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2-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颁行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学术研究还是实务经验,都较以前有了更多的积累。适时地梳理相关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展示学术研究的新进展,另一方面可提出实务中的新问题,进而增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互动。为此,本版特开办“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专题”。本专题是开放式的,理论界及实务界来稿均在欢迎之列。来稿就合同法的具体问题,可梳理学说构成,可描述实务现状,可比较中外差异,亦可揭示理论与实务的距离。但求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一、传统民法中的履行不能问题
履行不能是民法上的基本问题。将履行不能加以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系德国19世纪注释法学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所接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深受其影响。这种理论将履行不能区别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并交叉结合成四种类型,分别探讨相应的法律效果。例如,甲在1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在1月5日交付。如果该画在1月1日灭失,便构成自始客观不能;如果该画在1月1日被盗,则构成自始主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灭失,则为嗣后客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被盗,则为嗣后主观不能。 自始不能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原则上合同无效。这是大陆法系学说上的通说见解,其依据在于罗马法上的Impossibilium mulla obligatio est(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债)教条。该教条为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缔约上过失责任相关规则处理。自始主观不能是否亦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争论,有力说倾向于承认合同有效。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二、合同法是否采纳了“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
在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原第306条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那样,明确规定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学说关于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通常对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采当然解释,解为有第四项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这体现出学说对于“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的继受。
既然我国法对于上述教条没有明文认同,时至今日是否仍采上述当然解释,则值得反思。从新近的合同立法趋势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已放弃履行不能的类型化,而赋予同一的法律效果,即无论其为何种履行不能,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应负违约责任。CISG关于自始不能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亦无关于嗣后不能的规定),不过,在关于“风险移转”的第68条,显然是以自始不能场合(合同缔结时标的物既已灭失或者毁损时)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第3.3条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简称PECL)第4:102条更明确规定,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第311a条第1项后段)亦循此路径。中国
政府批准加入CISG,这一事实便已表明中国法在一定程度上已接纳了放弃履行不能类型化而赋予同一法律效果的做法。而合同法以“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为立法指导思想(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在买卖合同一章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显而易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仿自CISG第68条,在解释上也应当与CISG一样,应当认为是以自始不能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为风险负担的适用要以有效合同的缔结为前提(参见日半田吉信:《买卖契约中的危险负担之研究》,信山社1999年版,第9页)。这一规定,更将“自始不能合同有效”的做法明确地带入了国内法领域。基于这些事实,笔者认为,在对合同法作解释论构成时,应当与上述新趋势保持一致,放弃学说继受的“自始不能合同无效”教条,而以“自始不能合同有效”为基础,构造中国的履行障碍法体系。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自始客观不能的事例,比如X公司与Y电视台于1994年12月29日签订广告合同书和项目实施细则,约定X向Y提供一年广告经费131万余元,Y在1995年度的《社会传真》栏目中每晚为X提供90秒的上星广告时间。事实上我国东方红三号卫星于1994年11月30日发射升空,卫星升空后无法定点投入使用,故X与Y签订的通过卫星播放节目合同不能实现。Y承认签约前就知道此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考虑到X和Y均有违约行为,Y可按实际为原告播放广告时间收费。Y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卫星出现故障而无法投入使用,是在签订合同后的第10天才从新华社播发的消息中确切得知,主张该事件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和细则是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卫星故障未能排除,以致卫星无法定点使用,是Y无法抗拒的事故,双方在合同和细则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故Y不承担违约责任。因《社会传真》栏目无法上星,X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和细则签订时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双方后又未对履行方式重新约定,原合同和细则应终止履行。对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应各自承担经济损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64页以下)。
在自始主观不能场合,中国的司法实践通常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依违约责任处理。比如X公司与Y电影学院签订合同约定:X公司根据拍摄需要,借用电影学院学生Z担任某电视剧演员,借用期为3个月。合同签订后X支付Y合同手续费1.5万元。此后,Z没有履行该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致生诉讼,X请求Y赔礼道歉、返还1.5万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Y电影学院在Z本人无申请,又与Z无约定的情况下,与X订立由Z履行义务的合同,造成了该合同从订立时就存在不能实际履行的可能。据此,Y应当对Z拒不出演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Y返还X1.5万元,驳回X其他诉讼请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
三、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对“履行不能”的定位
由上述可以看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履行不能理论并不适合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解释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现象,需要进行反思。除了前文论述到的自始不能场合外,嗣后不能场合,在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下,如何对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作解释论的构成,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前提下,笔者对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的履行不能问题作如下定位分析:
1.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即应有效,而不以标的可能为要件。换言之,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自始不能履行(无论是客观不能抑或主观不能)而受影响。
2.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则以欺诈论。在损害国家利益场合,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无论哪种情形,如果相对人遭受损失,均有权要求赔偿(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均不知合同不能履行,如属于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合同有效场合(包括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如果有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没有免责事由,相应地发生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
5.当事人一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属于“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是为本来履行请求的除外,有的称之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但只要不能履行方没有免责事由,仍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具体言之,在约定有违约金场合,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约定有(违约)定金场合,可以请求支付定金(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无此特别约定场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能履行并可以作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场合的损害赔偿仍属履行利益的赔偿,应当将解除权人因解除合同而债务解放所获得的利益扣除,自不待言。
6.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享有代偿请求权,在解释上宜承认可以成立债权人代偿请求权。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条件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缺一不可。
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有如下几种: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
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
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
第六条 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 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
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2、合同变更解除台帐;
3、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4、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表;
5、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重点调查考证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等;
(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所承办的合同负有监督履行责任;
(三)对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况时, 应及时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 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保管好合同及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人员组成名单应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用印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禁止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禁止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 合同承办人员应组织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约能力做出明确判断, 各有关部门应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条款的完备性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及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需要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担保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财产,并提供其产权证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公证、签证的合同,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两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时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实行分类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含图纸、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报告、批示等)应当附在合同卷内存档,合同履行终止后,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依法变更合同。
公司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
第九十一条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25)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23)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139)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24)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三条 (8)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5)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七条 (2)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还有的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加工合同书(5)[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检验鉴定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法意范本]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民用工程承包合同书[适用发包人] [行业合同] 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①[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②[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浙江省产权交易合同[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适用抵押权人] [实务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一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2.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确认,由 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不能法律规定】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留两份,乙方存留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ADSL宽带(拨号)接入合同[适用服务方] [实务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CCC强制性生产认证咨询委托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CIF合同书[适用买方] [实务合同]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
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FDA注册委托和代理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法律以 法律为依据。FOB合同书[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GPS行驶记录仪采购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产品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并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IDC主机托管业务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IT维护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IT信息系统服务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五、合同执行
1.本合同最短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实际有效期限应以实际签署日期为准, 甲乙双方合同执行时间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进行算起。
2.甲方应在合同期内每月 日准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
也可以以持续月份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甲方也可以年度方式 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增删合同条款内容,应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加入本合同附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
5.其它备注 。LLDPE电子交易合同 [实务合同]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OEM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二、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1.当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 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OEM制造合同[适用各方] [实
务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在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上述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应有[三(3)]名,其中一名仲裁员应具有 、 、 或 国籍。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VI设计合同书[适用承揽人] [实务合同] 七、甲乙双方如因
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适用发包人] [实务合同] 六保修及其他
1.乙方承诺对整个工程进行3年的保修和终身维护,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计。乙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4785/
推荐访问:部分履行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完毕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