方挂牌的债权资产包(2008-1),甲乙丙三方就资产包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协议条款如下:

1.乙方受让的上述债权资产包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02500.04万元,(明细附后,利息计算至 2008 年9月 20 日);

2.乙方受让上述资产包需支付给甲方的全部价款为:(币种)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或等额可自由兑换的美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3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协议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3

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协议,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3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3.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为:(币种)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大写)1300 万元(小写)(或等值可自由兑换的美元),实际数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且以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存入丙方账户:

户 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

帐 号: 35000188000017944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 保证金用于保证:(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3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协议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3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协议,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3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如投资者违约,同意北交所将立约、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如投资者违约,同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4.保证金的效力为:

4.1.1若买受人为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甲乙双方转让行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北交所在3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4.1.2若买受人为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外管局备案后,甲乙双方转让行

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北交所在3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4.2甲乙双方间的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后,定金(即上述保证金转化的定金)可抵作受让价款。如果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则:1、保证金数额应该为按照支付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可兑换成双方约定的等额的人民币;2、如果双方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则甲方按照处分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将定金或乙方支付的外币价款兑换成人民币;3、如果因为人民币升值等原因,导致甲方兑换外币后,未达到乙方应该支付的受让价款,则乙方应该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继续支付价款,直至达到本协议约定数额;4、因中国有关外汇监管等部门审批的原因,导致乙方支付的价款迟延到达甲方或华融公司指定的账户的,不视为逾期。

4.3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后,在甲方兑换成人民币前,可以随时以等额人民币替换。

4.4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资产包转让合同》后,在乙方按期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选择一个中国省级(含)以上报纸刊登资产包转让公告。

4.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履行资产包的处置程序过程中未签订资产包转让协议前,甲方应勤勉尽责地维护资产包及其项下债权、资产的收益权,对于破产债权申报、参加执行分配以及其它因为突发情况会对资产价值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债权处置,甲方在已知的情况下须及时告知乙方。

如乙方放弃购买意向并且拒绝与甲方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则乙方同意以本协议为证据,自动放弃定金、孳生利息的所有权,乙方所交纳的定金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

4.7如华融公司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终未批准同意乙方成为此资产包的受让人,则甲方仅将上述保证金的本金返还给乙方,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如甲乙双方最终签订正式的资产包转让协议,则定金抵作价款。

4.8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上报将本协议项下资产包转让给非乙方的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方案,否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向乙方支付等于保证金金额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华融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未批准本方案,则甲方可另行处置,乙方放弃对甲方任何形式的追索。

5.陈述与保证:

5.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按照程序尽快将甲乙双方间资产包转让方案上报华融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华融公司未批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未同意乙方成为债权受让人。则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还给乙方。

5.2华融公司批准后,甲方应当尽快将资产包转让方案向国家相关部门报批,如果最终本方案未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本金。

5.3乙方已经对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债权凭证、甲方现有的债权及从权利凭证等所有问题进行了

了解。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现状、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到房产、土地、工商局、规划、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资产及乙方管线的所有问题进行了调查。乙方依据自身的勘察、测试和了解,自愿受让甲方享有的上述债权。

5.4甲方已经就上述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一切相关情况充分、真实、全面告知了乙方;甲方将上述债权涉及的所有债权重要的或非重要的凭证或其他资料全部提供给了乙方。乙方对甲方告知和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事项认可无异议,且乙方保证不以出现任何事由而主张本协议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5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产生的纠纷也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

5.6协议表明的上述债权的基本情况与乙方调查、了解不一致的,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债权的实际状况受让债权,且受让价款不变更。

5.7乙方认为本协议不存在任何可变更、可撤消及无效事由,乙方支付上述保证金及任何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

5.8乙方受让资产包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瑕疵:

1)、资产包内债权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2)、资产包内债权所设定的抵押/保证/质押未经法院确权;

3)、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或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

4)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存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障碍;

5)、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与现有卷宗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债权

合同保证金 第四篇_保证金协议书

贷款还款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合同保证金】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贷款还款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币种)人民币肆万元整(大写)40000元整(小写),作用于贷款1年的还款保证金。

2.甲方按时还款,乙方需全额退还保证金,甲方若违反约定未按时还款,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合同保证金 第五篇_授权保证金协议书

授权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双方就授权保证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经甲方考察、评估并确认符合销售甲方货物条件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网络代理商授权证书,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授权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作为信守约定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经济保证形式。

二、 甲方收取授权保证金后,给乙方开具市场保证金收据,作为交、退款凭据,此收据由乙方妥善保管。

三、 授权保证金不计息,双方合作授权证书终止后,按第六条规定,甲方凭授权保证金收据向乙方退还全部或部分授权保证金。

四、 乙方若因主观原因造成经营不善,需要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并退还授权保证金的(不违反第六条规定),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还授权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

五、乙方向甲方提货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 贰万 (以协议书签订日算起),在不违反第六条规定前提下,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还全额授权保证金。

六、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有权扣罚乙方交纳的全部或部分市场保证金:

1. 在授权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授权经销时,甲方将扣罚全部授权保证金;

2. 在授权有效期内乙方店内经销与甲方产品类似的其他品牌产品,甲方将扣罚全部授权保证金;

七、本协议作为授权证书的附件,连合同一起执行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合同保证金 第六篇_保证金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为保证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及安全生产需要,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乙方暂时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其中厂房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宿舍楼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作为乙方的工程进场施工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支付方式:

一:厂房。乙方施工队进场并正式开工一个星期内,支付甲方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待乙方将项目施工至基础(±0.00)完工,甲方将退回厂房合同履约金100%。如果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日算起,至完成厂房基础(±0.00)合同工期内,甲方退还厂房保证金的100%。

二:宿舍楼。乙方施工队进场并正式开工一个星期内,支付甲方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开工日起算,项目进行2个月内,甲方退回宿舍楼履约保证金的50%,待乙方将项目施工至主体封顶,甲方退回宿舍楼履约保证金的100%。如果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日起算4个月内,甲方将退还宿舍楼履约保证金的100%。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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