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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18-03-10   来源:简历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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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篇_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家知道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么样的吗?今天和乔布简历小编一起看看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关键词: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任一条件的消费者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需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篇_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政策及办理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1、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小于90(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

(2)二手房:

①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

ƒ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60%。

(3)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下同)住房抵押购买期房的,首付比例按期房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用于抵押的房屋需进行评估。

2、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50%;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6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又因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作为二套或以上住房情况对待。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1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30万;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和最高额度,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有自住住房或共有人、第三人提供的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并到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 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发票确认的价值为准; (三)押旧买新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准。

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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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解除部分出质人或所有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质押合同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出质人及其配偶签订。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所购房为首套住房或期房的(押旧买新的除外); (二)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个人征信出现的不良记录为非恶意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承办保证业务,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缴存公积金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二)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工资发放明细表或工资发放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六)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毕预抵押登记备案、抵押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保管。 3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协议书。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开发企业)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等。 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申请将贷款划入本人账户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也可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应暂停发放贷款。借款人可预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预先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优先安排困难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 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 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

(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且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后,公积金贷款本金减少,贷款期限不变。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同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合同的变更,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4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房产证且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房屋预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人身份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八)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签署合作协议,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四十一条 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现房抵押登记之日止。现房抵押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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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篇_公积金贷款政策汇编

1、关于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成公积金贷[2013]12号)

在符合还贷收入比、征信等规定条件下,缴存余额在1.5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成公积金贷[2014]4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的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成公积金贷[2015] 4号)

2、关于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

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成公积金贷„2013‟12号)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以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职务或职级(专业技术职称)情况证明》为准。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临近退休延长贷款年限条件的,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成公积金贷[2015]12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发放等事宜(成公积金贷[2014]4号)

对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贷款,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

凡销售工业化、装配式商品住宅的,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为基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即可受理、审批和发

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项目建设进度的限制。

4、关于支持人才住房消费(成公积金贷[2014]4号)

单笔可贷款额度:凡是被市委组织部纳入“成都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均可贷到最高额度,但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贷款期限:凡是被市委组织部纳入“成都人才计划”的人才,贷款期限均可延长至退休后五年,即贷款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其他事项参照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5、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从外地调入成都市单位工作的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提供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连续正常缴存的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成公积金贷

[2014]8号)

借款申请人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在原缴存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由于工作调动,现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省级、石油、铁路分中心,下同)缴存住房公积

金,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认定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成公积金贷[2015]11号)

6、提高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成公积金[2015]25号)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7、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成公积金贷[2015]8号)

成都户籍且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借款申请人,在现缴存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认定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成公积金贷

[2015]11号)

8、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

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所购再交易住房楼龄在十年以上的,则相应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贷款。 对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及时更新等原因,显示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需借款人提供名下住房贷款银行的结清凭证作为佐证。(成公积金贷[2015]15号)

【公积金贷款政策】

9、停止向借款人收取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成公积金贷

[2015]4号)

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从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

10、有逾期记录的首付款比例执行标准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出现以下逾期记录的,应相应提高其首付款比例。(见附件)

近两年出现的逾期记录累计超过3次但未超过6次的,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四篇_最新现役军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有多少?最新现役军

人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览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有多少?在济南,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现役军人,公贷买房时可按家庭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而现实中,了解此项业务的市民少之又少。

市民李女士想公贷买房,咨询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她得知配偶是现役军人可享受政策优惠。然而,她咨询多家银行都被告知:“不可以”。有银行工作人员甚至直接告知没有此项业务。记者采访中得知,对此不了解的还有部分银行负责贷款的人员,由于对业务不熟练,没有对贷款人进行提醒,使很多符合条件的职工错失了贷款优惠。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已明确军人家庭公贷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查询得知,根据济南市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主借款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须由团及以上政治部门开具证明),其最高可贷额度可按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对待,但只能以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应贷款额度。

也就是说,只要有团及以上政治部门的相关证明,李女士是完全符合政策的,最高可贷60万元,为什么有银行工作人员说不可以呢?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有可能是部分人员业务不熟练所导致。记者再次询问李女士咨询过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开发商对贷款要求很严,因为之前从没办理过这样的业务,我们不确定是否能顺利办下来,万一办不下来,要交违约金的。”

不享受优惠多花多少钱?算一笔账,看看由于业务不熟练,带给市民的损失是多少?李女士若能用公积金贷款6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30年,利率为3.25%,利息总额为340045.65元;若组合贷30万元公贷+ 30万元商贷,同样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总支出是459731.14,要多付将近12万元的利息。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月1日已激活

2015年7月20日综合央广军事消息,总后勤部下发《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该规定称2015年8月1日起军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商品房,而非从前只有在军人转业后才能拿到公积金,就此军人家庭购房经济负担大大减轻。《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共10章39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贷款对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

照优先批准购买商品住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个人职级、服役年限等因素,由军区级单位在总部下达的年度贷款控制指标范围内实行轮候审批。

二、贷款条件。军人申请贷款应具备的主要条件为: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首付款资金,提供符合协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担保,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军人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当地政府规定低于40万的,统一限额4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高于40万元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时,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四、贷款担保。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住房的,可以按协作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担保。

五、贷款程序。军人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军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军人及配偶住房情况证明、拟购住房的相关材料、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财务部门会同营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后,按建制关系报军区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六、贷款偿还。军人应当按照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军人退出现役时,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小编为您计算下一个了,以一套总价50万房子为例,首付只要20%即十万元,贷款40万,按揭20年算。以前使用商业贷款。每个月需要还2785元,连本带息76万8千。现在实施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后:每个月只需还2371元,连本带息66万9千,每个月立降406元,房子总价立降10万!!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五篇_2016年个人贷款政策大盘点

2016年个人贷款政策大盘点

无论你现在需要贷款买房,还是你已经贷款买房,我们都是需要随时了解贷款政策的。在2016年尾声,房金所小编跟大家一样终于要等到老房奴享受新政策的时候了!所以,要跟大家一起2016年个人贷款政策,看看在2016年我们能省多少钱。【公积金贷款政策】

大家都知道,银行今年前后宣布了5次降息,这些对我们的贷款有着种种的影响。

一、2016年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先各个银行的个人贷款买房条件上变动不大,具体如下:

1、央行贷款要求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

2、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

3、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政策】

4、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6、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7、提交银行要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如果运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不在

对购房面积做出区分。在调整前是需要对房屋面积做出规定,90平米以下可以首2成,90平米以上首付需要3成。

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成。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贷款利率在5次降息当中跟着降了4次,调整最大的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那最新的规定中,公积金政策如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上海贷款首付比例)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2016年商业银行贷款买房政策

2016年商业贷款政策何为大刀阔斧地做出改变,让不少人降低了带看压力。

2016年,申请个人商贷购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不低于30%。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比如房产抵押)

6、银行对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年商业贷款买房,首付比例规定为:

1、2016年个人贷款政策中关于商贷首套房贷款要求首付不低于总房款的30%,利率一般是国家的基准利率。

2、对于二套房贷,中央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2016年个人贷款政策大盘点房金所就给大家家少到这里。更多关于住房贷款、购车贷款、无抵押贷款等政策,可以关注房金所进行了解。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六篇_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公积金按揭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通过“公积金中心”年检的;

2、正常缴存公积金连续至今满6个月的;

3、如第一次公积金按揭未还清,不能申请第二次公积金按;

4、申请人户口在外地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暂住证);

5.列入危房的房屋公积金不予受理;

二)、申请公积金按揭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公积金贷款政策】

3、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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