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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

时间:2018-03-09   来源:简历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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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 第一篇_2-聘任制公务员是什么意思_聘任制公务员有编制吗

聘任制公务员是什么意思_聘任制公务员有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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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具体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及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就是:合同管理、平等的协商以及任期的明确。

聘任制公务员是要按照公务员法与聘任合同来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辞退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的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都由聘任合同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将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待遇也将根据聘任职位、学历、职称、资历,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及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两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到5年,试用期则为1至6个月,其公务员的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打破值钱的公务员身份终身制。

编制则是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属于公务员序列;待遇与同地区同级别其他公务员没有区别;晋升方面,由于聘书不能转法职因此当不了领导,另外,省高院的聘书最高可以到副处级待遇,基层的最高也就是副科级待遇。聘任制,是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辅助岗位公务员所采用的制度,比较普遍的是法院里的聘任制书记员,采取合同制的办法,在合同期内,算公务员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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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 第二篇_深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聘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 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选聘计划。提交选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选聘计划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二)组织选聘。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审批。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篇_公务员法解读: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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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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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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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聘任制公务员 第四篇_聘任制公务员如何考核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聘任制公务员】

近年来,公务员聘任制在我国多地试点。同时,义乌聘任制公务员“年薪30万元起”、深圳“零淘汰”等现象引起大众热议。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如何考核?“瓷饭碗”是否会变相成为“铁饭碗”?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璋认为,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职位和辅助职位,前者的特殊性在于技术性强,适用对象少;后者的特殊性在于不是公务员的主体,并且存在流动需要。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张璋说:“聘任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在理论上是非领导职务,所以,无论按照公开考试招录还是直接聘用的方式,都是合法的。另外,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更符合聘任制人员的专业性、临时性及小范围的特点。”

对于招聘公务员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为防止选任不公,还是应该加强选拔条件和选拔过程的公开性,同时监督也很重要。”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说:“政府对聘任制公务员招聘抓得越来越严格,要求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考要尽量公开考核,公开笔试,公开面试,以此减少招聘的主观因素,提升客观性,保证公平公正。”

对于备受关注的深圳聘任制公务员“零解聘”现象,汪玉凯表示:“深圳的聘任制公务员很特殊,它的内涵跟一般意义上的聘任制不一样。深圳这几年是把所有新进的公务员都纳入到聘任制中,不局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这是公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示范。”由于这几年深圳普遍实行聘任制,所以他们一般是到年底才考核,这几年没有一个被辞退的,但是有主动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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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务员聘任制这一“瓷饭碗”会不会成为“铁饭碗”?

王敬波认为,聘任制较之其他方式选任的公务员,更容易实现“能进能出”。有些聘任以项目聘人,项目结束,合同到期,就可以离职走人;有些则是根据考核情况,即考核符合续聘标准,该人员将继续留任,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不管如何聘任,关键要进一步明确考核标准,加强考核针对性,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根据合同予以辞退。

汪玉凯说,过去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后,就像进了“保险箱”,每个月也不像企业那样缴五险、三险,可以一直干到退休。有些年轻的公务员考进去后,觉得自己不适合当公务员,想离开,但离开后就没有社会保障了,后顾之忧没法解决,所以可能会在政府部门混日子。聘任制公务员所有人都要缴社保,这样就解决了辞职的后顾之忧,给人才流动带来便利。

王敬波说:“聘任制的一个优势在于薪酬福利等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公务员系统和社会系统的用人模式被打通。”

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一句带过,即“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此,有舆论认为,聘任制公务员考核没有具体的规范细则,流于形式。

王敬波认为,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企业不同,很多工作难以量化,因此,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难点。为避免流于形式,聘任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岗位要求和岗位责任,考核也就可以更加科学和具有针对性。

张璋说:“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这些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近的当属中组部的‘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虽然有规定,但从整体上看确实还是有些笼统。各地对于公务员的考核也在不断进行改革。总体看来,很难有一个对于‘德、能、勤、绩、廉’考核的通用细则。一个部长、一个市长、一个办事员,以及不同部门的公务员,大家的工作岗位、性质、要求等差异性如此大,如何用一个非常细的通用标准来考核所有人?”

张璋认为,考虑到聘任制的制度设计初衷,参考各个国家的经验,聘任制不应、也不会成为公务员任职制度的主要方式。

王敬波对此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聘任制未来应成为公务员任用的主要形式,普遍适用于普通的公务员岗位。她说,聘任制从专业技术等岗位开始,已经积累一定的经验,但问题也是存在的,包括岗位选择随意性、考核标准模糊化、管理缺乏针对性,等等。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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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聘任制对于打破公务员体系,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比较大的阻碍主要是配套制度的统一,如医疗等制度并不匹配,需要一并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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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 第五篇_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间的30日内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

(三)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三)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新招聘的公务员,且应当按招聘公告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条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者绩效目标;

(四)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条件和纪律;

(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履约条件、业务培训、解聘条件、终止条件、保密要求等其他事项作进一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从市外机关转任、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或属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以其到用人机关报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后,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聘任制公务员】

第十七条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拟聘任人员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用人机关擅自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的;

(二)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任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始无效,聘任人员不享有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待遇。

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视情形认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

(一)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三)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聘任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双方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

【聘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者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况属实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一)依法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申请工作调动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经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未能与用人机关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用人机关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用人机关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聘任制公务员 第六篇_上海浦东聘任制公务员签约协议工资不设上限

据了解,“最高年薪40万是误解,聘任公务员采取的是协议工资制度,并不存在上限。”浦东新区组织部(人事局)人事综合处处长郭嵘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如是说。作为建立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之一,上海浦东新区的“首聘”颇受关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和首批聘任制公务员正式签约,但发改委的一个金融类岗位仍然空缺。 公务员协议工资不设上限 据悉,浦东新区的公务员聘任制将选择一高一低来试点,一类是集中在金融规划、经济分析等专业性较强、经验门槛较高的岗位,还有一种是类似文员等的辅助性岗位,而目前按照浦东新区的计划,今年的试点将主要在前一个领域展开,今年内暂时并没有在辅助性岗位试点聘任制的计划。 对于空缺的发改委的金融规划和金融战略研究岗位,郭嵘透露,实际上有9人报名应聘该岗位,“他们的主要工作经验多是研究机构,而我们比较希望是有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背景,所以在这一轮的招聘中,没有招到合适的人。” 至于最高年薪是否会突破40万,郭嵘表示,最高年薪40万是误解,聘任公务员执行的是协议工资制度,并不存在上限,会根据应聘人员以往的工作背景和工作经验等最终来确定。 公务员工资总额不会超限额 此次成功招聘的其他5个岗位的薪酬情况,郭嵘认为会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肯透露,他表示,由于应聘的人员中包括具有丰富阅历的人才,所以,他们的薪酬会综合衡量市场的薪酬标准和公务员薪酬体系,总体而言,会略高于机关的水平。郭嵘表示,协议工资会成为今后聘用公务员的一个制度,但这不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 按照市场标准招聘来的公务员,任期在1至3年之间,那么,对于他们的业绩又是如何来考核衡量?郭嵘直言,对于聘任公务员的考核,浦东新区方面也是在摸索,可能会有具体的要求。 据悉,任期结束之后,是否续签需要双方再行协商,没有转为终身公务员的捷径可走。此外,聘任制公务员也不存在“科员-科长-处长”之类的传统职务晋升。“就我们所知,对应聘人员来说,公务员只是他们人生职业规划的一个环节。”郭嵘如是说。

聘任制公务员 第七篇_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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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了解公务员成绩计算方法,可以让你做到心中有数,高效备考。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

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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