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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

时间:2016-04-25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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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一):2014年教师职工请假制度模板

一、总则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在两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如果分管副校长外出由值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凡请假七天(含)以上须报教育局备案。 三、请假程序 ①到行政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二份)→②填写请假条→③顶岗人员签字→④工作移交签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处签字;工勤人员送部门领导签字)→⑤送分管校长审批→⑥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相关部门。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况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 2、值周领导考核早晚自习辅导和班主任的到位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上课情况。 3、政教处和教务处每周统计考勤情况,交行政办汇总后在周前会上予以公布。若有误,被考勤者及时申报纠正。 4、上课考勤:以上、下课铃响声为准,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一堂课缺席达5分钟以上(不含)记为旷课。私下调课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课。 5、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各种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5分钟内未到达视为迟到,结束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缺席达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会)。 五、缺勤处理 1、公差视为出勤,不扣课时和津贴。 2、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5元,超过两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发绩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绩效5元,超过三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10元。病、事假均不计发课时绩效。 3、请假时须安排好个人工作移交,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课或代课。代课按10元/节计发课时绩效。 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绩效10元;一学期上课迟到累计达5次计为旷课1次,每旷课一堂扣绩效100元,并报请学校行政另作处理。 六、请假说明 1、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产假视为出勤。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 4、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超过规定天数的婚假、产假和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6、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两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7、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视为出勤。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8、所有视为出勤的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连续假期中,法定假日计入连续请假时间。 10、会议请假及考勤按《会议制度》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从2014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二):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新沂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新教字(2012)121号

各中心小学、中学,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请假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落实假期待遇,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种类

假期包括事假(含公事外出)、法定假(含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病假。

二、批准权限

1、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2、请假超过一天且在一周以内的,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先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中学教职工直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一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和中心小学或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小学或中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4、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外出3天以内的,需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要求请假的充分证明材料,填写《新沂市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对假期终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单位工作的应履行续假手续。对特殊急病人员,可以先治病后补办请假手续。对个别如

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其监护人提供。

三、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

因公事假,工资全额发放;因私事假参照徐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22](下同);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按天数扣发本人的日基本工资。

2、病假待遇

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苏人通[1998]1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

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3、法定假待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

一、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几点说明:

1、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三、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四、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五、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

③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⑤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

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

㈠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

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③约定优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④ 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产假待遇

a、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为了保障妇女生产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所生育胎儿的健康,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推后休息,对于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超过产假的期间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b、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c、晚育延长产假。这也是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育的一种表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方规定不一,企业具体适用应该参照当地的标准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上海、江苏也有类似的规定。

四、违规处理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①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② 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③ 准假期满没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④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⑤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

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三):2016计划生育休假通知

【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

劳资室:

__________同志正常产假____天;难产(剖腹、吸胎)_____天;多胞胎____天;晚育____天;上环____天;产期领取独生子女证____天;合计休假____天,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______同志因带环怀孕____月流产,休产假______天,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______同志采取节育手术_______休假____天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______同志享受晚婚晚育护理假____天,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

__日止。

特此通知

贵州省最新教师护理假请假规定(四):2015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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