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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2-15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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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 09:21:36 来源: CCTV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02月26日 10:53:0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

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17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政字〔201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先行推开,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推开。

二、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政府负担,其中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市),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区(市)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区(市)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区(市)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市)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市)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

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市)要每年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市地方新农保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办能力建设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区市管理、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市、区(市)、街道(镇)、村(居)四级经办网络,健全市、区(市)两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街道(镇)和村(居)要有专人负责居民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参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档

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全市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城乡居民养老保心包含农村养老保险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方面。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启动新型养老保险试点,着力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今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党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主要目标是构建一个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人人平等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过上“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美好生活。

什么是个人账户?有哪些内容?

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利率。

哪些人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多少? 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逐步提高?

县政府将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 策 解 答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必须参加。而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参保人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参加。

2、目的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盈利性,主要以社会稳定、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而商业保险则是盈利性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3、筹资渠道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者实行“进出口双补”,即中央财政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省、市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直补缴费补贴30元,今年三级财政对我市的补贴资金达1.5亿元。而商业保险基金完全由投保人的保险费构成,没有政府补贴。

4、责任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序列,是由政府兜底发放的,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而商

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来经营的,面对风险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5、待遇水平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既要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又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它追求效益、公平、扶贫、福利等因素的高度统一。而商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只考虑缴费额的多少,只追求效益。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每年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现行规定的12个缴费档次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1、2011年7月1日前,年龄在46—59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年的,按1年缴费。不缴费的,60周岁后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2、同时,允许向前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省市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逾期补缴或中断缴费的不享受省市财政补贴。如张三今年59岁,他既可以只缴纳1年的养老

保险费,也可以在缴纳今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向前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14年养老保险费。如果他按500元的档次缴费1年,个人账户为530元,到60岁月领养老金58.8元;如果补缴14年,个人账户为7950元,到60岁他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12元,每月相差53.2元。

五、村集体如何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重度残疾人如何参保?

1、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发证的一、二级对象)持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村(居)申报;

2、村(居)初审参保人资格后报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3、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缴费最低标准100元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参保者一样每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

七、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八、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国务院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

(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除以139。

比如,分别按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连续缴费15年计算,不包含调资和利息因素,养老金待遇分别为:

55+(100*15+450)/139=69元

55+(500*15+450)/139=112元

55+(1000*15+450)/139=166元

55+(2000*15+450)/139=274元

九、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子女参保有什么硬性规定?

1、制度启动实施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符合条件的子女(包括儿子、儿媳、女儿及女婿等)必须参保缴费,子女参保的即可发放老人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时间最迟不超过每年12月20日)。

2、其子女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具加盖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的参保证明,视同其子女当年已参保缴费。

十、年轻人怎样参保最有利?

1、越早参保越有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进入了“社会保险箱”,可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轨,接续前后的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来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转变为产业工人。如果张三20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岁进入工厂,60岁退休时他的工龄达到40年;如果他20岁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0岁进入工厂,到60岁退休时他的工龄只有30年,而工龄是影响职工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参数。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按参保者每多投1年,其基础养老金就增加1%来计算

养老金待遇的。

2、多缴多得。比如分别选择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最高档次2000元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月领标准(不计基础养老金调资、利息等因素)分别是69元、274元,养老金待遇每月相差205元。按平均寿命76岁计算,参保人生存得越久,就领得越多。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缴费的多少。

总之,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十一、参保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理?怎样办理手续?

1、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2、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十二、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会调整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农保如何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

1、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

2、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将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不参保的,60周岁后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周口市人社局农保科科长 张睛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程

1991年以后,部分地方开展“老农保”探索,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完善个人账户;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评价: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次探索,打下了初步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

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的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制度缺乏生命力。

我省“老农保”情况:当时,我省有7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老农保”工作。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开展整顿,各地逐步调整。到2008年底,只有二十几个县保留了此项工作。

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十六大《报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地方政府补贴三种方式:一是补“入口”,二是补“出口”,三是“两头”补。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十七届三中

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县。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新农保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征求地方意见。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9月22日,我市扶沟县作为国家第一批新农保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10月,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项城市试点工作启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庋已经建立。2011年,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太康县、沈丘县、鹿邑县、商水县、川汇区、淮阳县被批准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连同前两批试点扶沟县和项城市共有8个试点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24日,西华县和郸城县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试点县,试点工作从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应参保人数628万人,实际参保人员520万人(其中16-59周岁394万人,60周岁以上126万人),平均参保率83%,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国家制度全覆盖有望于10月1日完成。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要点:1、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身份要求——非在校学生,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未从业:3、属地要求——具有本地户籍。

(二)其他人员参保:

1、灵活就业人员:《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已停止缴费的,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仍在继续缴费的,在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原则

l.保基本一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逐步提高留出空间

2.广覆盖一一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寻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3.有弹性一一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可持续一一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注意的要点

1.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

2.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3.每次缴费前,参保人有权变更先前选定的缴费档次。

4.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不允许欠费。

5.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6.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7.先参保、后退保、再参保的,只能按照新参保对待,从初次参保缴费到重新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8.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9.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10.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

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往前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办法

城乡居民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基金的收入包括:居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一)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收入户存款月底转入同级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二)基金支出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人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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